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人社发〔2023〕258号
金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金昌市市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市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孵化基地的管理,促进我市孵化基地全面提质增效,现将《金昌市市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金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13日
金昌市市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加快推进市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以下简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规范化运行,提供低成本、全要素、便利化的创业孵化服务,根据《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甘肃省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是以培育创业创新主体为支撑,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的,充分利用各类场地和创业资源,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场地、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开业指导、风险评估、法律援助、事务代理等服务的示范性孵化平台。
第三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的原则,遵循科学谋划、合理布局的总体要求,确保基地(园区)建设科学、合理、规范、高效。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不含商业步行街、商(农)贸市场、运营主体经营的分公司、子公司等下属公司。
第四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在县(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中择优推荐确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评估。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下对辖区内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进行日常监管。
第二章 主要功能及要求
第五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场地保障功能。能为入驻(孵)实体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服务功能。有成熟的创业导师队伍,为入驻(孵)实体提供信息咨询、项目评估、项目推介、开业指导、企业管理、企业诊断、市场营销、品牌策划、产业链对接等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及指导服务;
(三)事务代理功能。能为入驻(孵)实体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商业性事务和工商、税务、社保等行政性事务代理服务;
(四)融资对接功能。定期开展项目路演、成果展示等活动,能为服务对象提供投融资对接服务;
(五)政策落实功能。为服务对象提供全面的创业政策咨询,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本办法所称的入驻(孵)创业实体包括各类创业项目及实体,实体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小微企业等。
第三章 创业孵化基地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运营资格。已被认定为县(区)级孵化基地,且运营单位是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稳定的经营场所。原则上生产经营厂房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楼宇型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以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电子商务类为主体的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基地建筑面积可以降低到不低于1000平方米;经营场地要产权清晰,租用场地要有明确的租赁合同且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自认定之日算起),除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外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基地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孵化服务场地,基础配套设施完善,符合安全生产、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要求。
(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明确的孵化管理制度(包括入孵和出孵条件、孵化年限)、财务管理制度等。
(四)完善的服务功能。认真落实针对创业实体的各项帮扶政策,孵化效果明显。自基地运营以来,入驻(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40%,入驻(孵)创业实体协议到期出孵率总体不低于50%。
(五)专业的服务团队。有不少于2名创业导师,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创业导师原则上必须持有省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专业技能证书和孵化基地颁发的聘书,也可以由市级以上创业大赛中的获奖人员或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知名度)的创业成功人士担任。
(六)稳定的服务对象。入驻(孵)创业实体在30户以上,创业人员和稳定吸纳就业人员(指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150人以上,创业实体应当是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机构等市场主体;以文化创意、新兴产业、科技研发为主体的孵化基地入驻(孵)创业实体在20户以上,创业人员和稳定吸纳就业人员(指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50人以上。
第四章 创业孵化基地确定程序
第七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确定程序:
(一)单位申报。申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单位应先向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申报资料包括:
1.《金昌市市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认定申请表》(附件1);
2.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屋产权证书或场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少于三年)复印件;
3.入驻(孵)协议复印件;
4.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
5.法人承诺书。
申报资料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
(二)县(区)初核。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单位情况和资料进行初步核实,提出核实意见,符合条件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推荐材料包括:
1.推荐报告;
2.县(区)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确定文件;
3.申报单位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两份。
(三)市级复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评估,提出复核意见。
(四)予以公示。将复核通过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名单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确定公布。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公布。
第五章 创业孵化基地评估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组织人员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分为A(评估得分100—90分)、B(90—80分)、C(80—60分)、D(60分以下)四个等次,其中A等次不得超过辖区内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总数的50%。
评估内容包括:
(一)运营管理方面: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准入退出机制是否完善,在孵企业经营是否稳定,是否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趋势,宣传渠道是否畅通,有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场地保障方面:孵化场地是否充足,公共服务区域是否满足孵化需求,显著位置是否展示创业扶持政策、有无服务规章和办事指南等;
(三)服务能力方面:创业孵化功能是否完善,孵化效果是否显著,创业活动是否丰富,是否为在孵实体积极落实政府各项扶持政策,孵化服务示范引领、带动就业是否明显;
(四)资金使用方面:补助资金是否使用规范、账务管理是否明晰,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要求;
(五)自我创新方面:在运营发展过程中是否积极探索创新,特色明显,是否在当地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具体评估办法和评分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制定。
第九条 评估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评估结果为D等次,责令进行限期整改,期限一个月。
(一)未醒目标识“市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未悬挂市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标牌的;
(二)不履行服务承诺,未按照孵化协议为创业实体提供服务,年度内被入驻(孵)创业实体向人社部门投诉三次以上且查证属实的;
(三)入驻(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孵率总体低于30%的(截至评估当月,创业实体到期后成功出孵的户数与全部到期创业实体户数的比率);
(四)运营机构法人因经济纠纷或其他原因,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五)有其他违规经营等情况。
整改结束后,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向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整改报告,进行复评。复评结果如仍为D等次,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称号。
第十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建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后,取消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称号。
(一)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满一年,未开展创业孵化工作的;
(二)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或孵化性质发生改变的;
(三)运营单位发生重大变故等原因丧失运营能力或已倒闭、歇业、停产的;
(四)被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的;
(五)弄虚作假、虚报瞒报、骗取套取补助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且整改不到位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按照《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一定奖补。
(一)对每年新确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资金分两次支付,其中认定当年发放补助资金10万元,第二年在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评估中获C等次以上的再发放补助资金10万元;
(二)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每年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评估为A等次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15万元补助资金;评估为B等次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10万元补助资金;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参加全省优秀创业孵化基地评选,未获得省级优秀孵化基地一次性补助的,当年给予15万元补助资金。
(四)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孵化基地为入孵入驻创业实体减免场租费、宽带费、水暖电物业费、通信网络费,以及提供创业服务、创业实训、事务代办等支出。补助资金从省级下达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创业实体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第十三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创业实体经营者或员工参加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创业实体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推荐,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可免除反担保。
第十五条 对符合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且当年评估为A等次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择优推荐参加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
第七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单位负责基地的规范运行和入驻(孵)实体的综合管理。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内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指导、管理工作。县(区)财政局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的评估和监管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市财政局不定期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要积极承担市级和县(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各类创业就业活动,并向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有关情况,作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年度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年度末要将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大监管力度,联合县(区)财政局委托独立的第三方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对未按规定要求使用补助资金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要发出整改通知,督促进行整改。对有违规、违法行为,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处理,依法收回补助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县(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管理办法,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
金昌市市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
(园区)认定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孵化基地(园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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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机构 |
|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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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性质 |
| 法人代表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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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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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 孵化场地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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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方式 (手机、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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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 传真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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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产权性质 | 自有()租赁()租期: 年 月至 年 月 | ||||||
现有在孵创业 实体户数 | 共 户,其中创业项目 户,个体工商户 户,企业 户,其他 户 | ||||||
成功出孵创业 实体户数 | 共 户,其中创业项目 户,个体工商户 户,企业 户,其他 户 | ||||||
现有在孵创业实体 吸纳带动就业人数 | 共 人,其中高校毕业生 人,返乡农民工 人,退役军人 人,其他 人 | ||||||
创业导师人数 |
| 专(兼)职工作人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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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服务开展情况 | (场地保障、创业服务、事务代理、融资对接、政策落实等情况,可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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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孵)创业 实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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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制度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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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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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承诺 | 本单位承诺以上填报内容真实有效,本单位对申报资格的符合性负责,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信用记录良好。若有不实,自愿取消市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认定资格、全额退回已取得的扶持资金并承担相应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区)人社部门意见(盖章)
| 我单位对申报资料和申报单位已进行核查,申报资料真实有效,申请单位符合市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认定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金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13日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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