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督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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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督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教督发〔2021〕2号


各市教育(教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督学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5月12日


山东省督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央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等规定和省委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学是依法依规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省、市、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政府)和教育督导机构均应建设政治过硬、业务精湛、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督学队伍。

第二章  任职条件与聘任

第三条  各级政府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聘用兼职督学。督学证书和聘书由同级政府颁发。

第四条  督学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治素质高,热爱教育事业及教育督导工作。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丰富实践经验和较强工作能力。

(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身体健康。

(四)具有大学本科(含同等学力)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教学研究和教育教学工作的原则上应有10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

(五)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省督学从以下人员中选聘:

(一)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有关部门负责人,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省少先队总辅导员或少工委负责人,省教育厅有关处室负责人。

(二)市级人大、政协有关部门负责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负责人,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副处级以上),长期在市县教育部门工作、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领导干部。

(三)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代表。

(四)教科研机构中符合条件的教学研究和管理人员。

(五)学校(含幼儿园,下同)优秀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教师。

(六)其他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

各地参照上述要求,结合实际选聘市、县督学。

第六条  督学聘任依照任职条件,按程序进行。

(一)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推荐督学的范围、人数和相关要求。

(二)有关单位根据要求确定推荐人选,报教育督导机构审核并确定拟聘人选,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聘任手续,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督学每届任期3年,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3届。

第八条  督学在聘期内,因身体等原因,经本人书面申请、聘用机构确认,可辞去督学职务。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九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行使以下职责:

(一)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实施督导。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规范办学行为等情况实施督导和内部视导;推广先进理念和经验,指导学校按规律办学。

(三)对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

(四)对严重影响或者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五)及时向教育督导机构反馈督导情况,提交督导报告。

(六)为教育决策提供咨询,提出建议;参与研究制定教育督导政策和文件。

(七)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开展教育督导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督导事项和问题线索等,对被督导单位开展调查。

(二)听取被督导单位情况报告,列席有关会议,依法依规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报表等。

(三)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对违反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处置建议并要求依法依规整改。

(五)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发送督办单,限期整改,必要时进行复查。

(六)根据督导及调研结果,向有关部门和学校提出意见建议,对被督导单位负责人的奖惩提出建议。

第四章  义务与纪律

第十一条  督学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定期参加培训,努力提高实施督导的素质能力。

(二)对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和各地教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反馈各地教育改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三)关注我省和地方的教育改革发展,及时宣传报道教育改革发展取得的新成就、好经验,传播正能量。

(四)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预警性信息和负面舆情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并即时跟踪、正确引导,消除负面影响。

(五)服从教育督导机构工作安排,科学实施督导评估,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督导报告。

(六)接受教育督导机构管理和考核,按规定定期向教育督导机构述职。

(七)主动作为,加强调研,为教育改革和发展建言献策。

第十二条  督学在实施教育督导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要求,按照督导工作程序,规范督导行为。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平公正,恪尽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完成督导任务。

(三)根据教育督导机构安排,参加各项督导活动;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开展督导工作。

(四)开展教育督导时,须向被督导单位出示督学证。

(五)主动公开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等,方便社会了解督导工作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六)维护被督导单位的合法权益和正常工作秩序,自觉接受被督导单位的监督,树立良好形象。

(七)坚持督导意见集体审议制度,不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督导意见,未经许可不得透露督导结果及其有关内容。

(八)督学在履行职责时,与被督导对象的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应当自觉提出回避。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督学的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  教育督导机构建立教育督导员、责任督学、学校视导员和特邀教育督导员队伍,与督学队伍统筹使用,形成覆盖各级各类教育、社会共同参与的督学工作体系。

从业务水平高并熟悉教育及督导工作的人员中聘用教育督导员,参与督导评估等业务工作。

从在职或退休的教育行政、教科研人员和学校管理人员、骨干教师中遴选责任督学,专兼结合,对学校开展常态化挂牌督导。

从学校班子成员或中层管理人员中选聘学校视导员,对学校教育教学及管理进行全覆盖内部视导。

鼓励和倡导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新闻媒体、社会组织中聘请特邀教育督导员,对教育工作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将督学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省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指导全省督学培训工作及组织相关培训,市、县负责本区域督学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督学培训档案,对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和时间等记录备案。

第十六条  督学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学习、个人自学方式进行,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督学培训学时可以折算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七条  新任督学应接受岗前培训。

第十八条  督学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

(二)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管理、学校管理、应急处理与安全防范等相关理论和知识。

(三)现代信息技术、评估与监测理论、问卷与量表等工具在教育督导工作中的应用。

(四)督导实施、督导规程和报告撰写等业务知识。

(五)教育督导实践案例。

(六)其他必要的知识和能力。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进行任期考核或年度考核,对工作优秀、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奖励。考核结果通报督学本人和所在单位,作为对其使用、培养、聘任、解聘的重要依据。督学考核应包括政治表现、履行职责、业务能力、学习培训、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二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学,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督导机构安排的督导、培训和调研的。

(二)督导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

(四)任期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解聘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按有关程序办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推荐单位和本人。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受理对督学从事教育督导工作中不当行为的举报,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对督学违规违纪违法等受到处分的,及时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第六章  保障与激励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督学开展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培养培训、职务晋升、评优树先等方面加大对优秀督学的支持和倾斜力度。

第二十四条  建立督学课题研究和调研报告评选奖励机制,每年确定题目开展研究和调研。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事业编制督学可以按照相应系列(专业)参加职称评审,承担的督导研究和对学校的督学工作作为教学工作量。对优秀督学在职称评审时予以倾斜。

第二十六条  鼓励建立督学和学校管理干部双向交流机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原《山东省省督学聘任管理办法》(鲁教督字〔200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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