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古生物化石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古生物化石保护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水平,根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甘肃省自然资源厅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甘资发〔2021〕5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古生物化石保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生物化石保护项目(以下简称化石保护项目)是指由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专项资金安排实施的古生物化石调查评价、保护管理、发掘修复、评审鉴定、科普宣传、科学研究等类型项目。
第三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设立、程序规范、注重绩效、全程监管”的原则,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成果导向。
第四条 省地矿局、省有色地勘局、甘肃煤田地质局、省自然资源厅相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各市州自然资源局为化石保护项目申报主体。省地矿局、省有色地勘局、甘肃煤田地质局相关直属地勘单位及省自然资源厅相关直属事业单位为化石保护项目承担单位。鼓励各承担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实施化石保护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合作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资金分配、法律责任等相关事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按照《甘肃省自然资源厅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主要负责建设省级化石保护项目储备库,做好项目入库审查、出库安排及省自然资源厅项目储备库申请入库工作;负责项目厅级管理,组织做好项目立项、设计审查,下达设计批复及任务书,负责项目实施监督检查、设计调整变更审批、野外及成果验收、绩效考评等工作;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化石保护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主要负责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书,严格按照项目设计批复及任务书实施项目;落实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每月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重大问题、资金使用等;每季度由项目主管单位向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重大问题、资金使用、绩效自评等情况;负责提交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及财务决算、结算报告,按期完成项目验收、报告编制及资料汇交。
第三章 项目储备库建设
第七条 化石保护项目优先支持已纳入《甘肃省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产地、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具有重要综合利用价值的化石产地化石调查评价、保护管理、科研科普项目。项目工作区涉及其他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和其他原因禁止实施调查的,不予入库。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至少具有3名古生物或区域地质调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二)具有相关化石保护项目实施经验。
第九条 项目按照“自愿、择优”原则,由具备项目承担条件的单位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相关规定和程序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申请纳入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项目库)。
第十条 省自然资源厅按照“统筹规划、择优推荐、动态更新”的原则,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或或委托省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论证,将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统一纳入项目库,入库三年未实施的项目自动退出。
第四章 设计评审
第十一条 省自然资源厅围绕化石保护管理需求,组织古生物化石领域及财务方面的相关专家对拟出库项目进行设计评审,确定每年计划开展的项目,同时对项目资金委托第三方进行审定。
第十二条 省自然资源厅下达设计批复及任务书,并商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资金。
第十三条 对各类面临随时会造成严重损毁、亟需抢救性保护的重要化石,可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现场核实,根据专家组出具的书面核实意见建议,经省自然资源厅审定后先期实施抢救性保护措施,后期及时完善项目立项程序。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设计批复及任务书,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按时保质完成项目任务。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批复设计及下达任务书工作内容,但因其他原因,确需对项目目标任务、绩效目标指标、提交成果、实施周期等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在论证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变更(调整)设计,并提出书面申请,逐级审查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报告制度,对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绩效目标情况、成果产出情况、经费使用支出情况,经承担单位、上级管理组织审核后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分为野外验收和成果报告验收两部分,完成野外验收后三个月内需完成成果报告验收。
第十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安排的本级项目,由各管理单位组织初步验收,形成初审意见,省自然资源厅商请省财政厅进行最终验收,出具验收意见;省自然资源厅安排的转移市州项目,由市州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意见,省自然资源厅商请省财政厅进行项目复核验收,出具复核验收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应以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批复的设计、下达的任务书为依据。项目验收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各项工作的完成质量。
(三)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其他的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野外验收一般采用室内查阅资料结合实地查看现场的形式进行,在原始资料审查、听取汇报、专家质询等基础上,形成验收意见;项目成果验收在专家审阅资料、听取汇报、交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成果报告评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验收专家组由省自然资源厅从厅项目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委托省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指派,由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3人。验收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验收专家不应来自同一单位;
(二)验收专家不应来自项目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验收工作,并科学地做出验收结论。项目验收结论包括通过验收和验收不予通过。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验收不予通过:
(一)项目目标任务完成率低于90%的;
(二)提供验收的项目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三)未按规定申请审批,擅自变更设计的;
(四)经费使用存在严重违规问题的。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在项目成果验收通过后三个月内,将项目所有资料按规定进行汇交,纸质、电子资料汇交至地质资料馆,实物资料汇交甘肃地质博物馆或市县博物馆。项目实施的保护工程验收通过后,移交当地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化石保护项目须按《甘肃省自然资源厅预算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和《甘肃省地质调查勘查项目编制支出预算标准指南(2023年试用)》等规定编制项目预算,工作内容采用不同标准的,应在预算编制说明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下达后,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甘肃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省级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加快项目支出进度,设立台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结余资金,按照《省级部门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甘肃省自然资源厅预算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等规定原路上缴。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在项目申请立项时申报绩效目标,按季度开展绩效自评,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申请下达的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八条 化石保护项目绩效目标运行和预算执行实行“双监控”,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分析纠正。
第二十九条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如实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结果,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整改落实,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省自然资源厅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策法规、技术规范执行情况;
(二)工作进度和任务完成情况;
(三)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四)野外工作质量;
(五)安全生产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终止项目,追回已拨付的资金,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负责。
(一)因人为因素造成项目不能实施或终止的;
(二)未按项目任务书实施的;
(三)最终验收不合格的;
(四)项目经费被挤占、挪用的;
(五)不按要求提交有关资料或提交虚假资料的;
(六)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七)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市、县两级政府出资实施的化石保护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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