蒙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阴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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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蒙阴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蒙政发〔202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蒙阴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云蒙湖生态区:

现将《蒙阴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蒙阴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蒙阴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提升农村住房建设品质,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位于乡镇规划区、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制性质的土地新建、改建、翻建、扩建农村住房项目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住房,是指农村村民(含村改居居民)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制性质的土地上,按相关户型、用地标准所建的,以居住功能为主的房屋。

第四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度集中、一户一宅、依法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 在城镇开发边界外,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农村住房建设审批前原则上须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对于村庄建设规划尚未编制的,保留村庄范围内农村住房建设的定点布局,在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按照现状基础、区位特点尽可能的做到结合自然地形地貌、因地制宜、错落有致,与传统村落布局相协调。

第二章 建设标准及相关要求

第六条 农民的建房条件应按照国家、省、市出台的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新建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农村住房原则上应参照《蒙阴县生态新农居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不参照《蒙阴县生态新农居建筑设计方案》建设的,农户在报批时应提供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效果图、施工图,并按批准的施工图进行建设。农村住房应当按照不低于地震烈度7度进行抗震设防。

第八条 农村住房的建筑间距原则上应满足国家、省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因受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满足上述规定要求的,经签署四邻意见,明确相邻住户对审批的建房无异议、无纠纷后方可批准建设。

第九条 农村住房建筑层数原则上应控制在两层以内,一层层高不大于3.6米,二层层高不大于3.3米,房屋主入口室外地坪至房屋檐口或女儿墙墙顶高度控制在7.2米以内;主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平方米。确因生产生活需要突破本条规定的,在不影响周边农户居住及环境的前提下,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筑设计方案及施工图,按公共建筑项目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第十条 农村住房风貌应吸取优秀传统做法,主房、辅助用房及院墙形成错落有致的建筑整体。需要设立围墙的,高度一般不超过2米,提倡建设通透式围墙;不得影响相邻住户的通行、通风、采光;选材要生态,款式要有乡村特色,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 农房建设应同时配套建设污水处理等设施,能集中纳管处理的,应采用集中纳管处理;不能集中纳管处理的,应因地制宜配套建设化粪池、污水收集池、污水处理设施等,并做到达标后排放,坚决杜绝农村生活污水乱排乱放。

第十二条 农村住房建筑材料的选择应注重地方性材料的应用,鼓励使用装配式建筑材料,突出建筑个性美,同时符合地域特征,营造村落地景,顺应村落自然肌理。

第三章 农村住房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报至县农业农村局,统一汇总后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十四条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村级组织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按“四议两公开”程序审查通过的,将申请理由、过程、结果等情况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农户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有弄虚作假,由个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五条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宅基地审批工作,建立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待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级组织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建议;乡镇人民政府对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核,3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或作出不予批准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乡镇人民政府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审批工作中,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须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开工前,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完工后,根据农户申请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建筑设计建设住房,建房是否符合建筑质量安全,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住房建设实施日常管理,依职权实施巡查监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限额以下工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关于农民建房规划审批建设等方面的举报、投诉。

第十九条 未取得土地使用手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或者违反其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农业农村局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 负责审批发证的政府职能部门、乡镇工作人员及村级组织工作人员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不按相关规划和程序要求严格把关、审批发证的,其签署的意见和批准文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给农户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工作人员涉及违法违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蒙阴街道办事处及云蒙湖生态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户主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岁 岁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家庭成员信息

姓名

年龄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现宅基地及农村住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权属证书号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1.保留( m2);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房基占地面积

m2

地址


四至

东至: 南至: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西至: 北至:

地类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住房建筑面积

m2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1.是 2.否

申请

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村民小组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乡(镇、街道) 村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 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申请理由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房基占地面积

m2

地址


四至

东至: 南至: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西至: 北至:

地类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住房建筑面积

m2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m

自然资源

部门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其他部门

意见



农业农村部

门审查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乡镇政府审

核批准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4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制图人: 年 月 日

备注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 期




附件5


建设单位(个人)


建设项目名称


建 设 位 置


建 设 规 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遵守事项

一、 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

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 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

为。

三、 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

交查验。

五、 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户 主

姓 名


批准用地

面积

平方米

房基占地

面积

平方米

土地

所有权人


土 地

用 途


土 地

坐 落


四至


西


批准书

有效期

自 年 月至 年 月

备注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




填发机关(章):


年 月 日

户 主

姓 名


批准用地面积

平方米

其中:房基占地

平方米

土地

所有权人


土 地

用 途


土 地

坐 落

(详见附图)


四 至

东 南

西 北

批准书

有效期

自 年 月至 年 月

备注



农宅字 号 农宅字 号



附件6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身份证号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批准宅基地面积

m2

实用宅基地面积

m2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m2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m2

批建层数/高度

层/ 米

竣工层数/高度

层/ 米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经办人:


验收单

位意见

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乡镇政府验收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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