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泽县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3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7: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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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泽县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

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23〕30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及省市驻临各单位,县属各国有企业:

《临泽县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已经九届县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5日

 

临泽县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规范国土地使用权租赁行为,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法规、政策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域内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以划拨、出让转让、置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下简土地租赁)是指土地出租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使用者,由当事双方签订一定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办法适用范围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及监管部门或机构

第四条土地使用拟对外出租,出租主体应制订出租方案,方案内容主要包括:

(一租赁资产的基本情况;

(二承租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三招租方式、初步定价、租赁期限;

(四租金支付方式及递增率;

(五)履约保证金额;

(六)招租须知及合同范本等。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应当履行报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规定如下

(一行政单位拟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二事业单位拟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属国有企业拟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经董事会研究通过,报鑫临公司审批并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涉及征地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先行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规定如下:

(一具有竞投(买)条件的项目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二)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同地段出租价格,并按国家及省、市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县财政部门备案,并通过电视或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监督。

第七条土地租赁以短期为主,土地出租单位不得与承租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确需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的,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向县财政部门提交国有土地拟长期出租情况的报告,报告内容载明基本情况、主要原因、出租单位意见及主管部门意见等,经县财政部门核准后方可签订。

短期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金按年度收取。长期租赁期限不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收取时间、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第八条 租赁国有土地,应由土地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内容主要包括:

(一出租方、承租方名称及法定代表人;

(二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

(三租金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时间和调整幅度;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或途径;

(六)其他需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 租赁合同应当参照使用标准格式。租赁合同标准格式由县自然资源局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 有土地出租单位承租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的,应当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县财政部门报备,县财政部门登记备案。

合同复印县财政部门备案,原件加盖备案戳记并退回土地出租单位存档。

第十一条 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期内,承租土地出让,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

租赁土地办理出让后,土地租赁关系终止。

第十二条承租人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届满前,出租单位收回

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需收回的,依照法程序办理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三条有土地承租人具有优先续约权,在条件下除社会公共利益要收回土地,应予批准。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期满,承租人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向土地出租单位发起要约,并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租赁审批手续

未按规定申请续或者虽申请续但未获批准的,标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依法无偿收回。

第十四条 承租人以下情形之一的,土地出租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标的土地使用权。

(一)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的;

(二)未经土地出租单位同意转让、转租的;

(三)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租金的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土地租金,缴纳相关税费后,全额上缴级国库,得滞留、截留和挪用

基础设施需要维修改造另提出申请,按相关程序纳入财政预算解决。

第十六条 属国有企业收取土地租金应当按照取得土地的方式分类管理

(一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收取租金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税有关规定管理

(二)通过无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收取的租金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后,足额上缴县级国库。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国有土地租金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国有土地租金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国有土地租金收缴使用中的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出租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控机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国有土地出租情况和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报批、擅自出租国有土地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条规定处罚、处分或处理。

第二十条属国有企业经报批,擅自出租国有土地的,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一条规定处罚、处分或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未经县财政部门核准,擅自签订有土地长期租赁合同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移交县纪委监委查处。

第二十二条 土地租赁长期合同签订30日未备案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征收、缴纳、管理国有土地租金的行为,依据《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土地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缴纳税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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