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共有产权管理办法》的通知(兰政发【2024】13号)(兰政发【2024】1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7: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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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兰政发〔2024〕13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兰州市共有产权住房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兰州高新区、经开区、生态创新城管委会:

《兰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4月28日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6日

 

 

兰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明确共有产权住房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功能定位,加强共有产权住房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实行购房人和政府按份额共有产权,面向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市住建部门是共有产权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共有产权住房的管理和事务性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公安、人社、教育、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计划,由区人民政府或建设单位确定项目,由市住建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共有产权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开发建设的条件,优先选择交通较便捷、生活设施较齐全的区域。

第七条 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建设:

(一)出让土地集中新建。按照“限房价、定份额,竞地价”的原则,由住建部门编制《新建共有产权住房任务协议书(待签样本)》,限定购房家庭所持份额,明确套型面积、交付时间、销售方式等内容,在宗地出让时一并公告,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成交确认书》后7个工作日内,与市住建部门签订《新建共有产权住房任务协议书》后,方可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划拨土地集中新建。市、区人民政府作为市、区两级共有产权住房的筹建主体,土地使用权划拨至具有开发资质的国有企业,由该国有企业作为政府代持机构进行开发建设。代持机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共有产权住房配售管理运营方案,明确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成本、购房价格、购房人产权份额、政府产权份额、资金使用方式等,报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审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其他法律法规准许建设方式。

第八条 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绿色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充分考虑保障对象对公共配套设施的需求,按照城市规划,做到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第九条共有产权住房户型应以建筑面积70-90平方米的套型为主,最大建筑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及构成等要素,满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需求。

第十条 共有产权住房建设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二)市、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资金;

(五)银行贷款或者通过其它投资融资平台筹集的资金;

(六)建设单位自筹资金;

(七)社会捐赠资金;

(八)共有产权住房出售回收的资金;

(九)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共有产权住房建设项目,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建设用地供应可采取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应;

(二)免收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不宜建设人防工程的,按照不宜建设人防工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机构政策性融资支持及贷款利率优惠;

(五)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六)国家、省上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支持政策。

第三章  定价和产权管理

第十二条 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和政府的产权份额应当在配售管理运营方案中明确,购房人持有不低于60%、不高于80%的产权份额,政府持有不高于40%、不低于20%的产权份额,形成共有产权住房。

第十三条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总价=建设成本价×面积。

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成本价以建安成本为基础,由建设单位拟订,报市发改部门审核,由市政府批准。

共有产权住房面积,以实测绘报告为准。

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应综合自然资源部门测算的土地价格和征拆费用、财务费用等费用与建设成本价的比例,共有产权住房购房总价与同地段、同时期、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评估价格的比例,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由政府代持机构拟订,报市发改部门审核,由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划拨土地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以及居住区配套公益设施除根据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外,其余部分由政府代持机构持有并负责运营管理。

第四章  申请供应

第十五条 申购共有产权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兰州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生活;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无主城四区(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行政区域)住房;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四)申请人为未婚单身且年满25周岁可作为一人家庭提出申请;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国家承认的国内或境外院校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本市公布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或为省、市引进人才的,取消户籍和年龄限制,并优先供应。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一)申请家庭在10年内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或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的;

(二)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3年的;

(三)申请家庭在本市有住房转出记录的,申请时点距转出年限不满5年的;

(四)申请家庭已享受过购买房改房、集资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的;

(五)申请人被纳入失信惩戒的。

第十七条 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销售。政府代持机构提出销售申请,经市住建部门审核同意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工作。

(二)发布公告。市住建部门发布公告,明确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条件、审核程序等内容。

(三)申请审核。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市公房中心房管所提交申请;市公房中心房管所对申请人购房资格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市公房中心;市公房中心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住建部门复核;市住建部门复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保障资格。或申请人直接向共有产权住房项目政府代持机构提交申请;共有产权住房项目政府代持机构指导申请人完善资料,统一汇总,报市住建部门审核;市住建部门会同市公安、人社、自然资源部门分别核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籍、社保、住房登记等情况,审核申请人资格;市住建部门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信息进行公示。经公示,对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保障资格。

(四)配售轮候。共有产权住房的配售通过摇号方式进行,实行轮候制度。

共有产权住房摇号,由政府代持机构组织,在确定保障资格的申请人中,按照既有房源数量的120%,通过摇号确定配售对象和选房顺序,按照顺序进行选房。多出既有房源的20%的配售对象进入轮候。购房人选定住房后,在15日内办理交款手续,与政府代持机构进行网签合同备案。

第十八条 配售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不可抗力外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取消购房资格,由轮候配售对象依次递补。

(一)摇号入围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

(三)签订购房合同后放弃或签订购房合同未按时办理交款手续的;

(四)其他放弃资格的情况。

第十九条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资金等购房贷款,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落实税费减免政策,个人一次购买或分期购买政府相应份额产权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二)共有产权住房购买人,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本人及其配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共有产权住房购买人,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提供信贷助购,积极协调商业银行为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提供贷款。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银行贷款的方式,为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提供贷款支持。

第五章  供后管理

第二十条 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登记,由政府代持机构统一向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共有产权住房经审核准予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上记载不动产权利人、产权份额,注记“共有产权住房”。

第二十一条 购房人网签合同备案未满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共有产权住房:

(一)购房人或者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

(二)购房人和家庭成员的户口全部迁离本市的;

(三)购房人因住房抵押贷款合同违约被司法处置的;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有腾退共有产权住房的情形,均由政府代持机构按购房原价回购,存在未结清个人购房贷款的,回购资金优先用于偿还未结清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不补偿住房装修费用。

网签合同备案未满5年,因承购人去世,继承人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在提交继承公证文件后,重新与代持管理机构签订协议、继承承购人产权份额作为共有产权住房继续居住使用。

第二十二条 购房人网签合同备案满5年,且购买的共有产权住房为本市唯一住房的,可向政府产权代持机构提出申请,按照配售时核定的价格一次性购买政府产权份额。购房人持有100%产权份额,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可上市交易。购房人网签合同备案满5年,但未购买政府产权份额,购房人持有产权份额未达到100%的,不得上市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和家庭成员应当按照房屋管理有关规定使用房屋,在未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持有100%产权份额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转让、赠与共有产权住房;

(二)擅自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住房;

(三)设定除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市住建部门加强对共有产权住房售房资金的监管,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二十五条 购房人应当按照本市普通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全额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六条 共有产权住房的物业服务费,由购房人承担,执行所在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违规代理共有产权住房出售、出租等业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级相关部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一)询问与核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材料;

(二)检查房屋使用情况;

(三)查阅、记录、复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按照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变更家庭户籍、人口、住房、婚姻等状况;伪造或提供不真实证明材料;承诺腾退共有产权住房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腾退的,禁止其5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并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已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购买资格;

(二)已签约的,解除购房合同,购房主体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已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由政府代持机构责令其腾退住房,并按购房原价回购,回购资金优先用于偿还未结清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不补偿住房装修费用。

第三十条 购房人、同住人有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损坏承重结构、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分等其他违反房屋管理规定行为的,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

(二)未依法建立购房人员名册的;

(三)未依法开展选房工作的;

(四)未依法履行供后管理职责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印发后,如国家、省有关部门出台新的政策要求,根据相关要求对本办法予以修订。《兰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8日印发

LZ〔2024〕4-SZF2共印45份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8日印发

LZ〔2024〕4-SZF2                          共印4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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