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津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5:44
收藏
详情


宁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津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字〔2021〕16号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宁津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25

(此件公开发布)

 

宁津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管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26日第三次修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641号)、《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延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1927号)规定,《宁津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暂行办法》(宁政办字〔20211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宁津县范围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的资金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入市资金是指用地单位或个人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所缴纳的各项费用。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按一定比例收取的资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时,应当向国家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六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由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负责组织代为收缴。

第七条 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成交总价款为入市收入,出让时参与竞买的单位或个人需将入市收入暂存至县自然资源部门开设的征地预存款专户。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参与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将入市保证金(原则按起始价的100%)缴入平台保证金账户,成交后由自然资源局和竞得人将保证金和剩余价款转入其开设的征地预存款专户。

第八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入市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差额。

(一)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入市收入-入市成本。

(二)入市成本=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出让业务费。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14元/平方米;

耕地开垦费2.2万元/亩(按上级有关要求适时调整);

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一般应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业务支出包括测绘费、登报费、评估费等。

第九条 土地出让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土地增值收益的一定比例缴纳调节金,工业、仓储用地按30%;商业用地按50%缴纳。土地受让方(用地单位或个人)需按成交价款的4%缴纳调节金。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通过土地有形市场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受让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成交地块位置、面积、用途、交易方式、成交价款、使用条件、使用期限等。土地有形市场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部门将交易信息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出让活动结束后,受让方根据合同要求缴纳剩余价款,在收到剩余价款后一个月内,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清分单将入市资金清分至相关单位。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由县自然资源部门予以扣缴。

(二)土地增值收益缴纳调节金后的部分,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清分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二条 受让方按规定缴纳调节金和相关税费后,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调节金缴纳凭证作为受让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要件。

第十三条 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应按合同、协议及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调节金。

未按规定缴纳调节金的,按日加收调节金额1‰的滞纳金。滞纳金随同调节金一并缴入国库。

第十四条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主要统筹用于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完善、农村环境整治、土地前期开发等支出。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资金全额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调节金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非税资金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暂填列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1039999其他资金”。

第十五条 土地增值收益缴纳调节金后的部分,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决策分配方案。

第十六条 镇街政府要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使用入市土地收入,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村务公开内容,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第十七条 县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增值收益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调节金或者改变调节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调节金缴入国库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本暂行办法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25日。实施期间国家、省、市颁布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按要求进行相应调整或从其规定。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