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光市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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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寿光市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寿政办发〔 2021 1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双王城生态经济发展中心,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寿光市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寿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7

(此件公开发布)


寿光市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界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民个人自建2层以下住宅工程和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不含公益事业建设工程)。

第二条监管主体。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为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的监管主体,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履行监管责任。

第三条监管范围。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必须到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纳入监管。在此基础上,重点对以下工程进行监管。

1.农村房屋建设工程;

2.高度在1米以上、长度在10米以上的挡土墙(护坡)工程;

3.高度在1.5米以上、长度在10米以上的各类院墙;

4.现场施工人员10人以上(含10人)的工程;

5.辖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和附属工程。

各镇(街、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根据各自监管重点确定其他纳入监管的项目,并编制目录,确保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监管的全覆盖。同时,隶属于应急管理、消防救援、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财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电力等部门管辖的小型工程,由相关部门负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四条施工队伍管理。鼓励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企业参与农村房屋建设,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职业技能的专业工匠施工,并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村镇建筑工匠实行统一管理,做好备案。

第五条工程管理。严格执行农村房屋工程建设信息员、开工报告、服务协议、巡查抽查、竣工验收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等六项制度。对农民个人自建2层以下住宅工程和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个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依据《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与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签订工程服务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村(居)信息员职责。在每个村(居)设立信息员和防震减灾助理员,村(居)信息员原则上由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兼任,同时兼任本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员,由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村(居)信息员要在工程开工前报告并全程监督,对发现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无备案施工队伍擅自施工等行为,及时报告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巡查执法。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在接到村(居)信息员的报告后,对工程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落实巡查监管责任,提出整改要求。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根据《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严格落实处罚措施。

第八条建立举报制度。市住建部门设立举报电话(0536-5260616),各镇街都要建立举报监督机制,鼓励群众监督限额以下农民自建房质量与安全,对于举报线索一经查实,根据《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六章之规定,对施工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15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5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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