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信县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的通知(崇政办发〔2023〕3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7: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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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崇信县公共场所控制吸烟

管理办法》的通知

 

崇政办发〔2023〕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及省、市驻崇各单位:

《崇信县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618           

 

 

 

 

 

 

崇信县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营造无烟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平凉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县控烟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场所负责、公众参与、综合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控烟工作。将控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烟工作体系建设。县城市社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城区控烟工作。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崇信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爱卫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控烟工作,组织开展控烟工作宣传教育活动。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控烟工作规划,提出具体工作措施;

(二)指导、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控烟工作,监督检查控烟工作各项措施落实;

(三)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控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对各部门、各单位控烟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价。

崇信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爱卫办)负责本县控烟工作的日常业务工作。

教科、文旅、市场监管、卫健、交通运输、公安、民政、人社、工信商务、住建、农业农村、金融办、烟草专卖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本系统和主管行业的控烟工作。

县卫生监督所应当将控烟工作纳入执法内容,履行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监督执法职责。

第六条 有关控烟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分工,负责控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

(一)县金融办、人行崇信县支行:负责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县公安局:负责本系统的控烟工作,同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商场(店)、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的室内营业区域,宾馆、旅店、洗浴中心等提供住宿服务场所的室内公共区域的控烟工作有监管责任;

(三)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餐饮业经营场所、商场(店)、市场、超市、药品销售和医疗器械经营场所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以及对全县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四)县教育科技局:负责中小学校、学前教育机构、教育培训机构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县民政局:负责社会福利机构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六)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监督所: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汽车站等相关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七)县文旅局:负责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剧院、文物保护、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八)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各医疗卫生机构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九)县工信商务局:负责电信、移动、联通网络公司等单位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统办大楼公共区域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二)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房产服务中心: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电梯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三)县卫生监督所负责电影院、宾馆(招待所)、公共浴室、美容美发、网吧、KTV等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四)县烟草专卖局:负责烟草销售场所的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烟工作。

控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对本场所内的控烟工作进行管理,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场所的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控烟场所

第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但第十条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设置室外吸烟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二)设置有关吸烟的设施和明显的引导标识;

(三)远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

第十条 餐饮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商场、超市、公共洗浴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室。吸烟室应当具备独立空间、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设置明显标志。

第四章  控烟措施

第十一条 控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控制吸烟管理制度,设置控烟监督员,并做好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场所出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公布监管电话号码;

(三)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得摆放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有权令其离开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的,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且扰乱公共秩序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二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标识。

第十三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任何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禁烟职责,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控烟有关规定,带头履行控制吸烟义务。县爱卫会定期开展控烟检查,通报情况。

第十五条 鼓励控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进行管理。

第五章  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组织发放控烟宣传材料,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吸烟和被动吸烟危害知识,倡导无烟家庭建设。

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每年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控制吸烟公益宣传。

车站、广场、公园、影剧院、商场、超市、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和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设置固定的宣传牌、宣传栏或通过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公益性宣传。

第十七条 县卫健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戒烟门诊,公布戒烟咨询电话,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咨询和治疗服务。

第十八条 提倡和鼓励创建无烟单位。控烟工作应当作为评选本县文明单位、卫生单位的前置条件。

鼓励单位制定内部控烟奖惩制度。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应当积极带头控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公务活动中吸烟,教师不得在未成年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得在患者面前吸烟。

第十九条 鼓励控烟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社会监督,为吸烟者提供戒烟帮助,对控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每年531日的“世界无烟日”期间,集中开展控制吸烟“宣传周”活动,并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停止售烟一天、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全县设置公开统一的举报电话12345,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按照责任分工,转给各相关控烟监督管理部门。

各控烟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控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得阻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进入该场所履行控烟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各控烟监督管理部门可聘请志愿者担任控烟工作监督员,对公共场所控烟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予以配合。

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场所控烟等工作的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相关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职责,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纪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公共场所:公众可以进出的场所或者供集体使用的场所,包括餐饮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公众娱乐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用电梯等。

吸烟:是指吸入并呼出烟草的烟雾或者电子烟气雾的行为。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视为吸烟。

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有两面以上侧墙的任何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道间、电梯轿厢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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