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政办发〔2025〕51号
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凉州区用水权交易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
现将《凉州区用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8日
凉州区用水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用水权交易,保护用水权交易市场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用水权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甘肃省用水权交易规则(试行)》及国家、省、市有关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权交易是指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全区范围内行业间及用水户间、用水组织之间流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用水户、用水组织主要包括农户、用水小组、村委会(农民用水户协会)、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企业等用水主体。
第三条 用水权交易可采取用水户间自主交易、委托用水小组、村委会(农民用水户协会)交易,交易双方可自主直接交易,也可由区水务局、灌区水管单位设立交易平台,为交易各方提供无偿服务。
积极建立用水权交易信息化平台,对交易量较大且有条件的用水户,鼓励在用水权交易信息化平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四条 通过交易转让用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用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五条 用水权交易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捷,有利于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不得影响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开展用水权交易,用以交易的用水权应当已明确水资源使用权(用水权证或取水许可证),是通过种植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推行节水技术、改革工艺等措施节约的水资源,不突破水权总量控制指标,并具备相应的工程条件和计量监测能力。交易双方能严格执行所在灌区水管单位的供配水计划。
第七条 用水权交易双方可自愿选择交易对象和交易形式,可通过交易双方协商实行有偿转让。同行业之间交易的,交易价格按照受让方实际取水用途性质,执行行业阶梯水价;跨行业交易的,由受让方根据取水用途性质,按行业水价标准缴纳费用,同时执行行业阶梯水价。
第八条 用水权交易在不挤占生活、基本生态用水和农田灌溉用水的前提下,各行业结余的水量可在行业间交易,但不得以用水权交易为名套取取用水指标。
第九条 区水务局、灌区水管单位可以通过政府投资节水等形式回购用水权,也可以回购用水户节约的用水权,回购的用水权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方式进行配置。
第十条 按照交易主体、交易范围和交易后水量调配划分,用水权交易(交易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灌溉用水户在同一灌区内同行业进行用水权交易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平等协商,自主开展,交易协议签订后,要及时将交易信息报所在村委会(农民用水户协会),由村委会(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进行交易后水量调配。(2)以用水小组、村委会(农民用水户协会)为单位在同一灌区内同行业进行用水权交易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平等协商,自主开展,交易协议签订后,要及时将交易信息报灌区水管单位,由灌区水管单位负责协调进行交易后水量调配。(3)跨灌区同行业进行用水权交易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平等协商,自主开展,交易完成后及时将交易信息逐级报区水务局,由区水务局协调交易后水量调配。(4)跨行业进行用水权交易的,在同一灌区内进行行业间用水权交易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平等协商,自主开展,交易完成后及时将交易信息报灌区水管单位,由灌区水管单位协调交易水量调配;跨灌区进行行业间用水权交易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平等协商,自主开展,交易完成后及时将交易信息逐级报区水务局,由区水务局协调交易水量调配。
第十一条 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应按规定向区水务局和省水利厅石羊河流域水资源利用中心提供相关资料(水量交易协议),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行业间用水权长期转让的,事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十三条 农业用水权与土地承包权相匹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农业用水权与对应的土地数量一并流转使用。
第十四条 灌区水管单位、村委会(农民用水户协会)或用水小组、镇政府(街道)、基层水管站应当为开展用水权交易创造条件,及时收集提供用水权余缺信息,将用水权益及其变动情况予以公布,并协调做好交易用水权的调配。
第十五条 灌溉用水短期交易水量:地下水须当年使用;地表水原则上本配水轮次使用,受让方确需且供水条件满足时,可跨轮次使用,但仍须年内用完。
第十六条 村委会(农民用水户协会)或用水小组、基层水管站、灌区水管单位每月月底前将当月的用水权交易台账上报至区水务局,区水务局每月月底前将交易信息上传至甘肃省水权确权及交易管理系统,各灌区12月底前将当年用水权交易总结上报至区水务局。
第十七条 区水务局应当加强对用水权交易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督促完善计量监测设施,适时组织用水权交易后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 区水务局负责全区范围内用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用水权交易和水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凉州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凉政办发〔2020〕8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