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津县道路交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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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津县道路交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字〔2021〕12号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宁津县道路交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津县道路交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全县道路交通建设项目管理,推行道路交通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管理全过程形成闭环,厘清各部门职责,形成科学合理、规范运行、高效推进的工作程序,全面提升城市交通项目管理水平,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项目是指在宁津县行政区域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国省道、县道、乡道、村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项目。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交通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养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项目的实施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道路交通工程项目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城市交通项目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以及国省道路产路权的路政管理;

(二)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道路建设项目管理养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县城城区道路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三)编制全县城区道路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建议计划,按批复的养护计划组织实施;

(四)拟定养护工程技术方案,监督检查城区道路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实施及质量,组织验收和提供技术指导;

(五)监督和指导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协调筹措县及以下管理养护资金,监管养护资金使用,组织受灾公路的抢修工作。

第六条  县财政局主要职责:将建设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做好县交通运输局审核完毕的交通项目结算复核工作。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职责:承担道路交通建设项目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组织编制的审查和批准。

第八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负责全县道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和管理。

第九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组织实施新建城区干线道路的两侧人行道路缘花砖铺装硬化、道路亮化的建设任务。

第十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县城规划区内道路绿化、绿地任务(包括PPP项目建设道路),依法整治城区道路占压或挖掘,以及城区道路沿线私搭乱建等违法行为。

(二)制定背街小巷等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背街小巷及市政附属设施的建设、维护和应急管理工作,对临时占用、挖掘背街小巷道路进行审批及道路挖掘后的修复工作;

(三)城区干线道路排水及雨污管网经验收合格后,对其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  德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宁津分中心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及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配合上级制定公路行业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争取项目,配合上级组织实施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项目建设及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职责:

(一)编制本行政区城内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按批复的养护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养护工作;

(二)筹措乡道、村道养护资金,做好乡道、村道绿化工作。协助县交通运输局做好县道的管理养护,及时发现、制止路政侵害事件,并向路政管理机构举报,协助做好路政事件的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

(三)协同交通运输局、德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宁津分中心对属地范围内的国省干线公路、县乡村公路路域环境实施综合治理,彻底取缔、迁移公路集市,全面管控违法违规占道经营和侵占公路行为,牵头组织拆除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非法违法建设。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要职责:组织做好责任区内乡、村道路日常养护,及时发现制止上报损坏路产路权的违法行为;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做好县道管理养护。

第十四条  建设方(PPP项目)主要职责:运营养护村级PPP项目与道路PPP项目建设的道路。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成立道路交通项目建设推进工作专班,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我县道路交通项目规划建设的组织、协调和实施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选派一名分管负责人员参与办公室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实行不驻点办公方式,涉及相关部门职责工作由各部门研究处理,重大事项由工作专班办公室召开会议集中研究。

第十六条  宁津县交通运输局是全县农村公路、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主管部门,德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宁津分中心是全县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等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遵循道路规划建设、管网工程、道路绿化、附属设施建设、道路养护、路政管理等程序,协同县交通运输局、德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宁津分中心实施本办法。  

第四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规划部门,组织交通运输局、德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宁津分中心、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和供电、供水、通信、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道路改建、扩建、大修工程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并提前告知相关管线单位。

第十八条 道路交通项目的建设资金主要由政府投资,也可以采取贷款、PPP融资和其他方式筹集。

第十九条 道路交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

第二十条  承担道路交通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

第二十一条  道路交通项目的建设全部实行项目负责制、公开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质量责任终身制,并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  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二十三条  道路交通建设项目和道路交通修复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资料、竣工报告等资料一并报县交通运输局,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交警、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国省干线公路的交竣工按照《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字〔2021〕2号)文件第十七条执行。

第五章  管网工程

第二十四条 道路交通项目的建设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各类管线敷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有条件的应当同步建设公共管沟。

第二十五条  新建的道路原则上不得设置架空线。道路改建、扩建、大修时,沿途原设置的架空线应当同步埋设入地。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大修道路,县交通运输局、德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宁津分中心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在开工二个月前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管线单位,有关管线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管线敷设计划报县交通运输局、德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宁津分中心,由县交通运输局、德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宁津分中心统筹安排实施,避免重复开挖。 

第六章  道路绿化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区道路,应当同时建设无障碍设施,有条件的应当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并预留绿化用地和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  城区道路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城区道路隔离绿化带种植的树木、花草,不能影响交通视线。

第二十九条  城区道路和PPP项目道路的绿化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管理和养护。

第三十条  乡道、村路的绿化由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国省道绿化按照《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字〔2021〕2号)第十八条执行,绿化工作由德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宁津分中心组织实施,资金保障由县政府纳入地方配套。

第三十一条  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的道路绿化项目,竣工验收并养护两周年后,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管理。 

第七章  附属设施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区道路,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建设照明、排水、信号灯等附属设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道路亮化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雨污管网排水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的道路亮化和雨污管网排水建设项目,经监理、设计、施工、建设、财政评审中心等单位验收合格后,移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养护。县交警大队负责道路信号灯的建设与后期管理维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新建城区道路两侧人行道的路缘花砖铺装硬化任务,并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时,按规范要求硬化完成。 经监理、设计、施工、建设、财政评审中心等单位验收合格后,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管理养护。

第三十四条  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的人行道路缘花砖铺装硬化,经监理、设计、施工、建设、财政评审中心等单位验收合格后,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管理养护。 

第八章  道路养护

第三十五条  道路的日常养护,以坚持确保公路安全顺畅通行为前提,并按照全县城乡环卫一体化要求,达到干净、整洁、利索的基本目标。 

第三十六条 县道由县交通运输局实行专业养护,国省道由德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宁津分中心组织实施,按每人1—2公里配备养护人员,所需资金由县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解决。

乡道、村路由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按每2—3公里或每村1名配备养护人员,积极探索市场化托管的路子,所需资金由财政列养护资金。

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道路,由建设方负责养护、维修。

第三十七条 负责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道路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质量。由县交通运输局、德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宁津分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对道路养护、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道路完好。

第三十八条 养护、维修道路应当围挡作业,设置警示标志,有关管理部门和沿街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局加强对道路交通的管理,建立巡查制度,设立监督电话,及时受理投诉。发现道路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养护、维修单位进行修复。其中城区道路、县乡道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国省道损坏、坑槽等由德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宁津分中心及时修复。

第四十条  宁津县交通运输局是全县公路路政执法的主体单位,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保护全县道路(包括国省道)路产路权;

3. 实施全县道路路政巡查;

4. 管理农村公路路网建筑控制区;

5. 维持公路养护作用现场秩序;

6. 依法查处各种违反道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整治城区道路沿线私搭乱建非法行为,拆除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非法违法建设。

第四十二条  属地政府协同交通运输局对属地范围内的公路路域环境实施综合治理,彻底取缔、迁移公路集市,管控违法违规占道经营和侵占公路行为,拆除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非法违法建设。

 第四十三条  国省道及县乡村公路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国省道及县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国省道及县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国省道及县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章  监督考核

第四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德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宁津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建设的组织和管理,维护道路建设秩序,监督和实施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交通养护考核工作,定期开展现场抽查,县道每月一次,乡道、村道每年两次,考核结果列入乡镇政绩年度考核指标。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道路交通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移交纪检部门严肃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或没有涉及到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附件







宁津县道路交通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表


建设单位(个人)


地址

  乡(镇) 公路(桥梁)

建设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M2

建设地点


用地面积

M2


建设内容





申报规划资料





县交通运输局
审核意见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县自然资源局
审核意见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县财政局审
核意见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县住建局
审核意见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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