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饶县招商引资激励政策的通知
广政发〔202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广饶县招商引资激励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饶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饶县招商引资激励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更多县外优质资本到我县投资发展,引进更多高端高质高新项目,推动广饶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奖励适用范围
(一)本政策适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县产业发展规划及环保要求,落户于广饶县行政区域内,在规定期间其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饶县行政区域内,且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的招商引资项目企业(指县域外企业或自然人在我县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进行投资的市场主体)。
(二)本政策主要针对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效生态农业、股权合作或重整重组、总部经济、现代贸易平台、上市公司、利用外资等在我县实际发生投资经营合作并产生效益的项目。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投资合作奖励。
1.县外股东占比不低于50%的,根据不同的产业项目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的不同额度,分别按照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3‰、5‰、8‰给予奖励。其中,属于世界500强或中国100强的项目企业,在以上奖励基础上提高1‰。单个项目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先进制造业项目,主要包括高端化工、轮胎汽配、装备制造及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新基建、节能环保和资源再生利用等项目,且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最新版)鼓励类和我县“十四五”产业发展规划布局。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下同)在1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且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及以上。
(2)现代服务业项目,主要包括现代物流、康养文旅、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商业综合体、特色小镇及创新创业园、教育医疗等项目。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5亿元及以上且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及以上。
(3)高效生态农业项目,主要包括高端设施农业、精致农业、智慧农业、休闲观光农业和农产品加工等项目。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且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及以上。
2.股权合作或重整重组奖励。新引进县外企业与县内企业开展股权合作或重整重组,县外企业股权合作出资额在1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且占股比例在50%及以上,资金全部到位且在规定年限内正常运营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重整资不抵债企业的,在以上奖励基础上提高50万元。若新引进世界500强、中国100强及沪深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与县内企业开展股权合作或重整重组项目的,额外奖励50万元。
3.外资奖励。对落户我县的外资投资项目企业,参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外经贸发展的实施意见》(广政办发〔2019〕6号),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
4.上市公司。对引进我县新注册成立并上市挂牌的企业,参照县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意见》(广政发〔2021〕1号)给予奖励。
(二)县级财力留成贡献奖励。
1.新引进企业和项目(含贸易平台类、财政贡献类项目),年度新增县级留成贡献(包括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自产生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年度起,前3年给予年度新增县级留成贡献等额补助,后2年给予年度新增县级留成贡献50%补助。
2.开展股权合作或重整重组的项目,年度新增县级留成贡献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从当年起,连续5年按照年度新增县级留成贡献的50%给予奖励。
3.总部经济类项目。对进驻我县的服务业总部经济企业(包括研发中心、管理中心、营销中心、贸易结算中心、采购中心等),按综合纳税贡献基数(县级及以下留成部分),当年分别给予50%—80%等相应等级的财政奖励;从第2年开始,每年税收新增的县级及以下留成部分,给予企业50%的财政奖励,连续执行3年。
4.科技贸易类项目。支持招商引贸和贸易回归,对于经济交易行为原本发生在广饶县外的贸易公司,将其注册地、税务登记及贸易数据全部迁移归入广饶县统计并缴纳相应税费的项目企业,当年度开始连续5年直接增加县内企业营业额相对应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县级留成部分80%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企业高管奖励。对符合固定资产投资、股权合作或重整重组、贸易平台、财政贡献等规定的项目企业,新引进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或相当层级及以上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缴纳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3年内按100%标准奖励个人。
(四)社会引荐人奖励。对招商引资投资方确认的引荐人(法人或自然人,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人)进行奖励。新引进符合广饶县产业发展方向、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本政策奖励标准的项目,以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对引荐人给予奖励;股权合作或重整重组、贸易平台、财政贡献类项目,按年度县级留成部分的5%对引荐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200万元。
(五)重点项目“一事一议”。对于带动性强、地方贡献大、科技含量高等高成长性招商引资项目及对我县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本地企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重点扶持。
第四条 附则
(一)本政策奖励的申请、兑现由县投资促进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二)单个项目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该项目当年县级留成贡献,总奖励金额不超过该项目自竣工投产之日起前5年累计县级留成贡献。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县内或上级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扶持;奖励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或者个人承担。本政策的奖励资金需由县级财政承担的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县财政和企业纳税所在镇街、开发区分别按规定承担。
(三)对违反政策规定,在规定年限内实施撤资或有其他违反政策标准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负责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若有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一并提请有关部门单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政策由县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五)本政策自2021年6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8日。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修订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