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水河湖发【2023】40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7: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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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厅属有关单位,各市(州)水务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河道采砂管理秩序,依据《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发〔2019〕58号)和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审查权限

设有省级河长的河流,河道采砂规划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疏勒河、石羊河和讨赖河采砂规划,需要征求相关流域机构的意见。省界河流(河段)的河道采砂规划,需要征得水利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市级行政区域界河河道采砂规划,由所在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应征得毗邻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行政区域界河河道采砂规划,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应征得毗邻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河道的采砂规划,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相部门意见,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审查机关同意,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规范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以县(市、区)为单元组织严格按照《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与实施监督管理技术规范》(SL/T423—2021)编制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审查单位应根据来水来沙实况、采砂管理等因素,核定县(市、区)年度采砂实际控制总量。年度采砂实际控制总量不得超过采砂规划中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年度采砂实施方案不予同意:

1.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编制不符合要求;

2打击非法采砂不力,非法采砂未得到有效遏制;

3.未建立采砂管理信息化监管系统;

4.河道内仍有堆砂未清出河道,未对历史遗留砂坑、侵占河道、被破坏河床和河岸护坡进行整治、修复。

同年,按照工作要求,每年11月底之前,各市(州)水务部门将下一年度采砂计划报省水利厅备案。

三、规范河道采砂许可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出让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砂石资源实行统一开采管理。

获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河道采砂许可申请,申请材料严格按照各级政务服务网流程要求提交。提出申请前,应当编制可采区实施方案、堆砂场设置方案及河道修复方案,报有许可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河道采砂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申请办理疏勒河、石羊河和讨赖河采砂许可证,需要征求相关流域机构的意见。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再核发采矿许可证。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四、规范河道采砂监督管理

(一)落实采砂监管责任人。对有采砂管理任务的河道,逐级逐段落实采砂管理河长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和行政执法责任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许可单位应建立河道采砂管理监控平台,运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加强采砂现场监督管理。对开采、加工、计量、装运等方面实施全过程监管。

(三)强化采砂作业现场管理。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的要求进行采砂作业,遵守以下规定:

1.按照采砂许可规定的开采地点、范围、深度、期限、采砂控制量、开采高程和作业方式等要求进行采砂;

2.开采作业现场应设置电子围栏、出入卡口、地磅计重设施、冲淋设施、电子监控设施等基本管理设施监控数据接入河道采砂管理监控平台;

3.现场应设置规范的河道采砂公示牌、采挖区边界标识牌;

4.及时清运砂石、平整弃料堆体或者采砂坑槽,汛期不得在河床堆放砂石料;

5.加工场和堆场不得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标准应符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要求,建设情况作为采砂许可备案复核重要依据;

6.在通航河道内采砂的,应当服从通航安全要求,不得违反有关通航安全规定,不得向航道和通航水域抛弃废弃物,不得妨碍航道畅通、损害通航条件;

7.不得破坏环境、污染水体;

8.采砂机具、运砂车辆应当统一管理,依法登记

9.采砂机具在禁采期应当集中停放在指定地点,安装定位系统,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

10.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实行河道砂石来源证明。河道砂石全面实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采运管理单作为河道砂石的合法来源证明。没有采运管理单的砂石,运砂车辆(船舶)不得装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销售。不得伪造、变造河砂河道砂石合法来源证明

(五)落实采砂现场平整修复。按照“谁开采、谁清理,即开采、即修复”的原则,采砂单位或个人应即时对河道采砂现场进行平整修复,恢复河道岸线生态功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平整修复完成情况组织开展核验,涉及通航河道的,会同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核验;涉及鱼类重要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洄游通道的,会同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验。核验结果作为实施下年度采砂许可的重要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平整修复生态责任追究制度,探索推行河道采砂生态修复履约保证金制度。核验应包含以下内容:

1.是否及时清运砂石,采砂机具是否撤离采砂现场;

2.弃料砂堆和采砂坑槽是否清理平整;

3.是否按要求对河道进行修复。

五、规范清淤疏浚砂石综合利用及许可

因吹填固基、整治河道或航道以及水利、水电、交通、市政等涉水工程产生砂石涉及综合利用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报经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因河道清淤疏浚产生砂石涉及综合利用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清淤疏浚计划和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述行为不再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产生的砂石统称为疏浚砂,不得擅自销售。确需销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处置。

在疏勒河、石羊河和讨赖河开展上述行为的,需征得相关流域机构同意。

六、严厉打击非法采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河长制湖长制平台,联合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坚持日常执法与重点打击相结合,适时开展执法打击和专项整治行动。焦“采、运、销”关键环节和“采砂业主、采砂船舶(机具)、堆砂场”关键要素,紧盯“隐形式”“小散乱”偷采活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打击“砂霸”及其背后“保护伞”。对未依法依规认真履行河道采砂管理职责,监管不力导致乱采乱挖现象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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