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中 刑事司法保护问题的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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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2021〕22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  聊城市公安局

关于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中

刑事司法保护问题的意见

 

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是指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请示的批复》,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和聊城市公安局共同研究决定,现就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中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相关问题,制定以下意见:

第一条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范围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等。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

1、指定由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管辖权的临清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发现所审理的案件属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应当及时移送到临清市人民法院管辖。

2、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刑事上诉案件以及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与抗诉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3、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仍然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确定的地域管辖原则管辖。

4、以上案件均由负责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专门审判机构统一审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

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等规定行使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向同级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

应由县(区)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聊城市公安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立案、侦查;聊城市公安局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由聊城市公安局向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

第四条  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

公安机关向同级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受理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不属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范围的,不适用本意见;认为属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范围的,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受理检察院为临清市检察院的,直接向临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2、受理检察院为其他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受理检察院要将案件向临清市人民检察院移送,由临清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临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临清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不属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范围的,应退回报送检察院;

4、聊城市公安局向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由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等规定直接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或指定临清市人民检察院向临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五条  建立沟通协调联络和研讨机制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聊城市公安局决定建立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沟通协调联络和研讨机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中的刑事司法保护问题,对法律适用中的相关问题进行研讨。

第六条  组织保障

各相关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选派业务骨干相关固定地从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侦查、批捕、公诉和审判工作,以确保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执法水平。

第七条  其他

本意见自20211月1日起实施。本意见下发之前制定的知识产权“三合一”试点工作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    聊城市公安局

 

202167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16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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