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文旅发〔2021〕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修订
印发《广西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文旅厅直属文博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工作,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2017年原自治区文化厅印发的《广西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西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3月2日
广西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文物保护工程全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以下简称文保工程)是指:
(一)对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岩画等不可移动文物实施的保护工程;
(二)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实施的保护工程、保护性设施工程和展示设施工程,以及大遗址保护展示项目;
(三) 其他符合有关要求的工程。
第三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以及文物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机构,为文保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四条 文保工程业主单位可按规范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相关机构编制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修缮设计方案。
第五条 凡在广西境内承担文保工程施工、监理和造价咨询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证书。
第六条 凡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的文保工程的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选择应根据政府相关招标采购规定采用相应方式予以确定。如委托相关机构编制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修缮设计方案的,编制单位也应采用招标方式予以确定。
利用其他渠道资金实施的文保工程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选择,可参照上款执行。
第七条 文保工程包括四个阶段:文保工程立项阶段、技术方案编制审批阶段、工程实施阶段、工程检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
第八条 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文保工程全程管理工作,业主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建设、纪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 文物保护工程立项
第九条 需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应编制项目计划书,并报送国家文物局审核后列入年度项目计划。对不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不需编制项目计划书,可直接编制技术方案,按程序报国家文物局或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业主单位负责编制项目计划书,所申请项目应具备近期内启动实施的条件。项目计划书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项目必要性、实施范围、项目周期、技术路线、经费估算等,内容应真实、准确、详实。
第十一条 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根据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病害险情和保护规划,督促、指导业主单位编制项目计划书,并按时上报至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于每年5月15日至6月15日将下一年度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项目计划报送至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并同时报送辖区内文保工程的年度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将国家文物局年度项目计划批复意见告知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及业主单位后,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业主单位开展技术方案编制工作。业主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按照项目计划批复意见编制技术方案报批。
第三章 技术方案编制审批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编制技术方案,应注重前期勘察研究,坚持正确的文物保护理念,保护好其历史文化价值,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等文物保护原则,保护并延续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勘察设计单位应明确技术方案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从业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资格,并对技术方案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勘察设计单位名称;
(二)项目名称、地点,文物保护单位级别;
(三)初步设计方案及相关技术文件;
(四)资金概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
(五)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
(六)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等。
第十六条 文保工程实行技术方案审批制。
业主单位应对技术方案进行必要的论证,并按程序将技术方案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保工程,由国家或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二)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保工程,由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三)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文保工程,由相应级别文物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迁移工程和重建工程按文物保护相关法规规定获得批准后,方案设计由国家或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文保工程技术方案经批准后,业主单位应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施工图设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图;
(二)设计说明书;
(三)工程预算;
(四)相关材料试验报告及检测鉴定结果。
第十八条 文保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前,文物行政部门应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文物专业机构对技术方案文件进行评审或论证,所需费用由业主单位承担,纳入工程投资费用。文物行政部门的批复文件是业主单位开工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全国重点文物单位保护工程的计划批复后,一年以上未报送技术方案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业主单位尽快组织编制上报;对于技术方案报批两次未通过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或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需进行专门研究提出明确意见或通过现场调研、专家会审等方式给予技术指导。
第二十条 对于存在严重险情的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指导业主单位立即进行临时支护及防护,控制险情,并及时报告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抢险加固工程不需编制项目计划书,可直接编制技术方案。确因情况紧急可以先行施工,但应在施工的同时及时补办方案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手续。
第四章 工程实施
第二十一条 工程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施工、监理和造价跟踪审计。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需具备施工资质,参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明确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负责现场组织管理、质量控制和施工安全,并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从业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文件,不得对工程进行转包。
第二十五条 文保工程实行开工报告制度。业主单位应在开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合同、项目负责人信息、开工报告报送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应经市县文物行政部门报送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前期准备阶段的进度监督管理,对技术方案批复、资金到位后超过半年未报告开工的,应及时了解情况,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推进工程实施。
第二十七条 施工过程中,如确需变更已批准的施工设计文件,应由业主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共同洽商,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如施工方案做出重大变更或投资增加超过中标价30%以上的,业主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
第二十八条 文保工程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监理费用由业主单位承担,纳入工程投资费用。
第二十九条 对文保工程的关键部位或隐蔽部位以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进行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编制旁站方案,明确旁站的范围、内容、程序,确保施工质量。
第三十条 文保工程实行工程造价跟踪审计制。
工程造价跟踪审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不得与监理、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审计费用由业主单位承担,纳入工程投资费用。
第五章 工程检查
第三十一条 工程检查由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由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工程检查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十二条 工程检查可由工程检查部门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市、县文物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开展的文物保护工程,原则上应在工程进行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时检查一次,并根据工程规模、投资、工期等适当增加检查次数。每季度核实、汇总工程进展情况并报送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
由国家文物局或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技术方案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保工程,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每项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应至少组织一次工程检查。
第三十三条 工程检查内容包括工程程序管理情况、工程效果和质量、工程资料等(详见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
(一)工程程序管理情况包括申报审批、合同、工程组织管理、阶段性验收等情况;
(二)工程效果和质量包括勘察设计方案落实情况,文物保护原则遵守情况,外部观感效果,传统工艺和做法,新技术和新材料试验,方案实施效果的科学性评价等;施工技术、工艺、做法符合质量要求情况,施工材料和构件的试验、检测情况,工程各分部分项及重点工序的实体质量评定情况,隐蔽工程质量情况等;
(三)工程资料包括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批、管理等方面文件、资料。隐蔽工程、特殊工艺应保留影像档案资料。
第三十四条 工程检查部门应在检查结束30日内出具检查报告,被检查工程的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检查部门的要求,协调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时开展文物保护工程整改工作,并提交整改书面报告。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竣工验收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 工程验收由审批技术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设区市、县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工程业主单位于工程竣工后一年后3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验收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三个月完成验收。对于一次勘察设计、分期完成的文保工程,业主单位可以对已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文保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三十七条 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技术方案批复规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工程管理资料(详见附表5);
(三)通过了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四方验评和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组织的初验,并对初验中提出的意见已全部整改完毕。
第三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部门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第三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包括工程审批与管理、工程质量与效果、工程档案与资料三部分内容(相关指标详见附表6)。
第四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根据工程性质和内容,组建验收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为不少于3人的奇数。
(二)应制订验收计划,并将验收时间、地点、内容、程序等书面通知业主单位,由其协助安排竣工验收事宜。
(三)组织现场查验时,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需在现场接受验收专家组质询。
(四)召开验收会议。
1.听取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情况汇报;
2.听取工程初验情况及整改情况汇报;
3.调阅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4.验收专家发表意见(专家意见表详见附表7)。
(五)根据现场查验、情况汇报及专家意见,形成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由工程基本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及结论、工程竣工验收总结及建议三部分内容构成。
第四十一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在验收结束后及时向业主单位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由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应同时将验收意见和验收报告报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文保工程未经初验或者初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依照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重新履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第四十三条 竣工验收后,业主单位应组织开展文物日常巡查、保养维护、隐患排查等工作,持续跟踪工程效果。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督促、指导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做好上述工作的日常监管。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 在文保工程管理、实施过程中,业主单位如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或者工程完工后二年内未开展竣工验收的,审批机关对其予以通报批评;仍不予改正的,三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四十五条 参与文保工程的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造价咨询等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由审批机关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自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承接广西境内文保工程或参与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保工程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如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本级党委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主动对接纪检组(监察室)采取随机和重点相结合的方式,对文保工程全过程各环节进行监督监察,依法查处工程建设中的违纪失职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附表1
文物保护工程检查表(例表)
|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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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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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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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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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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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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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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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完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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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支付工程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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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进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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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
分类 |
评定 |
说明及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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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程序管理情况 |
申报审批 |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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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投标与合同 |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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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技术交底 |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
|
|||||
|
工程组织管理 |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
|
|||||
|
项目单位及人员资质资格 |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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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到岗到位和岗前培训情况 |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
|
|||||
|
工程检查结论 |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
|
|||||
|
隐蔽工程验收情况 |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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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阶段性验收情况 |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
|
|||||
|
工程效果和 质量 |
工程效果 |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
|
||||
|
工程质量 |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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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档案资料 |
业主单位 |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
|
||||
|
施工单位 |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
|
|||||
|
监理单位 |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
|
|||||
|
工地 安全
|
工程安全 规范执行 |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
|
||||
|
安全防护设备 配置 |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
|
|||||
|
文物及人员安全防范措施 |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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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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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指标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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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指标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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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 程序 管理 情况 |
申报 审批 |
工程方案论证和审批的规范性 |
是否按程序上报,并通过审批 |
|
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 |
是否按照方案审批要求进行完善,是否核准 |
||
|
重大技术变更手续的规范性 |
重大技术变更是否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无重大技术变更,此项满分) |
||
|
招标投标与合同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和合同签订情况 |
是否履行招投标程序和签订合同;相关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承担项目问题 |
|
|
技术 交底 |
技术交底等技术服务情况 |
设计交底、图纸会审、技术洽商、设计变更等是否规范、及时,衔接到位 |
|
|
工程 组织 管理 |
工程开工许可(备案) |
工程是否办理开工许可(备案)手续 |
|
|
施工组织设计的科学性 |
是否按照要求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实行动态管理和及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调整;是否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
||
|
文物防护措施 |
施工期间文物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效果;文物构件及附属文物的保存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
||
|
施工现场管理 |
施工现场管理措施是否到位;施工现场材料堆放、制度标牌设置等现场管理及文明施工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
||
|
监理工作 |
是否编制了监理大纲,监理大纲是否科学、全面,符合工程实际需要;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是否执行旁站监理;是否对材料、构件及见证取样等进行审查;是否参与阶段性验收、分部分项质量签认 |
||
|
项目单位及人员资质资格 |
项目单位和人员资质资格 |
业主、施工、监理相关人员与招投标文件是否一致或与备案人员相一致;主要负责人的工程经验 |
|
|
人员到岗到位和岗前培训 情况 |
人员到岗到位情况 |
是否到位、是否认真履职;主要负责人的到岗情况 |
|
|
岗前培训情况 |
是否进行岗前培训,是否针对工程特点设置培训内容,是否达到培训目标 |
||
|
工程检查结论 |
工程检查结论 |
历次工程检查情况,检查是否合格 |
|
|
隐蔽工程验收和阶段性验收 |
阶段性验收情况 |
隐蔽工程是否进行了检查;是否组织了阶段性验收;勘察设计、监理、业主单位是否出具验收意见;验收结论是否合格 |
|
|
工程 效果 和质量 |
工程 效果 |
技术方案落实情况 |
是否按批复文件进行方案的修改,是否按批复意见组织施工;技术变更和补充设计的合理性如何,补充设计和变更是否符合文物保护需要 |
|
文物保护原则遵守情况 |
是否符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保护原则 |
||
|
传统工艺使用和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情况 |
传统工艺做法是否得到了良好的执行;如需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是否进行前期试验,实际效果是否符合要求 |
||
|
外部观感效果和实施效果评价 |
方案实施后能否达到预期效果,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如何;外部观感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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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质量 |
施工技术、工艺、做法符合质量要求情况 |
参照材料、设备、构件的质量保证文件、材料与工艺的相关试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监理相关记录予以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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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材料和构件检验检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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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各分部分项及重点工序的实体质量评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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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工程质量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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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 资料 |
业主 单位 |
资料(包括勘察设计文件、审批管理资料等)与工程同步情况 |
根据施工现场资料核查情况进行评价。 |
|
施工 单位 |
资料内容全面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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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 单位 |
资料手续完整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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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 安全 |
工程安全规范执行 |
安全规范执行情况 |
文物及安全教育的落实情况和效果;是否制定了安全制度,是否开展日常安全巡查 |
|
安全防护设备配置 |
安全防护设施配置情况 |
是否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设备是否得到及时维护保养;设备使用情况是否良好 |
|
|
文物及人员安全防范措施 |
文物及人员安全情况 |
工地无重大安全问题;安全监管是否到位;安全用水用火用电是否规范、是否存在隐患;更换下来的原有构建是否登记,是否妥善保管 |
|
附表3
文物保护工程资料检查表(例表)
|
工程名称 |
|
||
|
序号 |
检 查 内 容 |
齐全/不齐全 |
|
|
1 |
业主单位 |
工程开工许可(备案) |
齐全 □ 不齐全□ |
|
2 |
方案批复文件 |
齐全 □ 不齐全□ |
|
|
3 |
设计方案文本 |
齐全 □ 不齐全□ |
|
|
4 |
施工预算书(经费批复文件) |
齐全 □ 不齐全□ |
|
|
5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 |
齐全 □ 不齐全□ |
|
|
6 |
中标通知书(工程招投标文件) |
齐全 □ 不齐全□ |
|
|
7 |
业主会议纪要 |
齐全 □ 不齐全□ |
|
|
8 |
施工单位 |
施工组织设计 |
齐全 □ 不齐全□ |
|
9 |
施工日志 |
齐全 □ 不齐全□ |
|
|
10 |
图纸会审记录 |
齐全 □ 不齐全□ |
|
|
11 |
技术交底记录 |
齐全 □ 不齐全□ |
|
|
12 |
设计变更记录 |
齐全 □ 不齐全□ |
|
|
13 |
施工单位及人员资质检查、安全培训记录 |
齐全 □ 不齐全□ |
|
|
14 |
施工洽商文件 |
齐全 □ 不齐全□ |
|
|
15 |
分项、分部工程互检资料 |
齐全 □ 不齐全□ |
|
|
16 |
材料产品、设备合格证明、进场检测报告 |
齐全 □ 不齐全□ |
|
|
17 |
施工工序资料 |
齐全 □ 不齐全□ |
|
|
18 |
工程相关实验报告 |
齐全 □ 不齐全□ |
|
|
19 |
工程停工、复工记录 |
齐全 □ 不齐全□ |
|
|
20 |
隐蔽工程签证、验收记录 |
齐全 □ 不齐全□ |
|
|
21 |
工地例会记录 |
齐全 □ 不齐全□ |
|
|
22 |
分项、分阶段验收记录 |
齐全 □ 不齐全□ |
|
|
23 |
工程整顿、事故处理、会商、申请等相关文件 |
齐全 □ 不齐全□ |
|
|
24 |
监理单位 |
监理计划 |
齐全 □ 不齐全□ |
|
25 |
监理大纲(监理规划) |
齐全 □ 不齐全□ |
|
|
26 |
监理日志 |
齐全 □ 不齐全□ |
|
|
27 |
监理月报 |
齐全 □ 不齐全□ |
|
|
28 |
材料见证取样记录 |
齐全 □ 不齐全□ |
|
|
29 |
旁站记录 |
齐全 □ 不齐全□ |
|
|
30 |
工程检查及整改资料 |
齐全 □ 不齐全□ |
|
|
|
|
…… |
齐全 □ 不齐全□ |
|
核查 意见 |
核查人: 时间: |
||
附表4
文物保护工程检查意见汇总表(例表)
工程名称 :
|
工程 评价 情况 |
检查人员1 |
检查人员2 |
检查人员3 |
检查人员4 |
检查人员5 |
…… |
评价 标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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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
|
|
总体 评价 及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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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 整改 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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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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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年 月 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文物保护工程相关规范、标准,并参照有关部门工程项目评价管理方法,确定文物保护工程检查指标及评定标准如下:
一、检查指标
分为三级:
一级指标:1. 工程程序管理情况
2. 工程效果和质量
3. 工程资料
4. 工地安全
二级指标:1.1申报审批
1.2招标投标与合同
1.3技术交底
1.4工程组织管理
1.5项目单位及人员资质资格
1.6人员到岗到位和岗前培训情况
1.7工程检查结论
1.8隐蔽工程验收和阶段性验收
2.1工程效果
2.2工程质量
3.1业主单位
3.2施工单位
3.3监理单位
4.1工程安全规范执行
4.2安全防护设备配置
4.3文物及人员安全防范措施
三级指标:1.1.1工程方案论证和审批的规范性
1.1.2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
1.1.3重大技术变更手续的规范性
1.2.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和合同
签订情况
1.3.1技术交底等技术服务情况
1.4.1工程开工许可(备案)
1.4.2施工组织设计的科学性
……
二、检查评定标准
评定标准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三、说明:
(一)方案未经上报和批准,则此工程不合格。
(二)工地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则此工程不合格。
(三)如年度工程的工期较短、不需进行阶段性验收,或检查时尚未进行阶段性验收,在检查组认可后,“阶段性验收情况”项目可评定“合格”。
(四)如工程之前未进行过检查,在检查组认可后,“工程检查结论”项目可评定“合格”。
(五)《文物保护工程资料检查表》应据实填写,并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调整项目内容,专家根据资料情况确定“工程资料”部分评价。
附表5
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要求
一、 文字部分
(一)工程竣工总结(业主单位编写)
1.工程概况:工程基本情况,开竣工日期,工程管理记录,工程预算等。
2.工程主要内容
3.工程变更情况
4.工程特点、经验与教训、建议等
(二)工程管理程序资料: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 合同,开工许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明等。
(三)施工资料
1.开工申请
2.施工组织设计
3.图纸会审/技术交底记录
4.工程勘察设计变更文件、施工洽商文件
5.分项、分部工程验收文件
6.分项、分部工程相关试验报告(※)
7.施工日志
8.工程停工、复工、检查、自检、整顿、事故处理、会商、申请、批复等相关文件
9.各类材料产品、设备合格证明、进场检测报告
10.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资料(※)
(四)监理资料
1.监理大纲
2.监理日志、月报、工程例会纪要等
3.监理报告(监理单位编写)
(五)竣工资料
1.工程竣工报告(施工单位编写)
2.竣工验收申请
(六)初步验收及其他相关文件
二、 图纸部分
(一)勘察设计图、竣工图及说明
(二)设计变更图及说明(※)
三、影像资料
(一)工程照片
(二)工程录像(※)
(三)资料汇总光盘
注:带※号为可选项,其余为必备资料。
附表6
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指标及评定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实施条例》,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文物保护工程相关规范、标准,并参照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等工程项目评价管理方法,确定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指标及评定标准如下:
一、验收指标
分为三级:
一级指标:1.工程程序管理
2.工程效果与质量
3.工程档案与资料
二级指标:1.1方案申报及审批
1.2招投标
1.3合同
1.4工程组织管理
1.5初验
2.1工程效果
2.2建筑类工程质量
2.3遗址及其他类工程质量
3.1设计
3.2施工
3.3监理
3.4竣工
三级指标: 1.1.1方案上报、审批的规范性
1.1.2方案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
1.1.3方案变更手续的规范性
1.2.1设计招投标的规范性
1.2.2施工招投标的规范性
1.2.3监理招投标的规范性
1.3.1设计合同签订情况
1.3.2施工合同签订情况
1.3.3监理合同签订情况
……
二、验收评定标准
根据分值权重及打分结果,评定标准分为合格、不合格。
合格:综合得分在70分(含,满分100分)且工程效果得分17分(含,满分25分)以上、工程质量得分25分(含,满分35分)以上;
不合格:综合得分在0-69分。
三、说明
(一)指标1.1.1如不合格,即方案未经上报和批准,则此工程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二)指标2.2和指标2.3根据不同类别的文物保护工程制定,如验收的工程不属于此类别则此指标项不需参照和评价。
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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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解释 |
分值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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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程序管理 20分 |
方案申报审批 3分 |
方案上报、审批的规范性 |
是否按程序上报,并通过审批 |
合格2-3分 不合格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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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 |
是否按照方案审批要求进行修改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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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变更手续的规范性 |
方案变更是否履行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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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及合同 2分 |
勘察设计招投标及 勘察设计合同情况 |
是否经过招投标,招投标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签订合同,合同签订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合格2分 不合格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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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招投标及 施工合同情况 |
是否经过招投标,招投标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签订合同,合同签订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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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招投标及 监理合同情况 |
是否经过招投标,招投标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签订合同,合同签订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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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组 织管理 7分 |
工程开工许可(备案) |
工程是否具备开工许可 |
合格5-7分 不合格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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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组织设计的科学性 |
工程组织、实施是否科学、有序、高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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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防护措施 |
施工期间文物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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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及措施 |
施工期间文物及安全教育的落实情况和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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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管理 |
施工现场管理措施是否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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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 8分 |
阶段性验收情况 |
是否组织了阶段性验收,勘察设计、监理、建设单位是否出具验收意见,验收结论 |
合格5-8分 不合格1-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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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初步验收情况 |
是否组织了竣工初验,初验结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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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效果 质量 60分 |
工程 效果 25分 |
按批准的方案和施工图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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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17-25分 不合格 1-1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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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原则遵守情况 |
是否符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保护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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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观感效果 |
外部观感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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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工艺、做法 |
传统工艺做法是否得到了良好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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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新材料 |
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是否得当,效果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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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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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类工程质量 35分 |
基础部分 |
参照材料、设备、构件的质量保证文件、材料与工艺的相关试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监理相关记录予以评价。 |
合格25-35分 不合格 1-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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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体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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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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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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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面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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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油饰彩画及附属文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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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址及其他类工程质量 35分 (备选) |
本体加固工程 |
参照材料、设备、构件的质量保证文件、材料与工艺的相关试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监理相关记录予以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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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渗排水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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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风化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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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治理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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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画彩塑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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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档案资料 20分 |
设计 4分 |
勘察设计方案 |
内容是否完整、规范 |
合格3-4分 不合格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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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设计 |
内容是否完整、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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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记录 |
内容是否完整、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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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或检测报告 |
内容是否完整、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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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 8分 |
施工技术交底 |
内容是否完整、规范 |
合格5-8分 不合格1-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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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组织设计 |
内容是否完整、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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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日志 |
内容是否完整、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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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纸会审 |
内容是否完整、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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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变更记录 |
内容是否完整、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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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 6分 |
监理记录 |
内容是否完整、规范 |
合格4-6分 不合格1-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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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内容是否完整、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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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 2分 |
竣工报告 |
内容是否完整、规范 |
合格2分 不合格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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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图 |
内容是否完整、规范 |
附表7
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专家评分及意见表
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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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分值 |
说明及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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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程序管理 20分 |
方案申报及审批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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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及合同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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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组织管理 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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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 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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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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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效果 质量 60分 |
工程效果 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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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 3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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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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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档案资料 20分 |
设计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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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 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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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 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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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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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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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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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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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专家评分汇总及结论表
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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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评 分情况 |
专家1 |
专家2 |
专家3 |
专家4 |
专家5 |
专家6 |
平均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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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评 价及完 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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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工 程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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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 结论 |
(根据评分标准分为合格、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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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长签字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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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