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水务发〔2023〕204号 签发人:苏天泽
古浪县水务局
关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古浪县
调蓄水池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送审稿)》的请示
县政府:
按照县政府8月份重点工作任务安排部署,为切实加强县内调蓄水池运行管理,我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编制了《古浪县调蓄水池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现提请政府常务会审议。
一、起草过程
近年来,我县大力实施调蓄水池工程,建成和在建各类调蓄水池共278座,已建成220座,正在建设的58座,为加强县域内调蓄水池运行管理工作,全面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充分保障调蓄水池安全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更好地服务全县乡村振兴和经济社会发展,我局于9月中旬起草了《古浪县调蓄水池管理办法(试行)》(初稿),并征求了县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等10多个相关部门及各乡镇的意见。9月21日,县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讨论会议,根据会议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古浪县调蓄水池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已通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二、主要内容。
《古浪县调蓄水池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共分为九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县内调蓄水池运行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调蓄水池,是指人工修建,通过渠道(管道)引水,承担农业灌溉、城乡人畜饮水供水功能的蓄水工程。
第二部分,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县内政府和社会资本投资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各类调蓄水池。
第三部分,运行管护职责。调蓄水池按照管理权属进行管理,具有调蓄水池工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是调蓄水池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容积在10万立方米(含10万立方米)以上的调蓄水池由县水务局履行监管责任,容积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调蓄水池由县农业农村局履行监管责任,分别确定运行管理单位并监督落实管护责任。运行管理单位落实管理人员,制定并落实安全运行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登记管理,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参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履职手册(试行)和小型水库防汛“三个重点环节”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等规定,建立调蓄水池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管护责任人“三个责任人”制度,设立永久性公示牌,公布“三个责任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部分,登记管理。调蓄水池实行登记管理制度,调蓄水池运行管理单位持有关资料到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没有专管机构的调蓄水池,由所属乡镇负责组织开展申报登记。新建成的调蓄水池,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30天内向运营管理单位移交并完成登记;已建成运行的调蓄水池,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天内完成登记。调蓄水池完成改(扩)建、经批准升(降)级、性质(功能)及隶属关系等发生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部分,日常运行管护。按照《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规定,参照甘肃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DB62/T446-2019)划定调蓄水池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在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禁止各类有碍蓄水池安全运行的行为和活动发生;设置安全监测设施,提高安全运行风险预警预判能力;加强调蓄水池标准化管理,制定操作规程,提升运行管理能力;管护责任人应加强巡查,及时纠正和制止调蓄水池管理保护范围内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并报告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凡涉及占用调蓄水池管理保护范围线内土地或者水域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手续时,应征求调蓄水池主管部门意见。运行期间,要加强日常巡查检查,重点检查水位、渗流和主要建筑物工况等,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分析、报告和存档等工作;运行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程及操作指令操作;应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机制,落实抢险物资、队伍,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汛期安全管理,服从防汛抗旱统一调度,落实值班驻守制度,加强信息报送和数据共享;对容积在10万立方米(含10万立方米)以上的调蓄水池实行安全鉴定制度,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安全鉴定工作。首次安全鉴定(评价)应当在新建、改扩建、除险加固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每6-10年进行一次。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鉴定、评价(评估)成果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调蓄水池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出现影响安全运行的,应当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容积在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的调蓄水池,日常运行维护经费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容积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调蓄水池,日常运行维护经费由所在乡镇负责,可以从村集体经济收益中列支或者由流转经营主体承担。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调蓄水池,日常运行维护经费由运营主体负责解决。调蓄水池在出现运行故障后,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属工程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属运营管护不当造成的由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维修。
第六部分,调度管理。县水务局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指导运行管理单位制定蓄水计划,定期开展取用水检查。水管单位和供水企业应严格落实用水计划。10万立方米(含)以上的调蓄水池用水计划和调度方案由县水务局审查批准; 10万立方米以下的调蓄水池用水计划和调度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水管单位审查批准。
第七部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单位必须定期开展调蓄水池危险源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设立警示标志、界桩并安装防护栏,实施封闭管理。禁止工作人员单人、单独操作,做好检修操作人员的安全保障。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按各自监管职责,会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调蓄水池监督检查,及时掌握调蓄水池安全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运行管理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并整改到位。
第八部分,法律责任。运行管理单位未按照本办法开展工作,不服从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导致所管理的调蓄水池管理养护不到位,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管理工作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主管部门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部分,附则。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试行期间,国家、省、市对调蓄水池运行管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现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通过后,建议以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执行。
附件:古浪县调蓄水池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
古浪县水务局
2023年10月19日
附件
古浪县调蓄水池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域内调蓄水池运行管理工作,全面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充分保障调蓄水池安全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更好地服务全县乡村振兴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参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县内调蓄水池运行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调蓄水池,是指人工修建,通过渠道(管道)引水,承担农业灌溉、城乡人畜饮水供水功能的蓄水工程。
第三条 调蓄水池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运行管理单位落实管理人员及经费,加强安全运行管理。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内政府和社会资本投资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各类调蓄水池。
第三章 运行管护职责
第五条 调蓄水池按照管理权属进行管理,具有调蓄水池工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是调蓄水池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 容积在10万立方米(含10万立方米)以上的调蓄水池由县水务局履行监管责任;容积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调蓄水池由县农业农村局履行监管责任。监管单位分别确定运行管理单位并监督落实管护责任。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技术服务、管理考核等工作,组织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七条 运行管理单位落实管理人员,制定并落实安全运行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登记管理,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加强安全运行管理。
第八条 参照水利部《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法》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履职手册(试行)和小型水库防汛“三个重点环节”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等规定,调蓄水池要建立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管护责任人“三个责任人”制度。
(一)行政责任人。容积在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的调蓄水池,行政责任人是县水务局主要负责人;容积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调蓄水池,行政责任人是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是监督指导调蓄水池运行管理单位和技术责任人、管护责任人认真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指导调蓄水池安全运行管理,定期组织对调蓄水池运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协调落实调蓄水池维修养护等事宜。
(二)技术责任人。容积在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的调蓄水池,技术责任人是县水务局的技术人员;容积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调蓄水池,技术责任人是农业农村局的技术人员。主要职责是指导编制调蓄水池安全运行管理制度;指导落实调蓄水池安全运行法规、制度;指导编制调蓄水池安全应急预案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批,及时对调蓄水池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
(三)管护责任人。容积在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的调蓄水池,管护责任人是县水务局主要负责人;容积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调蓄水池,管护责任人是所属地乡镇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是落实安全运行管理岗位责任制和安全运行管理制度;执行调蓄水池安全运行管理指令,开展调蓄水池工程巡查、维修养护;做好调蓄水池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报送调蓄水池运行情况,做好巡查监测记录等。
第九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在调蓄水池醒目位置设立永久性公示牌,公布“三个责任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十条 调蓄水池实行登记管理制度。调蓄水池运行管理单位持有关资料到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没有专管机构的调蓄水池,由所属乡镇负责组织开展申报登记,登记数据和情况应实事求是、真实准确。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的调蓄水池,由县水务局建立技术档案,10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建立技术档案,监管部门对相关技术参数进行复核和检查,每5年复核一次。
第十一条 新建成的调蓄水池,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30天内向运营管理单位移交并完成登记;已建成运行的调蓄水池,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天内完成登记。逾期不登记造成运行事故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调蓄水池完成改(扩)建、经批准升(降)级、性质(功能)及隶属关系等发生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经原批复部门批准不得改变调蓄水池原设计功能。
第五章 日常运行管护
第十三条 按照《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规定,参照《甘肃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DB62/T446-2019)划定调蓄水池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管理范围。灌溉调蓄水池:容积30万方以下的调蓄水池坝肩、外坡脚向外30米;容积30万方以上(含30万方)的调蓄水池坝肩、外坡脚向外50米。人饮调蓄水池: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划定。
(二)保护范围。灌溉调蓄水池按照管理范围边界外延进行划定,主体建筑物不少于100米,其它附属建筑物不少于50米。人饮调蓄水池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划定。
第十四条 在调蓄水池(含附属设施)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调蓄水池运行和危害调蓄水池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行为。
第十五条 运行管理单位对调蓄水池坝体高填方段落、重要建筑物等关键部位,应设置必要的视频安防、变形观测等安全监测设施,提高安全运行风险预警预判能力。
第十六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按照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创建要求,全面加强调蓄水池标准化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提升运行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 调蓄水池管护责任人应加强巡查、巡护,做好调蓄水池管理保护范围内日常环卫保洁和垃圾、杂草清理等工作。发现调蓄水池管理保护范围内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纠正和制止,并报告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调蓄水池设施的性质和用途,不得侵占、变卖工程资产。
第十八条 凡涉及占用调蓄水池管理保护范围线内土地或者水域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手续时,应征求调蓄水池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九条 调蓄水池运行期间,运营管理单位要加强日常巡查检查,重点检查水位、渗流和主要建筑物工况等,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分析报告和存档等工作,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及早消除隐患。
第二十条 调蓄水池运行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程及操作指令操作闸门、启闭设备。闸门及启闭设备的操作运行应符合SLT722-2020相关规范要求。
第二十一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建立险情通报和应急处置机制。落实应急抢险物资、队伍等,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做到遇险处置得当、及时化解风险。
第二十二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汛期安全管理,服从防汛抗旱统一调度,落实值班值守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巡查检查和安全观测,及早发现险情,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信息报送和数据共享,蓄水情况、运行情况等信息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参照《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对容积在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的调蓄水池实行安全鉴定制度。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安全鉴定。参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首次安全鉴定(评价)应当在新建、改扩建、除险加固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每6-10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五条 调蓄水池运行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安全鉴定工作,报送县水务局审定,并由县水务局将鉴定、评价(评估)成果报市水务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调蓄水池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出现影响安全运行的其他情况,应当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容积在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的调蓄水池,日常运行维护经费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容积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调蓄水池,日常运行维护由所在乡镇负责,可以从村集体经济收益中列支或者由流转经营主体承担;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调蓄水池,日常运行维护经费由运营主体负责。
第二十八条 调蓄水池在出现运行故障后,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属工程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属运营管护不当造成的由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维修。
第六章 调度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水务局要严格落实“四水四定”原则,按照“总量控制、定额管理”要求,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指导运行管理单位制定蓄水计划,定期开展取用水检查。水管单位和供水企业应严格落实用水计划。
第三十条 调蓄水池运行管理单位(或所有权人)应制定用水计划和调度等措施。用水计划和调度方案应明确兴利调度、应急调度方式,根据调度条件及依据,明确调蓄水池主管部门及调蓄水池管理单位(产权所有者)责任与权限,落实操作要求。
第三十一条 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的调蓄水池用水计划和调度方案由县水务局审查批准;10万立方米以下的调蓄水池用水计划和调度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水管单位审查批准。当调度运行条件或依据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订,并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运行管理单位必须定期开展调蓄水池危险源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在调蓄水池管理范围设立警示标志、界桩并安装防护栏,对调蓄水池实施封闭管理。
第三十三条 运行管理单位要制定调蓄水池安全管理制度和调度规程。禁止工作人员单人、单独操作,做好检修操作人员的安全保障,确保人身安全。
第三十四条 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按各自监管职责,会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调蓄水池监督检查,及时掌握调蓄水池运行情况,对检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办整改,督促运行管理单位制定整改措施、逐项落实整改。
第三十五条 运行管理单位每次蓄水前后、蓄水初期组织开展一次安全运行排查,并及时整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确保水池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 出现重大险情、地震、水污染等突发事件,要及时组织排查处置险情,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运行管理单位未按照本办法开展工作,不服从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导致所管理的调蓄水池管理养护不到位,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调蓄水池运行管理工作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主管部门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试行期间,国家、省、市对调蓄水池运行管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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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浪县水务局 2023年10月19日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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