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精品创作传播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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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精品创作传播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文化和旅游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山东省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精品创作传播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  

                             2021年5月19日  

 

山东省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精品创作传播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精品创作传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山东省委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影视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鲁政字〔2018〕29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精品创作传播资金(以下简称广电精品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支持全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内容方面精品创作传播的资金。

第三条 广电精品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广播电视局共同管理。坚持“目标明确、管理规范、重点突出、绩效优先”的资金使用原则;坚持“分级评审、评出导向、评出效益、评出积极性”的资金评审原则。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支出政策,牵头预算绩效管理,配合省广播电视局制定资金管理细则,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并下达拨付资金。

省广播电视局负责牵头制定资金管理细则,编制发展规划,组织项目申报,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具体组织预算执行及绩效管理工作,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支持主体、项目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广电精品资金支持主体系在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下同)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和机构,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境内依法设立满1年。

(二)申报项目的立项备案方、第一出品方或主要制作方。

(三)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四)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第五条 广电精品资金重点支持项目范围:

(一)获得国家级奖项或扶持的电视剧、电视纪录片(理论文献片)、电视动画片、新闻类、文艺类广播电视节目(栏目)以及网络视听类节目。

(二)优秀电视剧、电视纪录片(理论文献片)、电视动画片创作生产和播出播映。

(三)优秀网络视听节目(包括: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网络微短剧、网络纪录片、网络综艺片、网络专题片、微电影、短视频)创作生产和上线播出。

(四)优秀公益广告作品创作传播。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与广电精品创作生产有关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广电精品资金支持方式:采用奖励和扶持相结合方式,重点以事后一次性奖励为主。

(一)奖励。对已经播出、上线,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和作品,对获得国家级奖项或扶持的电视剧、电视纪录片(理论文献片)、电视动画片、网络视听节目,以及公益广告作品和新闻类、文艺类广播电视节目、栏目,给予适当奖励。

(二)项目补助。对列入国家、省重点选题创作规划,或由省委宣传部、省广播电视局推动实施并进入实质创作阶段的重点广电精品项目,在创作过程中给予补助;对政治导向、价值导向、审美导向正确,并已取得发行许可的优秀电视剧、动画片和取得上线备案号的优秀网络视听节目,给予宣发补助。对广电精品资金安排的适宜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引导符合承接主体条件的事业单位或者文化企业积极参与。

第七条 广电精品资金支出内容主要包括:

(一)剧本、作品及文稿创作支出。包括策划咨询、搜集素材、剧本及文稿创作等前期费用。

(二)摄制经费。包括主创人员劳务、设备租赁、场地租赁、场景布置、后期制作等费用。

(三)宣传发行费用。包括宣传、发行、存储媒介制作等费用。

(四)其他相关费用。评审过程中的专家评审费、差旅费、会议费、食宿费、租车费、办公用品杂费等相关费用。

第八条 广电精品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不得用于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性支出、弥补公用经费等与广电精品创作传播无关支出,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和资金分配

第九条 省广播电视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资金需求和绩效目标,随下年度部门预算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精品创作生产年度工作任务和财力状况,编制年度支出预算草案,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审查。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须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列入国家或我省重点选题创作规划、或由省委宣传部、省广播电视局推动实施,并进入实质创作阶段的重点广电精品项目。

(二)获得国家级奖项或扶持的电视剧、电视纪录片(理论文献片)、电视动画片、新闻类、文艺类广播电视节目(栏目)以及网络视听类节目。

(三)在市级以上电视台、网络广播电视台播出、网络平台上线的国产电视剧、电视纪录片(理论文献片)、电视动画片,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已取得发行许可的国产电视剧。

(五)在网络平台上线的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网络微短剧、网络纪录片、网络综艺片、网络专题片、微电影、短视频,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高校、企事业单位制作的优秀公益广告作品,具有积极的宣传效果,起到示范效应。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广电精品资金不予支持:

(一)存在法律纠纷和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被列入山东省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尚在惩戒期的。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尚未期满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

(五)项目单位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的。

第十三条 已获得省级财政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再行申报。上年度已获广电精品资金支持的项目,本年度不得再行申报。重复播出和获奖的作品不重复奖励。但对播出、上线后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的项目,可分年度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广电精品资金申报程序:

(一)年初,省广播电视局下发申报通知,明确本年度支持重点、支持标准、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内容。

(二)各申报单位依据通知提交申请材料,各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行政部门严格按照申报标准和规范程序审核汇总,联合行文上报省广播电视局;省直有关单位项目申报材料直接提交同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广电精品资金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由省广电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确定支持对象,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根据省广电局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第十六条  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将指标下达至项目单位,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要尽快办理资金使用手续,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项目按时限完成。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广电精品资金严格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双监控”。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精品项目单位在申报资金时,要明确提出本项目完成后将要达到的绩效目标,不按规定报送绩效目标的,一律不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广电、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要将修订后的本地区绩效目标报省广播电视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广电精品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省广播电视局按规定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并根据需要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及时将自评及重点绩效评价情况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广播电视局可根据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广电精品资金绩效情况实施独立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省广播电视局、省财政厅根据财政资金以及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按照管理职责公开除涉密内容外的资金管理办法、申报通知、政府采购、绩效信息和分配结果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金支出过程中,按照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广电精品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的,应上报省广播电视局和省财政厅批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转结余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广播电视局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按照“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合理确定责任主体,并按要求组织整改。

第二十八条 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广电精品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机制。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二十九条 对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广播电视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广电精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19日。《山东省省级影视精品推进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文资〔2018〕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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