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设区的市、县级新闻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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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设区的市、

县级新闻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有关新闻单位:

现将《山东省设区的市、县级新闻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       

                               2021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设区的市、县级新闻单位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使用管理规定(现行有效)

 

为加强我省设区的市、县级新闻单位开展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合理规范使用《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推动全省网络视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总局第56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山东省境内设区的市、县级新闻单位向公众提供信息网络(含移动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新闻单位是指市级广播电视台、报刊社和县级融媒体中心等。

第三条  设区的市、县级新闻单位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未取得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不得从事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

第四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规定持相关材料,向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级新闻单位应当在《许可证》登载的范围内(网站名称、播出名称、网站域名、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传播范围等)从事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业务。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级新闻单位应当在取得《许可证》90日内提供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业务。未按期提供服务的,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如因特殊原因,应经发证机关同意。

第七条  设区的市、县级新闻单位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有重大资产变动或有上市等重大融资行为的,以及业务项目超出《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级新闻单位的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网址、网站名称、客户端名称等备案事项依法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需终止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应提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注销。连续停止业务超过60日,由原发证机关按终止业务处理,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级新闻单位被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处罚,不能继续从事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活动,发证机关吊销其《许可证》。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请遵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6月14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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