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卫发〔2023〕128号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
印发《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业务主管
(行业管理)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委主管(行业管理)各社会组织,省疾控局,委管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我委业务主管(行业管理)社会组织行为,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和服务,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服务卫生健康发展大局,我委制定了《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业务主管(行业管理)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14日
(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业务主管(行业管理)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业务主管(行业管理)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委管社会组织)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服务,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委管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服务卫生健康发展大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通知》《甘肃省民政厅关于持续深化改革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规章和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管社会组织是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成立,由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并同意作其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经甘肃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核准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自承担法律责任,冠以“甘肃”字样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委管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甘肃省对社会组织的有关管理规定,围绕国家、社会和卫生健康工作的需要,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自律机制,依照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并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四条 委管社会组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要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五条 委管社会组织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甘肃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社会组织党组织隶属委直属机关党委,接受委直属机关党委的领导和指导。凡专职从业人员中有3名及以上正式中共党员的社会组织,应单独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与其他社会组织联合建立党组织;实行党建联络员、指导员选派制度,对有社会组织党组织的,由委直属机关党委选派党建联络员;没有建立党组织的选派党建指导员指导开展党建工作。社会组织党组织要健全组织设置,选优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党员的原则上担任党组织书记;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规范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积极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第六条 委管社会组织要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工作机制,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七条 委管社会组织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履行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党中央、省委及委党组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部署要求,实行《甘肃省卫生健康委主管(行业管理)社会组织意识形态责任承诺书》制度,执行会长、法人双签字。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对委管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等级评估等的重要审核内容。坚持和加强对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重大问题,部署相关工作,落实细化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履行好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政治任务、政治责任。
第三章 组织建设
第八条 委管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包括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监事会)的组织机构,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落实民主选举、差额选举制度,扩大直选范围,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发挥党组织在决策管理中的定向把关作用,“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形成决策意见。党组织班子成员应列席社会组织管理层会议。加强内设机构管理,建立健全行政、人事、财务、印章、档案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委管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主要负责人兼任,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兼任法定代表人的,须由章程明确的其他负责人兼任。委管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工作岗位调动,不适合继续兼职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主要负责人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不能任满一届的,原则上不再提名作为候选人。
第十条 委管社会组织应根据章程规定按期进行换届,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后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且经登记管理机关甘肃省民政厅批准后,可以提前或延期执行,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委管社会组织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严格控制分支机构数量,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或者以学组、工作组、志愿服务队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为分支(代表)机构制作和颁发法人样式登记证书。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严格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之间不得建立或变相建立垂直管理关系。委管社会组织对于确有必要成立且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必须经省卫生健康委要求履行相关报告或批准手续后,按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鼓励委管社会组织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及时将表决结果对外发布公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需依法履行民主决议程序后,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二条 委管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一定专业背景的财会人员;对分支(代表)机构等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财产来源必须合法,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不得从事章程规定业务范围以外及营利性经营活动。经费应用于开展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所需开支,包括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出差补助和办公经费等;定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并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财务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开立的银行账户,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的银行账户。委管社会组织在变更法定代表人、机构注销等情况时,由省民政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省卫生健康委也可在社会组织出现问题较多、社会不良反映较强或认为有审计必要时,提出审计要求,并组织对其审计。
第十三条 委管社会组织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应当坚持公益性宗旨,接受捐赠、资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按照《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主管社会组织接受公益性捐赠行为的通知》(甘卫科教函〔2020〕303号)要求,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用于公益事业,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不得接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资助。委管社会组织应每半年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一次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委管社会组织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五条 委管社会组织应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财务工作报告、会费收支等情况。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等信息,公开信息可通过自身官网或其他公共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委管社会组织可申请承接政府部门购买服务活动。经批准承办相关活动的,应在政府部门授权范围内组织开展活动,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监督管理。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省卫生健康委是卫生健康行业全省性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科技教育处(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委社管办)承担社会组织综合指导和日常监管职能。按照“依法依规、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原则,实行挂靠单位、业务指导处室、职能处室、科技教育处(委社管办)的分级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省卫生健康委对委管社会组织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委管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成立登记、变更登记、章程核准、人员备案、注销登记、年度检查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委管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委管社会组织的日常监管、换届监管、章程监管、负责人监管、重大活动监管及财务监管等;
(四)负责规范和监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现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委管社会组织兼职期间履行职责、领取报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行为;
(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委管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指导委管社会组织健康、可持续发展;
(六)协同中共甘肃省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中共甘肃省社会组织委员会做好委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委管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组织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职责分工
(一)挂靠单位。挂靠单位是社会组织的依托单位,应为中央在甘医疗卫生机构、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挂靠单位参与指导、协助、督促委管社会组织,参与监督、指导按章程开展业务;对重大活动实施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参与指导换届,对换届改选方案、章程修改提出审查意见;参与指导年检,掌握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对登记及备案事项变更,执行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及换届情况进行备案管理;对社会组织拟任负责人进行审查,并参与监督兼职人员履行兼职审批、备案手续;参与指导党建、思想政治和预防腐败工作;对注销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协助清算。
(二)归口业务指导处室(单位)。建立委机关处室业务指导社会组织制度。根据处室职能,每个社会组织明确一个业务指导处室。业务指导处室(单位)负责定期听取委管社会组织业务发展、行业自律和其他工作情况汇报,指导、监督委管社会组织按章程开展业务活动,配合相关职能处室开展审查审核、监督指导等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在制定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执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声誉、调解处理纠纷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委管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归口业务处室(单位)主要承担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政策、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业务指导处室(单位)负责社会组织各项登记初审、年检初审,并对社会组织业务活动进行指导。
(三)科技教育处(委社管办)。负责委管社会组织的归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对委管社会组织的成立、换届、变更和注销登记、核准备案、年度检查等事项会同相关处室进行审查和协调,会同相关处室审查重大活动实施方案。负责与登记管理机关的对接等工作。
(四)职能处室
1.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省管干部和委管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的审核备案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现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委管社会组织兼职期间履行职责、领取报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行为;指导委管社会组织按有关规定申报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2.财务处。负责对委管社会组织的财务监管,组织指导委管社会组织完成脱钩前资产清算工作;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财务违法行为;指导委机关处室向社会组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等工作。
3.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指导和监督委管社会组织国际及港澳台交流合作等工作。
4.直属机关党委。负责管理委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机关纪委依规依纪履行监督执纪职责,对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违纪线索开展核查、审查调查工作。
5.法监处。负责委机关制定对委管社会组织监管制度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或参与处理委机关与社会组织间涉法涉诉案件。
6.审计与督导处。负责监督指导委管社会组织进行换届、变更法人、法人离任及年检时的财务审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7.涉及向社会组织委托、授权或购买服务事项的委机关处室、直属单位,负责建立清单并监督指导社会组织规范项目及其资金使用的管理。
第五章 成立、变更及注销
第二十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直接登记类以外的委管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的前置审查事项,并负责具体办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成立社会组织应以促进我省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宗旨,符合社会组织布局结构要求,并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委科技教育处(委社管办)会同归口业务处室(单位)组织对发起人提交的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等材料进行前置审查把关。对符合条件、确有成立必要的社会组织应支持依法成立,报请委务会议审议。
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社会组织首届负责人应当由主要发起人担任。
第二十三条 省卫生健康委不受理社会组织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初审。社会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执行省民政厅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委管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社会组织管理有关要求及章程规定,按时进行换届。
委管社会组织换届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换届方案,换届方案应当在届满前三个月由归口业务处室(单位)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说明,再报科技教育处(委社管办)审核,由科技教育处(委社管办)提出审核意见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出具换届批复,方可换届。参与换届的候选人信息,应在本社会组织网站上提前对外公示。召开换届大会时,应当聘请公证员参与监票。换届完成后,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变更相关事项,并报科技教育处(委社管办)备案。
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换届的,应当在届满前两个月作出书面说明,经归口业务处室(单位)同意后报科技教育处(委社管办)审核通过,并报请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委管社会组织申请注销登记,应在归口业务联系处室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经省卫生健康委同意后,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委管社会组织出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的应予注销登记的情形,应当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同意后,及时向省民政厅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章 日常监督、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委管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委管社会组织实行日常活动事项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委管社会组织活动事项报告分为报批、报备和即时报告三类。委管社会组织应当按规定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本条所列日常活动事项及重大事项,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报告工作。具体报告事项、程序按照《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主管社会组织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甘卫科教发〔2020〕43号)规定执行。
报批类事项,委管社会组织应当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委管社会组织不得擅自开展。报备类事项,委管社会组织应当履行报备手续,报备事项自上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不同意见,委管社会组织可以按计划开展。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即时报告事项应即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委管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严格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要求执行,不得擅自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得搞收费评比或以评奖等名义变相敛财。
第二十九条 委管社会组织举办“一讲两坛三会(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和研讨会)”等活动,要严格按照民政部《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 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43号)要求,在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以促进社会组织所在领域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为目的,做到任务明确、规模适度、数量适当、经费合理。
第三十条 委管社会组织举办活动对外宣传,要客观、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含糊其词误导群众;未经批准,不得以省卫生健康委及相关处室或其他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宣传;对外要规范使用省民政厅核定的名称,不得擅自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列入活动组织机构进行对外宣传。委管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用好、管好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努力做到规范管理、科学使用。委管社会组织要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发布、舆情监测通报、信息存档备案以及网上互动回复和网下办事回应等工作运行机制,注重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及时性,增强内容的丰富性、可读性。委管社会组织官方新媒体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系统相关规定。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相关资料、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要严格把关,避免泄密事件发生。委管社会组织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对本组织会员进行网络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委管社会组织网站及新媒体必须遵循“谁开设、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平台责任人,确保信息准确真实,切实净化网络舆论环境。委管社会组织开设官方新媒体,其运营和管理第一责任人为本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委管社会组织开设网站及新媒体必须进行审批备案。
第三十一条 委管社会组织创办报纸、期刊和编辑发行出版物,须按国家和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委管社会组织严格遵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出版物必须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取得《准印证》后方可印刷发行。委管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出版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委管社会组织主办的内部刊物、公开发行的报刊,应按期及时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
第三十二条 鼓励委管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委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等形式,引导、培育和扶持委管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第三十三条 委管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
(一)委管社会组织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工作报告自查,经省卫生健康委初审盖章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省民政厅接受年度检查。
(二)委管社会组织上一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履行有关登记手续情况、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分支(代表)机构设立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
(三)委科技教育处(委社管办)会同归口业务处室(单位)组织对委管社会组织上一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初审意见,报分管科教的委领导审定后,由委管社会组织按规定报送省民政厅。
(四)委归口业务处室(单位)对委管社会组织上一年度工作报告中存在问题的应责成其限期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不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材料的委管社会组织,应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约谈、警告,拒不整改的采取责令撤换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及所属单位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均不得在社会服务机构兼任职务,不得兼任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领导职务,原则上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与本职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须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甘组通字〔2008〕76号)要求进行审批或备案,依章程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后,由民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社会团体换届时确需继续兼职的,应重新按程序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及所属单位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一个社会团体的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第三十六条 委管社会组织应进一步从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行为,省卫生健康委及所属单位领导干部(含现职及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期间,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兼职干部本人每年年底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省卫生健康委领导干部出席委管社会组织活动,根据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委管社会组织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省卫生健康委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已脱钩的行业协会,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甘肃省卫生计生行业学协会管理办法(暂行)》(甘卫科教发〔2016〕109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1月14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