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农牧全产业链发展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临州办发〔2023〕5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7: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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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临夏州农牧全产业链发展信贷风险

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州办发〔2023〕5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在临有关单位:

《临夏州农牧全产业链发展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8 月 23 日

 

 

 

临夏州农牧全产业链发展信贷风险

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州农牧全产业链发展,缓解农牧产业生产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规范风险补偿基金信贷业务管理,根据相关金融信贷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夏州农牧全产业链发展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是指临夏州人民政府为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州农牧产业链发展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农户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分散或抵补银行信用风险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基金信贷业务,是指将风险补偿基金作为风险保障措施,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补偿基金账面余额放大一定倍数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当借款人确实无法正常履行贷款偿还义务时,按相关各方约定,由风险补偿基金按比例进行分担代偿。

第四条 设立原则

(一)严格准入。风险补偿基金的设立应符合临夏州人民政府和相关金融机构要求,手续完备合规。

(二)突出重点。风险补偿基金旨在发挥金融机构优势,加大农牧产业发展信贷投放,实现经济、社会双重效益。

(三)规范操作。风险补偿基金明确约定风险补偿基金账户开立、资金监管、风险代偿等流程,规范各环节业务操作。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五条 临夏州农牧全产业链发展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由州人民政府负责筹集资金设立。

第六条 风险补偿基金在合作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在贷款发放前实际注入到位。

第七条 风险补偿基金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州人民政府授权基金管理机构管理,为全州辖区内农牧产业发展主体提供贷款风险补偿。贷款对象向基金管理机构按年支付不高于 1%的管理费。

第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依规开立风险补偿基金专户,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分担或补偿贷款风险。

第九条 基金续存期为 3 年,自首批资金到位起计算。基金续存期满进行清算回收,需要延长期限的,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州农业农村局、基金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州农业农村局负责风险补偿基金考核、监督等工作,定期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基金运行情况。州政府金融办负责指导基金日常业务管理和基金风险补偿、追偿工作,协调解决基金管理中的其他问题。州财政局负责基金的拨付工作。

第十二条 县(市)农业农村局向州农业农村局推荐符合支持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由州农业农村局审核后建立项目库(每季度更新一次),州农业农村局向合作银行推荐符合支持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规范风险补偿基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配合银行做好信贷业务发放和收回工作;负责对逾期贷款按约定比例进行代偿;向州人民政府报送贷款发放、基金代偿等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做好农牧全产业链贷款产品创新,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点和信贷准入条件,做好贷前调查、审查审批,自主发放贷款,确保应贷尽贷。加强贷后管理,成立专项工作组,确保贷款的到期回收。按季度核对业务数据,同步报送基金管理机构。

第四章 基金运作

第十五条 补偿基金运营

(一)发放审批流程。由基金管理机构对贷款申请对象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基金管理机构书面通知银行,并配合银行做好信贷业务发放工作,合作银行按照相关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和信贷政策审批发放贷款。

(二)追偿程序。基金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共同跟踪贷款发放后的使用情况,确保贷款用途符合协议规定;并共同负责开展逾期贷款的前期追偿,督促借款人清偿所欠贷款本息。

(三)代偿范围。风险补偿基金仅用于代偿发生不良贷款的本金。

(四)代偿程序。若发生不良贷款,在合作银行启动追偿程序,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并立案后,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向合作银行进行先期代偿。收回的逾期贷款存入风险补偿基金专户。

第十六条 贷款额度严格限定在风险补偿基金账面余额的十倍以内,代偿后风险补偿基金余额低于贷款额度的十分之一时由州人民政府及时补足。

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基金信贷业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暂停新发放贷款:

(一)不良贷款率超过 3%(不含);

(二)未按约定履行代偿责任或违反双方协议约定义务;

(三)代偿后风险补偿基金余额已不足以支持业务发展且基金合作机构未及时补足;

(四)不符合监管规定;

(五)不符合三方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承贷银行要持续跟踪政府风险补偿基金的风险变化情况,对于导致暂停合作的风险因素已解除的,协商一致后可恢复合作。

第十九条 风险补偿基金信贷业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终止业务合作关系,并及时与政府沟通,通过行政、法律等手段积极清收。

(一)基金余额无力代偿;

(二)基金合作机构存在蓄意不履行代偿义务、隐瞒重大不利事项、进行商业(合同)欺诈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合作银行为清理不良贷款,将本机构已有的存量客户不良贷款转移至本协议项下的政府风险补偿基金贷款;

(四)其他可能对银行债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二十条 风险补偿基金应接受审计、财政等监管部门进行的审计、检查。风险补偿基金参与单位在管理中出现工作失误时,应按照尽职免责的原则,实行业务容错机制,免除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由州农业农村局、州财政局、州政府金融办、基金管理机构以及合作银行为成员单位的临夏州农牧全产业链发展风险补偿基金协调机制,加强沟通、互相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形成工作合力,更好地服务全州农牧全产业链发展。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工作人员队伍与能力建设,积极组织开展专业能力培训,打造一支既懂政策又懂市场的经济管理干部队伍,切实做好风险补偿基金合作运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加强风险补偿基金监督管理,做好基金审计、检查等工作,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平稳,使用流程规范有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农业农村局、州财政局、州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限 5 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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