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县人民政府关于齐河县知识产权资助资金使用的若干意见
齐政发〔2021〕6号
县经济开发区、黄河国际生态城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驻齐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提高知识产权运用、保护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创新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作用,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春笋行动”大力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15号)、《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的通知》(德政办字〔2020〕9号)、《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春笋行动”大力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的通知》(德政办字〔2020〕30号)及《德州市知识产权发明创造奖补实施办法(试行)》《商标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专项经费
将必要的“知识产权强县”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资金。
二、资助对象
齐河县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团体及本县户籍人员。
三、资助内容
(一)知识产权发明创造的资助
1. 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2. 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资助;
3. 维持五年(含五年)以上国内有效发明专利资助。
(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奖励
1. 对企业推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的资助;
2. 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奖励。
(三)对完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的资助
(四)对本年度内完成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资助
(五)对有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质押业务的企业、银行机构给予的资助和奖励
四、资助的受领条件及标准
1.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2000元。
2. 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单位每件资助最高1万元,个人每件资助最高4000元。
3. 维持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每件每年资助额度最高1000元。
4. 对年授权国内发明专利5—9件的给予2万元/家奖励,10件以上的给予5万元/家奖励。
5.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且符合条件的给予3万元/家奖励。条件:(1)企业为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2)企业已有发明授权专利1件和实用新型授权专利5件(含5件)以上,或企业已有发明专利授权3件(含3件)以上。
6. 对本年度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家、5万元/家奖励。
7. 对完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下证的给予5万元/家资助。
8. 对年度内申请注册马德里国际商标的进出口企业给予3万元/家资助。
9. 对县内企业单位员工新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给予单位2000元/人奖励。
10. 鼓励、引导中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共同探索开发专利、商标质押融资等知识产权金融产品和衍生品,对本年度已享受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的中小微企业,按照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补助贷款额度给予贷款发放利率的10%再贴息支持,每家
企业每年最高3万元。对我县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银行,本年度内完成指导性计划任务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知识产权贷款指导性计划
单位名称 任务目标(万元)
1 中国银行齐河支行 ≥5000
2 中国工商银行齐河支行 ≥5000
3 中国农业银行齐河支行 ≥5000
4 中国建设银行齐河支行 ≥5000
5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齐河支行 ≥1000
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齐河支行 ≥1000
7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 ≥3000
8 德州银行齐河支行 ≥500
9 齐河胶东村镇银行 ≥500
10 威海市商业银行齐河支行 ≥500
11 齐鲁银行齐河支行 ≥500
五、资助申领方式
(一)申领方式
申领主体填写《专利资助申报表》,连同申报材料一式3份(申领材料原件备查。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供的应手写签字上报留存),统一到县市场监管局申报。
(二)申报材料
1. 基本材料
(1)《齐河县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申报表》《齐河县发明专利维持费申报表》《齐河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申报表》《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扶持资金申报书》《中小微企业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扶持资金申报书》
(2)法人单位提供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个人申请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分项材料
(1)知识产权发明创造资助
①企业国内授权发明专利,需提供:国内发明专利证书首页复印件,如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自本专利申请至授权期间专利权人有变更的,需提交变更信息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②PCT专利申请,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出具的“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关于缴纳规定费用的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PCT国际检索报告的书面意见”。若通知书中显示未缴过费用,还应提供“规定费用的缴费收据复印件”(只提交纸质复印件)。
③申领维持5年(含5年)以上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资助,需提供:发明专利证书首页复印件、专利维持费用当年度和上一年度发票复印件。专利权人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信息的有效证明材料纸质复印件。
④专利权人为多人时,只能由一个专利权人申请资助,同时应提交其他有资助资格的共有人同意证明。共有人为单位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纸质复印件;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纸质复印件。
(2)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
①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的企业,提供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填写《齐河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申报表》。
②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填写《齐河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申报表》。
(3)地理标志商标、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资补,填写《齐河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申报表》。
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②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国际注册证原件和进出口许可证明。
(4)企业单位员工新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
提供员工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填写《齐河县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申报表》。
(5)专利、商标质押融资贷款资助
申报条件:
①企业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参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②专利权质押合同已办理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已办理过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手续。
③企业以其专利权质押或商标专用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额度或比例明确,组合贷款中其他标的贷款额度及逾期贷款的利息、加息和罚息,不属于贴息范围。
专利质押融资贷款申报资料:
1.齐河县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扶持资金申报书。
2.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及用于质押的专利权证书。
3.贷款、还款证明。①专利权质押合同(附质押权力清单);②借款合同;③借款凭证;④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凭证;⑤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贷款真实性证明(需注明合同中约定的贷款、还款日期、银行实际放款日期、企业实际还本付息时间以及明确专利权质押在贷款中额度或所占比例)。
4.贷款银行认可的专利评估、价值分析协议,评估、价值分析报告,评估、价值分析费支付凭证。
5.签订的保险协议及保险保费支付凭证。
6.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声明及项目实施效果评估报告。
7.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商标质押融资贷款申报资料:
1.齐河县中小微企业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扶持资金申报书。
2.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及用于质押的商标注册证。
3.贷款、还款证明。①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②借款合同;③借款凭证;④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凭证;⑤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贷款真实性证明(需注明合同中约定的贷款、还款日期、银行实际放款日期、企业实际还本付息时间及明确商标专用权质押在贷款中额度或所占比例)。
4.贷款银行认可的商标评估、价值分析协议,评估、价值分析报告,评估、价值分析费支付凭证。
5.签订的保险协议,保险保费支付凭证。
6.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声明,及项目实施效果评估报告。
7.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管理监督
(一)项目单位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承担直接责任。
(二)相关事项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三)本规定所涉资助均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要提供书面的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文件,并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印章。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异议材料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四)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截留、挪用、转移或侵占奖补资金,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拨付资金、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按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将项目单位及知识产权相关服务机构列入信用信息“黑名单”,取消其3年内所有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对违反法律的单位和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附 则
领取市资补资金不影响本资助资金的申领,可依据规定分别申领。本意见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执行期为2021年6月18日至2024年6月17日。
齐河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