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科技局 州财政局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科技 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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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科技局 州财政局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科技

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黔西南科字〔2023〕4号

各县(市、新区)工科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黔西南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对《黔西南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黔西南科字〔2020〕1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黔西南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黔西南州科技局

黔西南州财政局

2023年8月1日

黔西南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若干意见》(黔党办发〔2020〕2号),省政府办公厅《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办发〔2016〕4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26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和州委州政府对科技创新工作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黔西南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成效,明确管理责任,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州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黔西南州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规划,经一定程序列入州科技计划并获得州科技研发专项资金支持,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黔西南州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监管和验收等工作。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根据上级科技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开展,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州科技计划项目按科研方向,分为四个类别:基础研究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计划、科技平台及人才团队建设计划。

第五条 州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按投入规模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

(一)重点项目:是指围绕州委州政府战略部署,聚焦重大任务、重点领域及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开展科技创新,对我州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支撑和引领作用,资助资金为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

(二)一般项目:是指针对全州相关领域、产业发展科技需求,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产品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资助资金为10万元以下的项目。

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六条 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分为六类:

(一)黔西南州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州科技局”);

(二)项目推荐(监管)部门;

(三)项目承担单位;

(四)项目负责(主持)人;

(五)项目管理专业机构;

(六)项目评审咨询专家。

第七条 州科技局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编制项目申报指南,负责项目组织、管理、服务和监督;

(二)对项目推荐(监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评审咨询专家进行分类指导,并进行工作评估和监督;

(三)参照《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黔科通〔2020〕9号)做好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监督评估、专家履职尽责、科研诚信等工作,并逐步建立相关制度;

(四)按合同(课题任务书)规定拨付项目资助经费;

(五)组织验收,对项目资料归档;

(六)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项目推荐(监管)部门是指具有项目推荐和管理职能的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为各县(市、新区)科技管理部门。

项目推荐(监管)部门的基本职责是:

(一)根据州科技计划安排,负责本地区项目征集、审核、推荐和监管工作;

(二)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主持)人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及信用评价;

(三)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协助或受委托开展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完善项目档案等。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承担州科技计划项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职责:

(一)承担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对项目完成的内容和目标任务负责;

(二)落实项目相关保障条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

(三)对研发投入设置专账进行明细核算,并负责项目经费、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等管理工作;

(四)按要求提交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完成科技报告、中期检查、项目资料递交等工作;

(五)接受州科技局、州财政局、项目推荐(监管)部门及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六)负责统筹立项项目自筹部分资金的支出,确保自筹资金额不得低于州级财政的专项补助资金额。

第十条 项目负责(主持)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

项目负责(主持)人的基本职责是:

(一)拟定项目实施方案,安排研究任务分工,检查、督促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

(二)按时组织完成项目合同(课题任务书)规定的阶段目标任务,按要求报送阶段性成果、重要进展和科技报告等,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及事项;

(三)规范合理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是指经州科技创新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评议认可,或在省科技厅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受州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管理、评估、监督和服务工作的科研管理类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一)接受州科技局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项目管理全流程服务工作;

(二)落实科技报告制度,协助开展项目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作;

(三)受理各方对项目过程管理中所涉及的单位、参与人员和专家的异议、申诉、投诉、举报,及时按相关规定向州科技局上报;

(四)开展相关领域科技发展动向跟踪调研和发展战略研究,提出科技发展意见建议;

(五)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所需工作经费,根据签订的服务合同从当年州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中支出,占比应在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5%以下。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咨询专家是指受州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考察、评审、检查、验收等专业咨询活动。原则上从黔西南州科技专家库或贵州省科技专家库中抽取,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换制度,必要时可按一定程序聘请库外专家。项目评审咨询专家的基本职责是:

(一)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个人意见;

(二)保守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三)主动回避涉及自身利益及特定关系的项目评审评估等相关事项;

(四)遵守中央、省、州科技专家相关规定。

第三章  项目立项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指南发布、项目申报、项目初筛、立项评审、实地考察、立项审批、合同(课题任务书)签订七个环节。州科技局可根据项目受理实际对开展顺序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指南发布:根据黔西南州科技发展规划、总体部署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州科技局组织编制申报指南,明确项目支持方向、重点领域、申报条件及要求等,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限内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项目申报采取网上在线申报与纸质材料申报相结合方式,实行纸质材料一次报送制,所报送的纸质材料原则上不超过3套。由州科技局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就申报条件、申报限制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受理,审查不通过的不予受理。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黔西南州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

(二)在所申报项目领域,具有一定研发优势和工作基础;

(三)具有健全的内控制度、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近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和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法律纠纷。

第十六条 项目初筛:州科技局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初筛,形成项目初筛意见。项目初筛主要从政策相符性、资料完整性和规范性、研究内容明确性、考核指标明确性、申报经费合理性、自筹经费配套情况等方面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和筛选。

第十七条 立项评审:州科技局根据项目初筛结果,确定进入立项评审环节的项目,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组成评审组,对项目按技术领域分类进行集中评审,立项评审与预算评审同时进行。评审组主要对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经费预算合理性以及研究方案可行性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书。

第十八条 实地考察:州科技局根据项目评审结果,确定进入实地考察环节的项目,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或各县(市、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考察,主要考察申报单位是否正常开展生产经营及研发活动、是否具备开展项目相关研发活动的条件,形成项目实地考察意见。

第十九条 立项审批:州科技局根据评审意见书和项目实地考察意见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立项审核,报州政府批准后在州科技局网站或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进行调查后重新审定,无异议和重新审定通过的项目,下发项目立项文件。

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30日内,由州科技局(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项目监管单位(丙方)签订《黔西南州科技计划课题任务书》,完成合同(课题任务书)签订的项目视为正式立项。项目承担单位因故无法签订合同的,应主动向州科技局提交放弃立项申请,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费拨付:由州科技局、州财政局联合行文,按程序下达专项补助资金。

(一)重点项目,立项时拨付补助资金的5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剩余的50%;

(二)一般项目,立项时一次性拨付专项补助资金;

(三)州(县)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依照项目合同(课题任务书)的约定,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科技研发专项资金,并监督规范使用;

(四)项目承担单位为州本级预算单位的,由州科技局、州财政局直接拨付专项补助资金;

(五)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严格按照省、州科技研发专项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立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州科技局负责对立项项目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工作,围绕项目目标效率及项目效益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开展满意度调查。

(一)目标效率: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按照计划内完成;项目的完成质量情况,是否达到验收标准,未通过验收项目的具体问题分析;

(二)项目效益:项目预期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带动企业投入科技研发的作用方面、对相关产业带动及就业拉动的作用,间接推动科学技术进步;

(三)满意度调查:项目承担单位、服务对象等的满意度调查情况。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的实施期限:

(一)重点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二)一般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间,合同(课题任务书)规定的主要研究内容、考核指标原则上不再变更,若确需变更相关内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市、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报州科技局同意方可变更,原则上只能变更1次。超出项目合同(课题任务书)实施期限提交变更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间,在不改变合同(课题任务书)规定的主要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和科研团队,由项目承担单位报所属县(市、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报州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的过程管理:

(一)重点项目,州科技局采取中期检查评估方式,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低于1次中期检查,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由州科技局通知项目所在县(市、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按程序拨付经费;

(二)一般项目,项目承担单位经所在县(市、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每年度向州科技局报送1次项目执行情况(实施周期为一年以内的一般项目无须报送),并接受州科技局抽查。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规定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或在检查中发现存在较大问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州、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将视情况采取暂停项目款拨付、责令整改、终止项目实施、公开通报批评、纳入黔西南州“科研不诚信名单”等方式处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及结余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课题任务书)约定时限内(项目执行期满1个月内)通过所在县(市、新区)的科技管理部门向州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执行期内已全面完成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提前验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因不可抗因素不能按期验收的项目,应事先书面经所在县(市、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向州科技局提出项目合同执行期变更申请,经州科技局同意后执行,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最多延期1次。超出合同约定验收期限提交延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黔西南州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要求及相关委托文件,将验收资料附《承诺函》后,报送县(市、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受理,形式审查合格后报州科技局或州科技局所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主要通过会议及现场验收等方式进行,内容包括:合同规定的主要研究内容,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合理性、规范性,配套自筹资金到位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原则上由不少于5人的技术、财务专家组成,技术验收与财务验收合并进行。

第三十二条 验收意见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结题”三种。

(一)“通过”。完成合同书主要目标和任务80%以上,为“通过”;

(二)“不通过”。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目标任务的80%,或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或不配合验收工作的,按“不通过”处理。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将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纳入科研诚信记录,且两年内不予受理项目负责人申报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三)“结题”。因不可抗拒因素且已履职尽责的项目,未完成合同书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结题”处理。项目牵头单位须提出项目结题申请(包括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提交州科技局批准。结题项目不纳入科研诚信黑名单,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或参与人员用其他研究内容或成果申报其他新项目、职称、科技奖项等。结题项目因其未完成属性,不得作为申报项目、职称、科技奖项等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年内由牵头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州科技局备案;项目作为结题处理的,牵头单位应按规定原渠道退回剩余经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州科技局将项目作终止处理,并根据项目经费审计情况,收回已拨付经费中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部分,缴入州科技局代管专户,再由州科技局缴入州级国库。

第三十四条 合同到期未按时申请验收、结题或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州科技局将该项目作终止处理,向承担单位下达项目终止通知,全额收回资助的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缴入州科技局代管专户,再由州科技局缴入州级国库,并将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纳入黔西南州“科研不诚信名单”,在相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置

第三十五条 州科技局严格参照《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对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各环节开展诚信承诺、信用审查、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并将其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

第三十六条 州科技局适时发布黔西南州“科研不诚信名单”,并推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在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过程中,除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黔西南州“科研不诚信名单”:

(一)弄虚作假申报项目,有套取、骗取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等行为;

(二)项目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有截留、挪用、挤占、私分等行为;

(三)在项目评审、实施和验收等各工作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或存在操纵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行为;

(四)其他应予追究责任的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终止后3个月内及时退回财政资金的,暂停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未来1年项目申报资格;项目终止后拒不退回财政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的,永久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项目申报资格,不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并将通过法律程序追回科技研发专项资金。

第三十八条 建立专家履职情况评价机制。州科技局聘请具有良好信誉的专家参与评审咨询工作,专家依据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并对评审或咨询意见负责;依法尊重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专家,视情节轻重进行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咨询和申报参与项目的资格等。

第三十九条 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州科技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立项并正在实施期内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黔西南州科技局 黔西南州财政局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西南科字〔2020〕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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