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24】8号)(兰政发〔2024〕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7: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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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兰政发〔2024〕8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创新城管委会,市属有关重点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1〕106号),为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考虑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以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为主要出发点,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充分挖潜、存量优先”及“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由政府依法给予财税、土地、金融等政策支持,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不断保障市民群众住房需求。

二、筹集方式

(一)存量住房收购

支持国有企业和各类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收购存量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鼓励投资新建

市住建部门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需求,落实项目后,由市自然资源部门统一纳入全市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并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支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全市范围内新增住宅项目用地在储备供应时,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土地受让人按照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无偿配建用于配租的保障性住房。

(三)存量房屋改建

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市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长期租赁住房

支持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将整体运营并实施集中管理的租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持的租赁住房等房源,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基础上,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鼓励将富余的棚户区(城中村、危旧房)安置房以小户型为主单独设计、集中建设,并由国有企业和各类市场主体长期租赁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其他筹集方式

鼓励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等具有存量土地、存量房屋的单位与其他市场主体通过合作共建的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社会捐赠、个人申请纳管等符合政策规定的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

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以成套住房形式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以宿舍形式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采用存量住房收购、长期租赁方式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面积可适当放宽。保障性租赁住房装修标准参照《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标准》执行。

三、项目认定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单位向市住建部门提交申请,经认定符合要求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建设运营单位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存量住房收购项目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属于划拨用地上建设的项目,须经市政府同意;存量房屋改建项目办理施工、消防、验收等手续;长期租赁住房项目办理改造施工手续;投资新建和开发项目配建项目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验收等手续;同时享受财政、土地、金融、税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支持政策。

四、支持政策

(一)资金支持

积极争取中央、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通过现有渠道对我市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予以支持,市级财政结合实际财力情况可予以支持;积极申请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其他专项资金,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属地实际情况,制定额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支持措施,所需资金由县区政府(管委会)承担。

(二)土地支持

1.适当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由市住建部门编制《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管协议》(代签样本),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纳入监管协议,市自然资源部门在发布出让或租赁公告时一并发布,并要求竞得人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管协议》后,方可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合同,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2.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市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企事业单位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使用价款,原采取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3.支持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市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建设成套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三)金融支持

1.长期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采用存量住房收购、存量房屋改建、长期租赁住房、投资新建、开发项目配建等方式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引导金融机构重点加大对独立运营、业务边界清晰、具备房地产专业投资和管理能力的自持物业型住房租赁企业的信贷支持,合理设计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积极满足企业中长期资金需求。

2.发行债券。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3.信托基金。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通过申报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进行融资,回收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四)税费支持

1.减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减免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2.落实国家税收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水电气热支持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六)其他支持政策

承租人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承租人或家庭可在项目地址上落户,租赁终止或腾退租赁房屋后,租赁人应及时将户口迁出租赁房屋地址。在项目地址上落户的承租人或家庭的子女,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户籍人口适龄子女就学同等政策。

五、运营模式

(一)产权归属

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二)运营单位

国有企业和各类市场主体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包含“住房租赁”。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实施运营管理。

(三)运营期限

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方式分类确定运营期限,运营期限自房源投入运营启动配租时起算,并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中明确。

(四)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0%,由管理运营企业拟订,主城四区报市发展改革、财政、住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远郊县区报县区政府(管委会)审核批准。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审核。

六、申请配租

(一)保障范围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从事基本公共服务和自主创业的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

(二)保障条件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兰州市户籍或居住证;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地(县区行政区域)无住房。

申请人或其配偶在本市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申请流程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按以下流程进行:

  1.        申请人通过市级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提交申请;

2.市住建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保障资格;

3.取得保障资格的申请人,选定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后,办理入住手续。

(四)租赁期限

承租人应与运营单位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协议》,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期满后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续租期限1年,可连续续租。

七、监督管理

(一)依法依规建设运营

各类建设、运营主体要严格遵守国家、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间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禁止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违规代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业务。

(二)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公安、人社、住建、教育、税务、消防、金融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类建设、运营单位作为房源筹集责任主体,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严控质量和安全,确保建筑质量、安全、消防等符合相关规定。

(三)建立平台强化管理

市住建部门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加强房源筹集、资格审核、配租全过程管理。取得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需全部纳入管理服务平台,申请人通过管理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市住建部门通过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审核,运营单位通过管理服务平台进行配租。

(四)强化监测严格监督市住建部门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监测评价工作,及时上报评价结果,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运营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做好宣传积极引导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优势,全方位多层次宣传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措施及成效,积极引导帮助企业参与建设运营,营造全社会广泛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本实施意见由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实施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兰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7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18日印发

LZ〔2024〕1-SZF1 共印4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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