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办发〔2025〕62号
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昌县公租房(廉租住房)共有
产权管理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单位:
《永昌县公租房(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方案》已经十九届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5日
永昌县公租房(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加快推动公租房空置化解,解决群众长期反映购买的廉租住房及公租房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等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发〔2024〕30号)、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建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25〕47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公租房(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遵循保障属性不变原则,保持住房保障性质,确保政策延续性,保障低收入和住房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权益。
第三条 坚持租售并举,同步推进租赁与出售,拓宽保障对象选择渠道,满足不同保障对象的住房需求,对于暂时不具备购房能力的家庭提供租赁保障,对于有购房意见和能力的家庭提供购买机会。
第四条 坚持自愿购买,保障对象自主决定是否购买共有产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充分尊重保障对象的自主选择权。
第五条 明确政府与保障对象的产权比例及权利义务,原则上政府补贴金额占30%,保障对象出资金额占70%,具体比例根据实际付款情况确定。
第六条 建立产权、交易、档案等全流程管理制度。县公租房(廉租住房)运营管理单位要与公租房(廉租住房)配售对象签订《购房合同》;按照住房保障对象“一户一档”保障房源、“一房一档”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购买
第七条 申请主体与条件
(一)申请主体:
申请购买公租房(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在本地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永昌县城区无住房,且未享受过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
第八条 购房款支付方式
(一)一次性付款:保障对象一次性缴清全部购房款。
(二)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按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三)以租代售优惠:对现有已承租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可享受“以租代售”,租户自租赁之日起10年内可自愿购买租住房屋,在满足共有产权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可将本人及直系亲属缴纳的租金抵顶购房款,缴清剩余款项后办理共有产权不动产证。
第九条 出售价格与优惠政策
(一)定价标准:按原销售价格执行。
(二)优惠政策:凡购买家庭,均可享受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八项举措”推动县城公租房空置化解工作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24〕96号)有关优惠政策,对已购买公租房(廉租住房)家庭,按照购买时政府补贴金额和个人出资比例实行共有产权管理。
第十条 申请材料
保障对象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三)收入证明;
(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五)婚姻状况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到住房保障部门领取《公共租赁住房审批表》,按家庭实际情况填写后经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购房所属社区盖章;
(二)携带户口本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信息及个人房产信息,取得查询证明;
(三)持上述材料到运营管理单位申请购买。
第三章 共有产权管理
第十二条 产权登记
(一)保障对象交清购房款后,土地属性在保留原属性的前提下,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合同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二)不动产登记部门须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明“共有产权”字样及有限产权比例。
第十三条 保障对象购买共有产权公租房(廉租住房)后,取得房屋的有限产权,享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但不得擅自出售、出租、出借、抵押。
第十四条 上市交易规则
已出售公租房(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需遵循以下制度:
(一)交易条件:购买公租房(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可在产权比例不变的前提下将个人产权部分进行交易,但交易对象须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经县住建局资格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交易登记。
(二)继承与再交易:因家庭发生变故,该产权由亲属继承时,可不受保障条件约束,但继承人将该房屋进行交易时,须满足上述规定方可进行交易。
(三)政策衔接:公租房(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十五条 合同与档案管理
(一)县公租房(廉租住房)运营管理单位要与公租房(廉租住房)配售对象签订《购房合同》。
(二)要按照住房保障对象“一户一档”保障房源、“一房一档”的原则,抓好档案管理工作,并加快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能。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公租房(廉租住房)出售资金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上缴。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
(一)公租房(廉租住房)房屋出售资金上缴县财政局后,管理费用由县财政、县住建等部门联合按规定程序拨付管理费用。
(二)剩余资金主要用于偿还公租房建设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公租房(廉租住房)的建设、维护等。
(三)依据《金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公租房(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永昌县物业服务管理的意见》的规定由运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物业管理。
第十九条 取得共有产权的公租房(廉租住房)应按照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多层建筑(单体建筑结构总层数为六层及以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交存(含地下室和车库);高层建筑(单体建筑结构总层数为七层及以上),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交存(含地下室和车库)。由运营管理单位代收后统一缴入县住建局维修资金专户。
第二十条 县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民政局、城投公司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切实推进公租房(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永昌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统一登记号为
YCXZF〔2025〕1号,有效期5年。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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