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农便字〔2022〕285号
兰州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高新区社农局:
现将《兰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1日
兰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1日印发
(共印15份)
兰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
实施方案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和《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大力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推进由数量增长向量质并举转变,以内强素质、外强能力为重点,突出抓好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引导实现经营质量效益、物质装备水平、产业支撑能力、组织服务带动农户功能稳步增强。紧密结合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实际,围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和质量提升,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在发展精致农业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强化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小农户与大市场有机衔接,为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实现共同富裕提供有力支撑。到2022年底,全市农民合作社总体质量明显提升,主动适应市场能力和引导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进一步提高,在产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持续增强。创建各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40家以上,达到660家以上。到“十四五”末,全市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规范运营水平进一步提升,示范社创建取得重要进展,辅导员队伍健全完善,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显著增强。到2025年末,各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达到800家以上、示范家庭农场达到200家以上。
二、工作重点
(一)着力提升规范化水平。通过建立健全农民合作社规范管理和财务会计、家庭农场“一码通”管理和规范运营等基础制度,进一步提升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新型经营主体规范运营水平。
1.建立农民合作社规范管理长效机制。指导农民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加强合作社档案管理,实行社务公开。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履行好各自职责。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各项财务账簿,建立成员账户,规范会计核算,合理配备财务会计人员或进行财务委托代理,落实可分配盈余返还制度,做到账账相依、账物相符。依法开展农民合作社登记注册,对农民合作社所有成员予以备案。严格实行农民合作社报送年度报告制度,建立畅通便利的市场退出机制。加强农业农村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监测预警和宣传教育,防范以农民合作社名义开展集资活动。2022年底,全市运行较规范以上的农民合作社达到70%以上,到2025年,达到85%以上。
2.规范家庭农场运营制度。依托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实行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家庭农场“一码通”管理服务机制,积极开展家庭农场统一赋码工作,确立家庭农场唯一标识数字码和二维码,叠加家庭农场生产经营、产品品牌、商誉信用等信息,实现家庭农场管理服务数字化。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随手记”记账软件宣传推广力度,有效扩大政策知晓范围,引导广大家庭农场积极安装使用。对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拟纳入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认定范围的,原则上要全部登记使用“随手记”记账软件,以此作为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动态监测的重要手段和工作依据,推动实现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数字化、财务收支规范化、销量库存即时化。
(二)不断加强主体能力建设。全面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合发展、稳粮扩油、参与乡村建设、带头人素质和合作社办公司。
1.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积极组织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家庭农场主参加“耕耘者”、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训;组织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参加经营管理型、专业生产型和技能服务型高素质农民培训,全省每年培育300人以上。县乡要分级建立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各级组织、农业农村、科技、教育等部门要分期分批开展农民合作社骨干培训。鼓励各类技术人才、村“两委”干部、“第一书记”、驻村帮扶队员、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高校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和返乡、回乡、下乡人员积极领办、创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对青年农场主的培养和创业支持。
2.提升带动小农户能力。围绕带动小农户、服务小农户、提升小农户,引导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通过统购农资良种、提供生产服务、开展订单合作及承担农业生产托管等方式,与小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帮助小农户提升生产经营水平、拓宽增收渠道,联结小农户占比达到35%以上。按照“有种养基地、有农业机械、有良种供给、有订单销售、有加工储藏”的标准,指导办实办好农民合作社,“五有”合作社占比达到65%以上。
3.促进主体融合发展。鼓励有长期稳定务农意愿的农户适度扩大经营规模,成长为家庭农场。引导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联合组建农民合作社。在产业基础薄弱、主体发育滞后、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的地区,鼓励村党支部(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农民合作社,聚集人才、资源优势发展特色产业,因地制宜探索农民合作社多种发展模式。支持农民合作社跨地区、跨领域发展联合社,增强合作社带动农户发展能力;鼓励从事同类特色产业的合作社抱团组建联合社,以规模优势增强市场话语权;鼓励发展“种养+加工+销售”的全产业链联合社,不断延长产业链,有效解决合作社农产品单一、加工能力弱、销售价格低、产业链条短等突出问题。引导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合作社联合发展,加快构建主体多元、功能互补、运行高效的现代农业产业组织体系。
4. 推动农民合作社办公司。支持具备办公司条件的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采取出资新设、收购或入股等形式办公司,以所办公司为平台整合资源要素、延长产业链条、提升经营效益。引导农民合作社与所办公司独立核算,明晰产权关系,合理分配利益,确保可持续发展。加强农民合作社办公司跟踪观察,总结好的经验做法。
5.鼓励支持大豆油料种植。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统一安排,鼓励种植规模大、技术装备适宜、带动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大豆油料扩种任务,开展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引导技术、人才、资金、装备等要素向重点主体集聚,实现对重点主体辅导服务全覆盖、加大相关示范创建名额倾斜支持。围绕大豆、油料扩种的整地播种、施肥打药、收割收获等关键环节开展全托管或半托管社会化服务。
6.参与乡村发展和乡村建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由种养业向产加销一体化拓展。支持县级及以上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提升产业规模和质量,补齐技术、设施、营销等短板,改善生产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乡村建设,承担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实施和农村基础设施运行维护。
(三)深化社企对接。积极引入信贷、保险、科技、物
流、网络零售、农产品加工等各类优质企业,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覆盖全产业链条的服务和产品,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贏。推进经营主体数据资源共享,鼓励企业把试验示范园区、技术推广中心、直采供应基地等建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社企对接服务下沉。支持邮储、中化、中粮、供销等大型企业向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提供产销渠道支持、寄递资费优惠、融资保险、品种筛选、数字农业、烘干仓储、品控溯源等综合服务。
(四)健全指导服务体系。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选聘机制,实行绩效评价管理,创建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深入开展示范创建活动,进一步规范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服务能力。
1.持续加强县乡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从乡土专家、大学生村官、企业和社会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示范社带头人、示范家庭农场主等中选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细化辅导员工作职责,加强辅导员分级分类培训,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及农业
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提供综合性指导服务。按照省上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千员带万社(场)”行动,各县(市、区)要积极开展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的聘任和培养,根据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情况,制定“千员带万社(场)”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千员带万社(场)”行动的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挂钩联系辅导员名单。 探索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采取购买服务、备案管理、挂牌委托等方式,遴选有意愿、有实力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联合会、涉农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承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运营指导、财税代理服务。
2.深化示范引领作用。充分发挥示范社、整县推进、典型案例“三个抓手”的示范引领作用。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国家、省、市、县级示范社四级联创及示范家庭农场省、市、县“三级”联创,积极开展示范社动态监测,每年创建合作社示范社40家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20家以上。持续开展榆中县国家级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试点工作,积极争取省级试点,通过政策支持,示范引领,模式创新等举措,探索一批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模式,打造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县域样板。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农业农村局要将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制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并安排部署实施。要建立健全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加强协调,确保各项举措落实落地。
(二)强化政策支持。积极争取各级项目资金,鼓励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形式,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完善基础设施、开展农民培训、实施标准化生产、做好品牌培育、开展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和提高农业技术等,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效益稳步提升,服务带动效应显著增强。落实新型经营主体购置各类生产加工设备按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持续强化财政税费、融资保险支持、营销市场拓展、土地流转管理服务等政策落实,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三)强化宣传推介。各区县农业农村局要认真总结提升行动中的经验做法,宣传推广各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优秀案例和典型经验。持续开展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典型案例征集,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引领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地制宜探索发展模式。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重点,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舆论引导,为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管造良好环境。
(四)加强调研督导。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工作调度和督导。围绕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认真开展调研,及时掌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高质量发展。
各区县农业农村局每年12月10日前将当年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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