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九部门
关于印发《昌邑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自然资发〔2021〕34号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根据《昌邑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昌邑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昌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昌邑市财政局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
昌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昌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昌邑分局
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昌邑市农业农村局
国家税务总局昌邑市税务局
2021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邑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根据《昌邑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依法取得并在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中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出让方式分为“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和协议方式出让。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规定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经营。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程序:
(一)土地准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入市范围和土地入市条件,初步选定拟出让入市的地块,并进行规划咨询。
(二)民主决策。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对土地入市进行研究表决,获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方可推进土地入市工作。
(三)制定方案、提出入市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向相关部门征询规划、项目准入等意见,明确拟出让方式,入市地块的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等规划条件和要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未建立前,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执行,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专业评估机构对地块出让价格进行评估,研究确定土地出让初始价格,出让初始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价的 80%,制定出让方案,提出入市申请。
(四)方案审查。出让方案依次报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相应审查意见。
(五)批准、公告和交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方案由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昌邑分中心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程序公告、交易。
(六)成交确认及公示。“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成交后,集体经济组织与竞得人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入市交易鉴证方,成交结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相关网站公示。
(七)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结果信息公示无异议后,集体经济组织与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入市交易鉴证方。
(八)竞得人缴齐价款后,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扣除土地补偿费、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社保费、新增费、耕地开垦费和耕地占用税等各种必要税费后,剩余部分的土地增值收益归入市主体支配。
(九)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应按合同、协议及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调节金。
(十)不动产登记。用地单位持用地批复,出让合同、出让金及调节金缴纳凭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等材料,进行不动产登记。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方案的编制要求:
出让方案由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并先行取得以下材料: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研究表决材料和入市申请;
(二)职能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三)土地估价报告;
(四)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土地测绘成果,建设用地来源、年限、拟出让方式等;
(五)法律要求的其他材料。
材料齐全后,由集体经济组织编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方案,未尽事宜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方案。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土地界址,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条件,项目开竣工时间,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和支付时间以及方式,土地使用权收回、提前收回的条件以及处理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以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处理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 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付清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应税费,入市主体应按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受让方应按成交价款的4%缴纳调节金。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按合同约定申请办理项目建设所需的规划、建设及竣工验收手续,确保土地依法利用。
第十条 昌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业务指导,按照职责分工,相关部门、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本辖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批后监管工作,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一条 受让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1年5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年5月20日;本办法同新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