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市属在古各单位:
修订后的《古浪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古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3日
古浪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六稳”“六保”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全县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古浪县委办公室 古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保”工作方案的通知〉》(古办发〔2020〕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古浪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县人民政府设立,县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及我县产业政策,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体现资金的引导性、鼓励性和补偿性功能。
第四条 专项资金可综合运用贷款贴息、奖励、补助、扶持等多种形式保市场主体,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全县经济发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古浪县内注册登记的满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法人企业。
第二节 专项资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情况逐年按适当比例增加。县工信局按照在预算年度内“超支不补、结余上缴”的原则,在预算安排额度内统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年终出现结余全额上缴。
第七条 成立以县长任组长,分管工业、财政、商务的副县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使用审核。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工作,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下达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由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审批使用,由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主要用于购买原材料、研发投入、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
第三节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九条 奖励突出贡献企业。企业上年度在本县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按纳税额的1%给予奖励。
第十条 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对上年度工业产值首次超过1亿元且增加值达到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工业产值首次超过2亿元且增加值达到2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工业产值首次超过3亿元且增加值达到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中小企业壮大规模。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且获批“入规”的中小工业企业,在享受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县上为每户企业分两次奖励20万元,即获批入规满一年,保持规上工业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奖励10万元;获批入规满两年,持续保持规上工业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再奖励1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在新三板、主板和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发行债券。对首发上市、新三板和科创板挂牌、发行债券的中小企业,在享受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县上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三条 引导支持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扶持中小企业加快实施“三化”改造。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享受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县上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认定的省级行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享受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县上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享受市上奖励的基础上,县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重点项目建设。新建或扩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且在12个月内建成投产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且在12个月内建成投产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3亿元(不含3亿元)且在18个月内建成投产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且在24个月内建成投产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政府投资类项目不予奖励。
第十五条 扶持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对首次纳入为限额以上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和住宿、餐饮企业,为每户企业分两次奖励15万元,即获批纳入满一年,保持限上企业经营规模的,奖励5万元;获批纳入满两年,持续保持限上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再奖励10万元。
第四节 申报条件和资金审批
第十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县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完整、规范,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报表;
(三)经济效益情况良好或发展趋势良好;
(四)纳税信用良好;
(五)守法经营,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四)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新建企业除外);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项目核准或备案、规划、用地、环保、安全、节能等方面的批复文件等)。
第十八条 资金审批程序:
(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内工业企业由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外工业企业由工信局负责,分别向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工信局、税务局、统计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加注初审意见;符合申报条件的限上商贸流通中小企业由商务局负责,向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县统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加注初审意见;
(二)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
(三)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四)项目资金申请部门根据领导小组会议意见,办理资金支付。
第五节 资金监管
第十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二十条 对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依规收回全部资金,违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节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古浪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古浪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杨琦玮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 组 长:唐 文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李 涛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白玉春 工业集中区党工委书记兼管委会主任
宋学军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魏鸿明 县财政局局长
陈玉生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姚永平 县工信局局长
贾喜奎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顾建龙 县商务局局长
朱培龙 县应急局局长
景荣时 县审计局局长
朱宗义 县文旅局局长
顾建军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张开武 县统计局局长
赵海涛 县政府金融办主任
姬兴武 市生态环境局古浪分局局长
张金山 县税务局局长
陈宗奎 县科技局副局长
古浪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工信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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