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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永昌县公安局 永昌县司法局 永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昌县信访局 永昌县妇女联合会 永昌县残疾人联合会 |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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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检会〔2024〕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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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助力弱势群体起诉维权工作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依法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现将《永昌县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信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助力弱势群体起诉维权工作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永昌县公安局
永昌县司法局 永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昌县信访局 永昌县妇女联合会
永昌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4月9日
关于建立助力弱势群体起诉维权工作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 念,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监 督职能,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手段,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群团组织的职能优势,畅通司法救济 渠道,形成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合力,建立多元共治司法服务 保障体系,依法向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切实保障 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加强检察机关与各协作单位助力弱势群体合法维 权的协作配合,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经行政机关、社会组 织等依法履职后合法权益仍未得到维护,享有诉权的当事人具有 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偏弱不能或不敢提起诉讼的,检察 机关可以支持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条 开展支持起诉工作中,本意见所涉及的各协作单位 应坚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作共赢的原则。检察机关办理支 持起诉案件,应当坚持有限介入、尊重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 不同意起诉的,检察机关不能独立启动诉讼程序。
第三条 民事支持起诉案件线索来源包括:(一)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的;(二)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依职权发现的;(三)相关职能部门转交移送的;(四)上级检察院交办的;(五)其他途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支持起诉: (一)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二)请求给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三)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生活困难,请求给付赔偿金的;(四)因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原因不能独立生活或生活困难的人员请求给付抚养费、赡养费的;(五)因遭受家庭成员遗弃、虐待、家庭暴力等依法起诉维权的;(六)请求给付抚养费、变更抚养费、申请撤销、变更监护人等涉及未成年人监护权益的;(七)涉及妇女、残疾人等合法权益受损、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八)因购买、使用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损害而请求赔偿的;(九)消费者因预收消费款纠纷请求退费、赔偿的;(十)其他确有必要支持起诉的。
当事人有前款规定情形,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支持公益诉讼条件的,依照其他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应当提交以下材 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受理:(1)支持起诉申请书;(2)身份证明材料及案件证据材料复印件;(3)支持起诉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各协作单位将履职过程中发现的弱势群体符合民 事支持起诉条件的线索及时移送县检察院。移送线索时,应当一 并移送案件相关材料。
第七条 县检察院对各协作单位移送的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作出支持起诉决定。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依法终结审查。
第八条 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可以通过协调、 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履职。
第九条 各协作单位在履职中发现案件线索可能涉嫌犯罪 的,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加强刑事立案监督。
第十条 县检察院与各协作单位应加强信息互通,定期或不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开展业务探讨,联席会 议的召集由县检察院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 各协作单位在工作中发现相关行政机关履职过 程中存在违法情形或者履职不到位的,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县检 察院,县检察院通过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途径督促相关行政 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各协作单位工作中注意收集弱势群体民事支持 起诉需求,向检察机关移送民事支持起诉案件线索。对工作中发 现的符合救助条件的线索及时移送至县检察院,持续跟进办理情 况,协助落实多元帮扶措施;县检察院对各协作单位移送的司法 救助线索,按照救助工作程序依法办理。弱势群体符合社会救助 条件的,协作单位依法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县司法局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县检察院所办理的 支持起诉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包括安排律师参与诉讼、提供法 律咨询、帮助收集证据等活动。在检察机关审查支持起诉案件期 间,法律援助工作者可持相关身份证明到县检察院陈述申诉理 由、交换意见,县检察院可以提供相关案件材料。
第十四条 县检察院办理支持起诉案件应加强与各协作单位的沟通协作,认真践行“枫桥经验”,积极运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双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以积极引导依法促成和解, 加强释法说理,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五条 县检察院在办理涉及特殊群体的支持起诉案件 以及其他检察监督案件过程中,可以邀请上述单位工作人员参 与。
第十六条 县检察院与各协作单位可以联合开展普法宣传 活动,不断增强弱势群体法律意识。
第十七条 对于社会关注度高、信访风险大、涉及群体性纠 纷等重大敏感的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各协作单位共同做好风险防 范和纠纷化解工作。
第十八条 各协作单位分别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 及移送案件线索的接收、登记等工作。
第十九条 本意见未涉及的其他事项,由各单位通过联席会 议协商解决,改进完善各项工作举措。
第二十条 本意见由各协作单位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4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