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灵台县烟草制品零售店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灵烟法〔2023〕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7: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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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台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灵台县烟草制品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市场监管中队、客户服务中心:

《灵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经2023年9月26日听 证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灵台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9月27日

 

 

灵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优化烟草制品零 售点的空间分布,维护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 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在广泛调研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灵台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本规定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坚持优化布局原则、坚持动态 平衡原则、坚持服务社会原则、坚持信赖保护原则。

第四条 灵台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实行一址一证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 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是指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地方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 对烟草零售市场资源配置实施的管理行为。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非外商投资(包括再投资形式)的商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 从事个体经营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上。

第八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对不符合以下规定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间距模式设置标准:

1.老城区街道卷烟零售点间距设置为80米,乡镇街道、逢集市形 成的乡村街道卷烟零售点间距设置为90米。

城区街道指:灵台县城西大街直行街道(水文站起)到东大街直行 街道(碑子沟廉租房小区门口止);财政街直行街道(灵台县畜牧兽医 局起至灵台县农副公司家属楼大门口直行街道止);皇甫街直行街道(灵 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口起至南山公园北侧止);芬芳源东区东门口 至经适房小区南墙至;广场街直行街道(灵台县交通局办公楼南侧墙十 字路口红绿灯起至廉租房3号楼大门口直行街道止);新兴路直行街道 (方圆宾馆门口起至新河雅苑小区);中台加油站起至溪河大桥南桥头 直行路;溪河南路直行街道(灵台县政务服务中心东起至新河小区直行 街道止);西城大道直行街道(陇塬明都小区三叉路口起由东向西直行 至皇甫谧中医院东门口止);前进路(陇塬明都小区三叉路口从北至南) 直行街道;溪河南路(陇塬明都小区三叉路口起至灵台县老年公寓门口止);密须大道(灵台县农业银行办公楼北墙起直行至县公路段门口止); 滨河小区至县灵台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街道;水文站至灵台县农业银行 办公楼北墙十字路口。

乡镇街道是指:梁原乡街道、龙门乡街道、朝男P镇街道、星火乡街 道、上氣镇街道、什字镇街道、西屯镇街道、独店镇街道、邵寨镇街道、 新开乡街道、蒲窝镇街道、百里镇街道。

村组自然形成的街道集贸市场是指:独店镇吊街街道、什字镇北沟 街道、百里镇新集街道、梁原乡横渠街道、梁原乡杜家沟街道。

2.新城区区域卷烟零售点间距设置为200米(指当地政府对某一区 域进行开发,房屋交付实际使用未满5年)。

3.对不以经营烟酒糖茶及预包装食品为主业,主营业务餐饮娱乐、 住宿、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化妆品店、按摩推拿、药妆医 械、中草药售卖、宠物店、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 器材、移动业务服务、网吧、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 配、寄递配送、物流企业、洗涤护理、月賤制售、鞋帽箱包、中介劳服、 寄卖典当、古董店、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美容等)、传真打印、照 相馆、成人用品店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 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与其他零售点间距应达到400米以上。

(二)容量模式设置标准:

1.对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独立加油站便利店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2.高速服务区内开设的便利店、超市两侧各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3.火车站、客运汽车站、机场大厅内的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1个卷 烟零售点。

4.城郊、农村、公路沿线区域按行政村户籍人口数量设置卷烟零售 点,常住人口 999人以下的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常住人口在1000人 以上的可设置2个卷烟零售点。

5.度假村等室外区域内场所,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6.商业楼宇(写字楼)平层及地下层已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 商场、烟酒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7.对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餐饮、曰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 场所,凡申请主体资格、经营场所及经营模式符合要求,且不违背烟草 制品零售点设置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森林防火及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 门规定等要求的,按照一店一证的规则,可设置2个卷烟零售点。

8.封闭区域矿、厂等大型企业内部固定场所,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占

(三)间距+容量模式设置标准:

1.商业街、农贸市场、综合性市场内等卷烟零售点数量应控制在2 户以内,所设零售点相互间距不低于100米;此类市场零售户店面面向 街道的按所处街道布局规定执行。

2.居民小区分为封闭式小区和开放式小区。

封闭式居民小区内,在小区平层且为全开放式的固定经营场所,卷 烟零售点设置以小区住户每100户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不足100户的 按100户计算,每增加100户增设一个卷烟零售点,卷烟零售点总量不 超过2个,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 该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 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内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开放式居民小区内每栋零售点数量不超过1个,且按照该区域间距 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

(四)间距优惠照顾要求: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间距方面按照申请区域间距标准的80% 执行,仅限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

(1)残疾人(无法从事一般社会工作,且无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 未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的残疾人并持残疾证原件;智力、精神残 疾不予办证),仅限本人经营。

(2)烈属(持烈士证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 材料)。

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 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在间距方面 按照申请区域间距的80%执行。

3.规划实施前设立或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 的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 经营,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间距方面按照 申请区域间距标准的80%执行,同一许可证因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清 理情形照顾一次。

第九条 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的情形:

(一)特殊区域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

1.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及周围100米内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对于原合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到期不予延续。

2.党政机关内部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对于原合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到期不予延续。

3.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

4.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确规定不得办理经营性质门店 的。

(二) 申请主体资格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 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 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对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 福、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不属于外商投资 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8.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和个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 经营场所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

1.不属于固定经营场所的(电话亭、流动摊点、报刊亭、其他服务 亭)且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前店后宅式或下店上宅式)。

2.同一经营场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烟的。

4.销售、存储有毒有害的化工制品、农资、农药及其它带有腐蚀性 的商品场所。

(四) 经营模式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卷烟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五) 其他规定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

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条距离测量

1.间距测量的起点为申请人固定经营场所可通行出入口(门框)的 中心点,终点为参照物(最近持证零售户)可通行出入口(门框)的中心点。

2.在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前提下,间距按照可通行的最近距离进 行测量,中间有障碍物的,原则上测量点应与障碍物保持30CM的距离, 以供行人安全通过。

3.一个固定经营场所有多个通行出入口的,以间距最近的出入口作为测量的起点。

4.经营场所在多层楼宇内的,按可通行的间距测量。

第十一条对城郊、农村、公路沿线的行政村区域按常住人口设置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常住人口数据以统计部门最近一次人口普查数据为 依据。

第十二条对间距优惠照顾的特殊群体,应以向相关部门通过信息 系统查询取得的材料为证明材料,对无法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取得材料的,可由申请人提供原件扫描上传系统,打印归卷。

第十三条许可证初次办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中小学校、幼 儿园周围超过100米未超200米的,封闭式建筑工地的,许可证有效期 为1年。

第十四条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无违法违规,许可证到期延续期限最 长为2年。其中原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的,许可证到期延续期限不超过 1年。

第十五条本规定中以下”“以上”“以内”“不低于”“不超过均包括本数或本级。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 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 权城、伽功能及法朗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 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具备对外经营卷烟的基本设施和条 件,不包含无实际商品展卖的场所。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固定,是指经营场所由砖、木、钢等 材料建成,形成可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的,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 临时棚舍、彩钢房、铁皮房、活动板房等。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 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平层全开放,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等。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一址一证,是指一个经营地址只能设置 一个零售点。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封闭式居民小区,是指位于城镇有院墙 分隔,小区外的人员不能随意进入,进出口有门卫。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幼儿园,是指取得教育部门办学资质 的幼儿园。所称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 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距离范围 为学校出入通道100米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经灵台县烟草专卖局发布后,应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灵台县烟草专卖局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实 际,适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灵台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曰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2年11 月1曰起实施的《灵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灵烟发〔2022〕13号)同时废止。

 

抄送:平凉市烟草专卖局、灵台县司法局

灵台县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239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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