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居住区级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及改造提升实施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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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居住区级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及改造提升实施办法》的通知
烟开办〔2021〕10 号


各街道(镇)办事处(政府),直属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市属驻区各单位:

现将《关于居住区级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及改造提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办公室

2021 年 4 月 16 日


关于居住区级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及改造提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农贸市场建设意见,加快完善我区农贸市场建设、提升、管理体系,更好体现农贸市场公益属性,进一步发挥农贸市场在保障农副产品供应、维护食品安全、 稳定农副产品价格和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对现有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及改造提升进行流程再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居住区级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确定,并经批准新建和改造、提升的居住区级 农贸市场。

第三条 农贸市场建设内容主要包括:蔬菜、果品、粮油、干货调味品、水产品、禽蛋、畜禽肉、豆制品、熟食、副食品、 小百货等品类商品销售区,以及配套的管理服务设施、设备。

第四条 农贸市场的建设应符合《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实施标准化菜市场示范工程的通知》(商贸发〔2009〕290 号)、《商务部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商建字〔2009〕88 号)文件和市、区相关规定,各相关部门要把好设计、选材、施工等关口,严格遵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其中:

(一)农贸市场建设规模应按照建筑面积 100-150 平方米/ 千人的标准,结合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

因素合理设置。

(二)农贸市场设置应以建筑物的一层为主,合理布局。

(三)停车场执行不低于 2.5 车位/100 ㎡建筑面积的标准, 应预留非机动车位。根据标准统筹规划地上和地下停车场,设置不少于两处停车场出入口,经营业户停放车辆和货物装卸区原则上应规划在地下停车场适宜区域,杜绝经营区非机动车随意停放。

(四)垃圾处理应符合垃圾分类要求,应采用压缩站模式。

第五条 农贸市场用地需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性质为商服用地。根据《商务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 设的意见》(商建函〔2016〕146号)关于加强公益性农贸市场体系建设要求,农贸市场可由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称国有企业)采 取直接投资、产权回购等方式建设,由国有企业直接经营或委托专业机构运营管理。

第六条 符合居住区级农贸市场规划的新建居住区项目,对独立社区同一宗地上的农贸市场,在土地出让时,农贸市场的规 划标准和要求必须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并签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土地取得者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和出让合同进行开发建设。市场建成后,由国有企业按成本价实施国有化回购, 由国有企业自行运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管理。

第七条 经管委批准同意,鼓励多元化投资形式对符合居住区级农贸市场规划的建筑进行农贸市场改造。改造后达到商务部、 财政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商贸发〔2009〕290号)及我区文明示范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和“标准化、智慧化、便利化”(以下称三化)标准,并由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八条 依据我区有关“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对市场智能管控、公共及服务设施等补贴规定,按照“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分批限期对现有农贸市场进行“三化”提升,利用先进的信息化系统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消防安全、防疫防控、治安防范等安全生产能力水平,检测室、公平秤、市场供应信息监测、可追溯系统、智能化管控系统等公共设施升级达标后,财政对每个市场实际投入额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便民服务室、星级公厕、标准化宣传栏等市场服务设施由市场开办方负责。

第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烟台开发区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星级评比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文明城市创建要求,完善“三化” 长效管理机制,建立日常管理和年度综合考核相结合的等级评定制度,对评出的星级市场予以通报表彰和资金奖补,每年度奖补额度150万元,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障。

第十条 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农贸市场,给予以下扶持:

(一)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包括天然气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包括供水部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农贸市场建成运营之日起连续 5 年,对农贸市场运营收入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地方贡献部分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扶持; 房产税等其他扶持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省、市及开发区“菜篮子”工程建设意见中给予农贸市场的专项奖补,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四)上级补助资金需由区级配套的,不重复享受区级补助; 与国家、省、市扶持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扶持。

第十一条 成立以工委副书记、管委副主任为组长,管委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场监管、财政金融、规划建设、综合执法、公安、业达城发、业达经发等有关部门单位及各街道(镇)为成 员的开发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和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分局,市场监管分局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 市场监管分局、财政金融局、规划建设局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小组成员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分局负责解释。自 2021 年 5月16 日实施,有效期 5 年。《关于促进居住区级农贸市场发展的实施意见》(烟开办〔2018〕11 号)废止。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办公室

2021年4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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