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政办发〔2025〕52号
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凉州区农业水费收缴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
现将《凉州区农业水费收缴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8日
凉州区农业水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用水管理,规范农业水费收缴方式,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水利工程安全长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凉州区农业用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凉州区行政区域内灌区水管单位、镇政府(指挥部、街道)、基层水管站、村委会(农民用水户协会)、用水小组和用水户等农业灌溉用水的水费收缴、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农业水费遵循“谁受益、谁负担,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实行有偿使用、规范管理。
第四条 农业用水实行“基本水费+计量水费”两部制水价,同步执行分类水价和分档水价制度,水价标准按照市、区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 农业基本水费按当年实际灌溉面积计收;计量水费按斗口(井口)供水量计收;分类、分档水费由灌区水管单位和用水小组准确核定灌溉面积、种植作物、灌溉方式和实际用水量,按照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条 农业水费收缴按照“年初预收、轮次核算、年终结算、多退少补”的方式进行,基本水费按用水户当年实际灌溉面积在年初一次性收取,计量水费依据分配水权水量在年初预收,轮次用水结束后按实际用水量及时核算水量,全年灌溉结束后于12月底前完成水费结算,差额部分由用水户及时补缴,结余水费经用水户同意后,可直接退还或结转至下一年使用,次年1月张榜公示。
第七条 水费收缴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由灌区水管单位向农民用水户协会或用水小组收取水费,水费收取可采用银行进账、POS机、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区水务局设立水利事业费专户,费用支出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执行;灌区水管单位设立基本存款户,用于归集水费收入(该专户内不得支付列入支出的费用),方便用水户水费缴存。年终灌区水管单位以村委会(农民用水户协会)或用水小组为单位统一进行结算,开票到村委会(农民用水户协会)或用水小组、企业。
第八条 农业用水坚持“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原则,灌区水管单位负责斗口(井口)以上供水管理、水量计量;农民用水户协会、用水小组负责斗口(井口)及以下用水和行水安全管理,做好分时到户、分水到田工作,统计确定各用水户各轮次实际用水量。每轮次灌溉结束后,基层水管站与农民用水户协会或用水小组核对水账,农民用水户协会或用水小组与用水户核对水量,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
第九条 灌区水管单位、镇政府(指挥部、街道)、村委会(农民用水户协会)或用水小组要分别建立水量台账,详细记载每一轮次水量情况。
第十条 水费收缴落实“公开配水面积、公开配水时间、公开配水流量、公开水价标准、公开收费额度,接受上级单位和群众监督”的“五公开二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 各用水户应当按期按标准及时交纳水费。用水户逾期不缴纳水费,经催告仍不缴纳水费的,区水务局按照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 村委会(农民用水户协会)或用水小组在用水户居住相对集中的区域设置固定公示栏、公示牌,将用水户各轮次实际用水量、应交水费、水费欠余及结算清退等情况进行张榜公布。
第十三条 实行水资源管理举报制度,在灌区水管单位、镇政府(指挥部、街道)、基层水管站分别设立水费收缴咨询和监督平台,公开监督电话和投诉方式,为用水户提供政策咨询,受理有关用水和水费收缴过程中的违规违纪投诉事宜。
第十四条 灌区水管单位财务工作人员要遵守财经纪律,落实有关供水管理和工作人员廉政制度等规定。
第十五条 区水务局对全区农业水费收缴工作进行监管,各灌区水管单位全面负责灌区范围内水费收缴工作。
第十六条 区水务局每年要对各灌区水管单位的水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基层水管站水费票据管理、实际供水量、地下水充值记录、收费环节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区审计局加强对水费的收缴和管理使用审计。区财政局会同区水务局对水利事业费进行监管。区纪委监委及时受理和查处水费收缴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水价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不得随意扩大收费标准和范围,不得巧立名目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私存、截留或挪用水费,不得隐匿或账外设账。
第二十条 对违反收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凉州区农业水费收缴管理办法》(凉政办发〔2020〕8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