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宁县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的通知(静政办发〔2023〕7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7: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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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静宁县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管理

实施意见(试行) 》的通知

静政办发〔2023〕7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静各单位:

《静宁县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 十八届人民政府第 32 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

抓好贯彻落实。

 

 

静宁县人民政府

2023 9 27 日

 

 

静宁县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管理

实施意见 (试行)

 

 

为规范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 号) 和《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管理 实施意见的通知》(平政办发〔2012〕34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

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交易条件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指静宁县限价

商品房办理产权证书 5 年后,取得完全产权后上市交易的行为。

(二)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限价商品房

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不满 5 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三)限价商品房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5 年(以办理房屋

权属证书时间为起点计算),并经批准上市交易的。

(四)已购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的契税等有关税费按税务部

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已购限价商品住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

1.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2.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产权共有人不同意上市交易的。

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限制其房地产权利的。

4.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上市交易

的情形。

(六)已购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后,申请人及其配偶不得再

次申请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

二、交易程序

已购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房产服务中心)

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房屋所有权人(含共有权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结婚证。

3.房屋共有权人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人提出上市交易申 请及相关资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限价商品住房

上市交易意见书》。

(三)申请人与受让人双方按照规定向县税务部门缴纳相关税

费。

(四)申请人与受让人一起,持《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意见 书》等相关资料到县政务大厅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住房产权转

移登记手续,房屋产权变更为全产权的商品房。

 

(五)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核发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三、监督管理

(一)采用欺骗手段,将不得上市交易的已购限价商品住房上 市交易或者私下交易、倒卖限价商品住房牟取暴利的; 已购限价商 品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获取保障性住房的,按照有关规

定进行处罚。

(二)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中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实施意见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服务中心)牵 头组织实施,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规划、不动产)、县税务

局等部门协同做好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工作。

(四)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静宁县已购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的

管理。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9 2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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