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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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西政发〔2021〕20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龙水社区服务中心,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双管单位:

        为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青岛市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及用途、征收标准、配套范围、征收原则

       (一)征收范围及用途

        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包括供热、居民管道燃气、供水、道路、雨水、污水、环卫、绿化、路灯、交通、电力管沟土建等设施的建设,规划配建的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基础设施建设。

        (二)征收标准

         1.城市规划区内非工业建设项目

        供热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92元。居民管道燃气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8元。新建住宅小区供水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实行分档累进计费方式: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5万)以下部分,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45元;建筑面积在5万到10万平方米(含10万)部分,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43元;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部分,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41元。新建住宅小区以外的其它工程项目供水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9元。供热、供气、供水以外的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16元。

        2.城市规划区外非工业建设项目,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55元(含供水每平方米9元,不含供热、供气)。

        3.本市区域内工业建设项目,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32元(含供水每平方米5元,不含供热、供气)。

     (三)配套范围

        供热配套范围是从热源(厂、站)起,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居民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居民管道燃气配套范围从气源(厂、站)沿市政道路至居民住宅楼建筑红线的燃气管线及调压站等燃气设施。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小区供水配套范围从供水主管网至用户贸易结算表(二次供水用户配套至用户一户一表)的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凡实行二次供水的新建住宅小区,其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及安装工程费用,根据供水专业设计要求据实收取。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小区以外的其它工程项目供水配套范围至工程项目规划红线。

     (四)征收原则

        1.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足额缴纳配套费。

        2.对暂不具备供热、供气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同意后,可暂缓缴纳相应的配套费;在具备供热、供气条件时,需要配套改造供热、供气设施的,应补缴供热、供气设施配套费。

        3.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减免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详见附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办理。经批准执行配套费减免政策的项目,若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应当按规定标准补缴配套费。

        4.在原址上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建设项目,且能提供原房屋建筑面积缴费依据的,按规定标准征收新增建筑面积配套费。

        二、严格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征收配套费,编制配套费年度投资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可按照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分期缴纳的建筑面积之和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面积一致。  

      (二)相应专业经营单位作为供热、供气、供水配套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配套工程招标,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并组织实施,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实施情况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工程款拨付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以收定支。市财政局负责下达年度配套费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拨付配套工程项目建设资金。

      (四)市审计、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挤占、挪用及减免缓收配套费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政策衔接

       (一)本通知施行前已办理配套费相关手续但未缴纳的项目,按当时标准执行,若当时标准高于现行标准的,按现行标准执行。

       (二)城市规划区内已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用户要求配套改造供热、供气设施的,相应专业经营单位应与用户在不高于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供热、供气设施的配套改造费用。供热、供气设施的配套改造费用由用户承担。

        本通知自20215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919日。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西政发〔20192号)同时废止。其他在本通知施行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幼儿园配套建设办法由市教育和体育、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部门另行制定,办法出台前,幼儿园配套建设仍按原政策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附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项目目录

                                                                                                            莱西市人民政府           

 2021423日           

附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项目目录

序号

减免事项

减免依据

1

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2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3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

4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5

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25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6

对使用自筹人防经费、人防事业收入经费或集资修建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人防工程及地面配套设施

济南军区 山东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实施办法>的通知》(〔1989〕济字第86号)

7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1329号)

8

社会投资主体建设多层工业标准厂房(第一层全额征收,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201336号)

9

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的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鲁财综〔201563号)

10

符合国家、省减免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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