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就业风险储备金管理使用细则》的通知
烟人社规〔2021〕2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规范我市各级就业风险储备金使用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烟台市就业风险储备金管理使用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21年6月8日
烟台市就业风险储备金管理使用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市就业风险储备金使用管理,确保就业形势稳定,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烟政发〔2020〕3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就业风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就业风险储备金,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筹集安排,用于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烟台市就业风险储备金实行分级滚动管理,市级资金量不低于1000万元。各区市按照2020年已筹集的就业风险储备金规模,参照本细则管理。
就业风险储备金,不计入就业补助资金结余。
第四条 就业风险储备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款专用、保障重点、救急托底、注重时效原则。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预算申报、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审核、资金筹集及审核拨付,指导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 动用就业风险储备金的情形:
(一)动用区市本级管理的就业风险储备金,需出现我市确定的Ⅲ级失业风险。
(二)动用市级就业风险储备金,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出现我市确定的Ⅰ级失业风险;
2.因疫情、贸易摩擦等不可抗力因素引发同时涉及3个及以上区市规模性失业风险,且有关区市就业风险储备金支出超过当地政府筹集资金总量50%以上。
第七条 发生Ⅰ级失业风险,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因疫情、贸易摩擦等不可抗力因素引发规模性失业风险,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报规模性失业风险情况,启动规模性失业风险应急预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接到报告后,根据动用市级风险储备金的条件,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就业风险储备金可以用于以工代训稳岗补贴、临时生活困难补助、有组织吸纳就业补贴和临时性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九条 以工代训稳岗补贴。对受不可抗力影响、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存在规模性失业风险的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根据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以工代训稳岗补贴,帮助企业稳定现有职工。
第十条 临时生活补助。对因规模性失业风险造成的下岗、待岗职工,登记失业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给予每人每年3000元的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用于解决因下岗待岗、失业导致的基本生活困难。
(一)对因规模性失业风险造成的下岗、待岗职工的临时生活补助。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年以上(含)、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困难企业下岗、待岗职工(不含内部退养职工,下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临时生活补助:
企业经营困难或濒临破产,存在规模性失业风险(拟一次性裁员人数占职工总数10%以上且超过20人),已连续3个月以上(含)未领取工资或基本生活费,或已连续3个月以上(含)领取的月基本生活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下岗、待岗职工。
(二)登记失业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登记失业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登记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临时生活补助:
1.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含),申请临时生活补助时尚未实现再就业的;
2.不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且失业登记前有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
第十一条 有组织吸纳就业补贴。对响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主动接收吸纳登记失业人员且稳定就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对企业每新吸纳1名登记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新吸纳就业人员须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半年内在补贴申报企业无办理就业登记或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因企业兼并、收购、合作、重组、更名等原因导致的企业间人员流转,不在补贴范围。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之间调转的人员不在补贴范围。同一法人代表的企业间人员流转不在补贴范围。
为确保稳定就业,企业在为新吸纳人员办理了就业登记且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在岗人员,即可申请补贴。
第十二条 临时性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大龄失业人员、难以快速通过市场就业人员、失业的规模性脱贫人口与低收入人口,开发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提供阶段性岗位帮扶。
全日制岗位补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非全日制岗位补贴按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在岗时间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使用就业风险储备金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对就业风险储备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