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 昌邑市财政局 昌邑市民政局
关于明确殡葬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的通知
昌发改〔2021〕59号
市殡葬事业服务中心:
根据国家、省殡葬管理政策和《山东省定价目录》(鲁发改价格〔2021〕1361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殡葬服务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殡仪馆基本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执行政府定价。《关于修订印发<昌邑市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昌民字〔2016〕19号)规定免费的服务对象,免收基本服务费。不符合免费条件的,按以下标准收费:
(一)遗体接运费。使用普通型灵车接运遗体,20公里以内的,100元/具;超过20公里的,每增加1公里加收3元,按往返里程计算。
(二)馆内遗体搬运费。正常遗体(未腐烂,肢体完整)馆内搬运,50元/次·具。
(三)消毒费。车辆、遗体消毒,50元/车·具·次。
(四)遗体存放费。使用普通冷藏柜(一组三柜)冷存遗体80元/具·天。不足12小时按半天收费,超过12小时按全天收费。因遗体腐败、异味、传染病等原因,冷存前需经过消毒等必要技术性处理,并加密封袋保存的,每天加收90元。
(五)遗体火化费。使用环保型火化炉650元/具,7岁以下儿童减半。
(六)骨灰寄存费。木质架开放式寄存,30元/盒·年;木质架全封闭寄存,40元/盒·年;普通金属全封闭架寄存,60元/盒·年。
符合基本服务免费条件的服务对象,如因遗体腐败、异味、传染病等原因,冷存前需经过消毒等必要技术性处理,并加密封袋保存的,每天加收90元。
二、殡仪馆延伸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除上述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外,殡仪馆内供丧属自愿选择的特殊服务项目属于延伸服务项目。延伸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殡仪馆依法自主制定价格,并与丧属签订服务协议。
三、百家埠陵园公墓价格及墓穴维护管理费标准
(一)公墓价格。城区内去世的非村(社区)居民愿意安葬在城区的,由政府无偿提供公益性墓地,逝者亲属承担墓穴建造成本和管理费用,每座墓穴(双格)一次性收费3200元(含20年管理费和同一尺寸墓碑一座)。农村社区公墓搬迁后去世的农村(社区)居民,每个墓穴一次性收费1000元(含20年管理费和同一尺寸墓碑一座)。经营性公墓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经营单位依法自主制定价格。
(二)墓穴维护管理费。公墓墓穴使用合同期满,群众申请继续使用的,公墓经营单位可收取公墓维护管理费。公墓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最高收费标准为:售价3200元(含)以下的墓穴维护管理费200元/年·座;售价3200元以上的墓穴维护管理费280元/年·座。具体收费标准、收(缴)费方式由百家埠陵园服务中心与丧属协商确定,并签订服务协议。除公墓维护管理费之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规范收费行为。殡葬服务机构应遵守有关政策规定,严格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要引导群众理性消费和明白消费,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以任何形式捆绑、分拆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也不得限制或采取增收附加费等方式变相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等文明丧葬用品。要严格遵守《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设立公告栏,向社会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按规定明码标价,并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加强收费收入管理。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票据(电子),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项目,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
(三)落实收费减免政策。要严格执行《关于修订印发<昌邑市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昌民字〔2016〕19号)规定的免费措施。坚持公益性原则,提供全方位、多层次殡葬服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服务对象接受基本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及高档服务。
本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
昌邑市财政局
昌邑市民政局
2021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