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科学技术局 威海市文登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文登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扶持意见》的通知
威文科字〔202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金山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文登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扶持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文登区科学技术局
威海市文登区财政局
2021年6月9日
文登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扶持意见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水平,增加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对2020年出台的《文登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扶持意见》(威文科字〔2020〕1号)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特制订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在我区注册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扶持方向和标准
1.首次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研发1项(含)以上发明专利或6项(含)以上实用新型专利,且知识产权与主营业务相关,扶持企业3万元。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扶持。当年同时符合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
2.政策有效期内,对通过备案的院士工作站,最高扶持30万元;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扶持;备案为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扶持。以上扶持资金按照资金获得主体产出效果评价等级发放,评价等级为“优”全额发放、评价等级为“良”发放90%、评价等级为“中”发放70%、评价等级为“差”不予发放。具体评价方法另行制定。
3.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最高奖的项目补助200万元,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项目,分别补助15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的项目补助50万元,获得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
4.凡与国内省、部属高校院所或国外高校、科研院所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并实施完成的项目,按不超过技术合同交易额3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扶持不超过20万元。
5.当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研发投入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3%(含)以上,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5%给予扶持。
三、附则
(一)本意见扶持政策,按照《文登区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威文财字〔2021〕12号)的规定申请、审批,每年度集中认定兑现一次。
(二)本文所涉及资金,获得补助的单位需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对不符合资金使用规定的单位(个人)进行资金收回、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等惩戒。
(三)本文自2021年7月9日生效,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扶持对象在2021年1月1日至本政策生效日期间取得的,且符合本政策1 - 5条扶持条款的项目也同样适用本政策。《文登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扶持意见》(威文科字〔2020〕1号)同时废止。实施期间,本意见与上级政策不符的,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意见涉及的扶持资金与本区域内其他政策涉及的同类扶持资金不重复执行,按就高原则给予扶持。
(四)本意见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威文登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扶持意见的认定要求及流程
附件
文登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扶持意见的认定要求及流程
1. 区科技局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的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查询结果、电子专利证书,提出扶持资金初步使用意见。
2. 区科技局根据上级科技部门下发的相关批文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奖项目提出扶持资金初步使用意见。
3. 区财政局根据区科技局提供的院士工作站、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的上级批文等材料,对相关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扶持资金初步使用意见。
4. 区科技局根据产学研合作技术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支付技术合同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技术合同中规定的任务目标完成的证明材料及工作总结报告,提出扶持资金初步使用意见。
5. 区科技局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当年和上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原件(需经税务部门盖章)及复印件等材料,提出扶持资金的初步使用意见。
6. 以上材料的原件审核后退回企业,复印件、打印件需加盖公章给审核部门留存。
7. 区科技局将上述初审后的证明文件等材料以及初步扶持资金意见进行汇总,报送至区财政局,并根据区财政局的复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由分管区长牵头研究确定后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审议通过并拨付企业扶持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