宕政办发〔2024〕36号
宕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宕昌县“门前三包”责任制
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市驻宕各单位:
《宕昌县“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第十七届县 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照工作 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宕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 0 2 4 年 6 月 2 8 日
宕昌县“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 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 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人在责 任区范围内,按照“包环境卫生、包市容秩序、包绿化美化”要 求,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承担相应管理、维护社会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城 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管理协调工作, 并对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城关镇各社 区负责向辖区责任主体宣传“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内容、 责任范围、实施方式、落实标准及有关处罚规定;做好辖区内 各住户“门前三包”责任书的签订工作;负责开展辖区内责任 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教育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主动落实 责任制,督促责任主体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建立“门前三 包”管理工作台账。县住建、公安、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为“门前三包”责任人:
(一)临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
(二)临街建(构)筑物的所有人;
(三)临街建筑施工场地的施工单位;
(四)临街集贸市场的开办者或者管理者;
(五)临街停车场的经营者;
(六)临街住宅小区和楼宇的物业服务企业。临街地块的 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临街建(构)筑物的所有人将地块、建(构) 筑物出租的,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为“门前三包”责 任人;
(七)临街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 业单位等单位场所,本单位为责任人。
第六条 下列区域为“门前三包”责任区:
(一)责任人使用的临街地块;
(二)责任人所有、使用的建(构)筑物外立面;
(三)责任人临街门口及其两侧,“门前三包”责任区具体 范围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划定。
第七条 “门前三包”应当达到以下要求和标准:
( 一)包环境卫生
1.保持环境卫生干净整洁,生活垃圾依法定点分类投放, 无随意倾倒、堆放或者焚烧垃圾,无乱排乱倒污水、油污、餐 厨垃圾等废弃物现象。
2.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集中收运
处置单位签订餐厨垃圾集中收运处置服务协议,按规定设置餐 厨垃圾收集容器,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垃圾,交由集中收运处 置单位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置。
- 按照规定自备生活垃圾分类容器、清扫工具,及时清扫 保洁责任区;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摆放在沿街立面外部;按 规定进行垃圾分类投放和收集,做到“日产日清”。
4.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规范处置、及时清运,不 得混入生活垃圾中投放。
5. 自备环卫设施应有专人管理,保持外观清洁、完好;不 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环卫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卫生维护义务。
(二)包市容秩序
1.无未经规范的出店经营、占道摆摊,无占道洗车、占道加 工作业,无擅自设置占道标牌、灯箱,各类车辆停放规范有序。
2.责任区内无乱搭建,无噪音扰民,无乱堆放、乱张贴、 乱涂写、乱吊挂,无擅自设置广告招牌,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空调 室外机、排风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等应当符合《甘肃省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并保持 其安全、整洁、完好。
3.车辆应当在划定的停放点分类有序停放。
(三)包绿化美化
1.不得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不得
向花坛(池)、绿地、绿化带内倾倒垃圾、污水等物,不得在树木 上乱钉乱刻、拴绳晾晒或挂物,不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
2.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广告牌匾及亮化灯饰按照标准 规范设置,确保安全、整洁、完好,发现脏污、破损的,应及 时清洗、整修或拆除。
第八条 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一)维护责任区内市容秩序;
(二)清扫责任区;
(三)劝阻、制止责任区内他人的违法行为,劝阻、制止 无效的,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责任人为临街地块或 者临街建(构)筑物承租人的,出租人应当督促承租人履行“门 前三包”责任。
第九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 辖区内的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第十条 对责任人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 查,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社区负 责对责任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情况进行日常检查。
(二)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门 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评比考核,对考核不达标的责任 人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 一 条 将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社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职责履行情况纳入年度目标 责任书考核。
第十二条 对“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 个人,由县委宣传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 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人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依据住建部《城市生 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甘肃省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门前三包”责 任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 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城关镇以外其他乡镇的“门前三包”责任制管 理,可以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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