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青岛市崂山区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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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青岛市崂山区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崂政发〔2021〕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区政府决定,将《青岛市崂山区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崂政发〔2016〕5号)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5月31日。


  附件:关于印发青岛市崂山区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崂山区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青岛市崂山区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0日 


  青岛市崂山区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发挥地方志传承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青岛市地方志工作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资料征集、组织编纂、开发利用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专业志书、专业年鉴和相关地情文献。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包括区志、街道志、村(社区)志等。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全面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包括区年鉴、街道年鉴。

  专业志书是指以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记述行业、部门以及某一专项事业或者事物作为特定对象,客观反映其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包括行业志、部门志和专业志。

  专业年鉴是指以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记述行业、部门以及某一专项事业或者事物作为特定对象,客观反映其年度情况的资料性文献,包括行业年鉴、部门年鉴和专业年鉴。

  相关地情文献是指除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专业志书、专业年鉴以外,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内全面工作或专项工作的资料性书籍,包括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社区编纂的以行政区域冠名的地情类出版物。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志工作,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明确人员编制,规范业务建设,保障工作条件,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做到认识、领导、机构、编制、经费、设施、规划、工作到位。

  第五条   崂山区地方史志研究中心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制定地方志工作制度和业务规范;

  (三)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地方志工作;

  (四)编纂、审查、验收、出版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指导编纂专业志书、专业年鉴和相关地情文献;

  (五)建立健全和实施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征集、整理、保存地情文献和资料;

  (六)全面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地情网,推进地方志文献资源数字化,为社会读志用志提供服务;

  (七)整理校点旧志等古籍地情文献;

  (八)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开展地情研究和地方志学术研究,开展对外文化交流;

  (九)培训地方志编纂人员。

  (十)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对区地方史志研究中心和地方志承编单位的工作定期进行督查并予以通报。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对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可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地方志编纂

  第八条  区地方史志研究中心根据上一级地方志编纂总体工作规划,制定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以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区地方史志研究中心按照地方志编纂规划组织编纂。

  第九条  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遇有区划调整等,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适时组织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按年度编纂出版。专业志书、专业年鉴和相关地情文献由有关单位适时组织编纂。

  第十条  本区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驻区机构(以下称承编单位),应当按照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规划和任务,明确本单位地方志编纂机构和人员,参与地方志编纂,并接受区地方史志研究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质量标准完成任务。

  第十一条  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岗位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应当吸收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熟悉地情、具有较高编纂水平的人员参加地方志编纂,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予以支持。

  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忠于史实,准确记述相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作虚假记述。要坚持质量第一,将精品意识贯穿于志鉴编纂出版工作全过程,严把政治关、史实关、体例关、文字关、出版关,编纂出版经得起历史检验、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优秀史志成果。

  第十二条  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经世致用,具有独特的文化价值和恒久的使用价值。地方志的编纂和出版发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制定的质量标准及编纂规范。

  地方志编纂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军事内容的,应当遵守中央军委关于军事志编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地方志的编纂工作应严格按照程序开展,采取分级审查负责制。

  (一)以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区地方志编纂规划的地方志书,由承编单位按照分工组织编写并进行内部评审后,提交区地方史志研究中心;区地方史志研究中心组织总纂修改和专家评审,报市地方志工作机构终审,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样书报省、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承编单位应当按照总纂修改、专家评审和终审意见,开展修改和校对工作,并对相关内容负责。

  (二)街道、村(社区)志编纂的以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由相关街道和部门组织编纂。承编单位应当将编纂方案和志稿篇目报区地方史志研究中心预审,编纂文稿经区地方史志研究中心审查后出版,样书报区地方史志研究中心备案。

  (三)以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专业志书,编纂单位应当将编纂方案和基本篇目报区地方史志研究中心预审,编纂文稿经区地方史志研究中心审查后出版,样书报区地方史志研究中心备案。

  (四)以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由区地方史志研究中心组织编纂,经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出版,样书报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以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专业年鉴、相关地情文献,编纂单位应当将编纂方案报区地方史志研究中心预审,出版后样书报区地方史志研究中心备案。

  街道、村(社区)编纂的相关地情文献由区地方史志研究中心审查验收。

  第十四条  地方志经审查验收合格后,进入出版程序。出版形式(公开出版发行或内部准印发行)由编纂单位决定。

  以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专业志书、专业年鉴在版式、开本、装帧式样上应统一设计风格,采用大度16开本(成品尺寸210×285mm),方脊精装,文字横排。书名前冠以“青岛市崂山区新编地方志丛书”,位于志书封面左上方。书名采用印刷体,不用个人题签。

  第十五条  以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专业志书、专业年鉴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依法由组织编纂的地方志工作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地方志工作成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国家、省和市优秀社会科学成果或者相关成果评奖。

  第三章  资料管理

  第十六条   区地方史志研究中心可以依法向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文字、图表、照片、音像、电子文本、实物等各种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配合,提供便利。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提供资料的责任和义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国有博物馆等相关单位应当免费为地方志编纂工作提供资料或者查询服务。地方志出版后应当向提供资料的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国有博物馆无偿提供馆藏书。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区地方史志研究中心负责确定本地区地方志资料年报承报单位,并根据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地方志资料年报承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地方志资料年报编写工作,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本年度地方志资料年报编写任务,并报区地方史志研究中心验收。

  承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地方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地方志资料年报承报单位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征集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

  第十九条  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需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档案馆(室)保存、管理。

  以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以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专业志书、专业年鉴,应当在出版后30 日内将样书和电子文本报送区地方史志研究中心。

  第四章  地方志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加强实施地方志工作信息化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发展规划。

  区地方史志研究中心应当健全完善区情网,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和更新资料,拓展宣传渠道和方式,加强与其他网站的合作,实现地方志资源共享,为社会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

  第二十一条  区地方史志研究中心应建立地情馆,用于地方志的保存和地情知识的普及、教育、展示,并免费向公众开放。

  地情馆应当加强业务管理,强化公共服务,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国内外学术交流。

  地方志承编单位撤销或者合并的,应当依法将所存地方志资料及时移送本级地方志馆保存。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地情馆捐赠地方志文献资料和纪念性实物,地情馆应当向捐赠者颁发收藏纪念证书,对具有一定收藏价值的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区地方史志研究中心应为区域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通过地情调查、地情研究、地情咨询、地情教育等方式,拓展地方志文化服务渠道。加强地方志文化宣传,及时公布地方志书出版信息,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推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地方史志研究中心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擅自编纂出版以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

  (二)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列入地方志工作规划的地方志稿擅自交付出版的;

  (三)对已经审查批准的地方志稿擅自进行较大改动的;

  (四)拒绝承担或者无故拖延地方志编纂任务、地方志资料年报任务的;

  (五)拒绝向区地方史志研究中心备案或者报送样书的;

  (六)提供虚假地方志资料,故意损毁地方志资料的;

  (七)未妥善保管地方志资料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的;

  (八)将收集到的地方志资料和编写的地方志文稿据为己有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地方志工作机构或者持有单位和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出版后,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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