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蓬莱区旅游船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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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烟台市蓬莱区旅游船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蓬政办发〔2021〕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蓬莱区旅游船舶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蓬莱区旅游船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船舶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旅游船舶是指在烟台市蓬莱区辖区内,依法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旅游运输的各类船舶。

第三条  各涉海职能部门和各镇、街道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对旅游船舶经营者依法进行监管。

第四条  在通航水域内使用旅游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旅游船公司,应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五条  旅游船舶经营公司应当做到:

(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严格执行旅游客船(艇)操作规程,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与主管部门、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者逐级签订安全生产、文明经营责任书;依法经营,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优质服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船员、岸基从业人员,每年度必须参加岗前安全学习教育,方可上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实行审验制度,经审验合格,符合安全运营条件的方可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二)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加强对所属的旅游船舶、靠泊设施、船员及岸基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并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三)应当根据旅客流量设置相应的应急、候船、售票等安全服务设施,并及时调查处理旅客投诉事项。

(四)加强旅游船舶加油过程的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船用油料储运和加油作业安全;旅游船舶必须加好油后再载客开航,不得在载客运营过程中加油。

(五)加强对旅游船舶的维护保养,保持旅游船舶工作性能良好;船名、船号清晰,并在船舶明显位置标明乘船须知。严禁旅游船舶在证照不齐情况下运营。

(六)应在经营场所设置明码票价公示栏,使用统一印制盖有税务部门印章的专用票据,并主动给付游客。严禁私自印制票据。

(七)旅游船舶经营公司必须按照核定的停靠港(站、点)从事旅客、旅游运输,不得擅自取消、变更或者增加、减少停靠港(站、点)。

(八)严格遵守海事部门发布的禁限航指令,按照旅游船舶核定的航行限制条件组织运营,遇有大风、大雾等恶劣气候或能见度不良时,应当主动停航,并服从海事部门的交通管制。

(九)对新聘船员要进行岗前培训教育,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的人员担任船员。

(十)应在旅游船舶经营站点设置安全服务警示用语标志牌;在旅游船舶航道(航路)内设置安全隔离标识和安全警示标志。

(十一)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安全值班,保证旅游船舶在航期间船岸间的有效通信联络;根据需要配备必需的安全救生设施及专(兼)职安全救护员,完善建立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演练每年度不得少于1次;承担旅游船舶相互救援的义务,发生险情或水上交通事故时,船员应采取紧急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十二)按规定办理相关保险,缴纳税金等费用。

(十三)不得从事其他危害水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旅游船舶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一)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

(二)持有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旅游船舶应当做到:

(一)在明显位置标明船名和核定载客人数,根据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运旅客,严禁超载;船舶开航前所有旅客必须穿戴好救生衣;严禁旅客自行驾驶旅游船舶,严禁旅客集中一舷。

(二)在规定的停泊站点上下旅客。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上下旅客的,应当保证旅客安全,并向海事部门报告。旅游船舶停泊,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安全,并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三)船员驾驶旅游船舶航行时,应当保持瞭望、注意观察,采用安全航速,并在《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内航行;旅游船舶航行中注意避开游泳区设置的安全隔离警示标识;不具备夜航条件的旅游船舶不得夜航。

(四)严禁船员无证、酒后、疲劳驾驶旅游船舶。

(五)严禁在超过风力或能见度适航条件情况下航行;严禁在其它恶劣天气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航行。

(六)船舶各种牌证必须按照规定固定、存放,并在船舶明显处标明船名、船号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

(七)摩托艇(包括竞速艇、船;运动艇、船;汽艇;水上摩托艇;气垫船、艇;喷气船、艇等)不得从事海上旅客运输。

(八)旅游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污染物应当集中到岸上处理,禁止直接排放入海。旅游船舶船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向旅客宣传船舶防污染的相关规定,及时制止旅客直接向海域排放垃圾、生活污水等污染物的行为。

第八条  旅游船舶驾驶人员应当做到:

(一)开航前,旅游船舶驾驶人员必须正确穿戴救生衣,并向旅客讲解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指导、督促游客正确使用并穿戴救生衣,防止旅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以及没有成年人监护的儿童乘船。

(二)船员驾驶旅游船舶航行途中,要劝阻旅客站立船头、嬉水、超出旅游船舶安全区域拍照或摆出危险姿势等不安全举动。

(三)旅游船舶航行时,禁止存在旅客在船头拍照等有碍船舶驾驶员视线的行为。

(四)船员驾驶旅游船舶时禁止全速回转、大舵角转向及做出其它危险动作。

第九条  旅游船舶更新时,应该做到:

(一)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审验。

(二)淘汰旧船应注销登记,禁止再次流入市场。

(三)根据《老旧船舶管理规定》,达到报废年限的船舶应依法报废。

(四)船舶变更马力及主要设备时,应按照程序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船舶检验,待检验合格后,并到相关部门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方可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条  对旅游船舶公司和从业人员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非法从事水上经营活动的旅游船舶和从业人员,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各涉海职能部门管理人员要廉洁自律,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不得玩忽职守或以权谋私。对故意敲诈勒索或故意刁难旅游船经营公司、船员、岸基从业人员的管理人员,一经发现由相应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航速是指进出蓬莱阁小海水域,以及在蓬莱阁小海水域内航行航速不得超过10节,田横山北侧水域、海水浴场水域、八仙渡海口等水域,通航密集区航速不得超过15节,任何时候航速不得高于25节。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船舶风力适航条件是指实施“见六不开”制度,在每年7-8月份风力为5-6级及以下时;其他月份在南风5-6级及以下或北向风力5级及以下时;且目测波高不超过1米的海况时,旅游船舶可以开航。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船舶能见度适航条件是指在白天能见度不低于1000米时出海航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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