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甘肃省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园区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21〕3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22〕56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2〕92号)等文件规定和相关要求,现就推进全省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谁开发谁保护、谁损坏谁补偿、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所指开发区,为省级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新区、特色小镇、产业聚集功能区或其他特定区域。
省内其他级别开发区和有条件的区域可参照执行。
三、评估程序
(一)编制报告。开发区管理机构原则上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场地“五通一平”前,自行或委托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技术服务单位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编制技术要点详见附件1。已完成“五通一平”的开发区,不需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编制重点应明确开发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责任主体,开展评估区域水土保持评价,加强表土保护和土石方综合利用,实现区域土石方基本平衡,综合提出评估区域水土流失总体控制目标及防治措施体系,明确区域内项目水土保持要求。评估时段应与开发区规划时段相一致,分期(区)规划建设的分期(区)编制。
(二)审查审批。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在“五通一平”工程开工前报批准设立开发区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上报材料包括申请文件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有关程序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一致。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批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区域评估报告,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区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30%以上;挖填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表土剥离量减少30%以上;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水土保持措施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成果应用。区域评估报告获批后,开发区管理机构要面向社会公布区域评估报告或报告简本,供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共享,并接受社会监督。生产建设单位或相关技术服务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填报水土保持登记表等材料时,可以引用或依据区域评估成果,并说明与区域评估成果的符合性。
四、优化政务服务
(一)精简优化审批
1.对已开展区域评估的开发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除第3点的项目外),全面实行水土保持登记表备案制管理,不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填报水土保持登记表(样式详见附件2),向具有水土保持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对未开展区域评估的开发区内应当报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全面实行承诺制管理(除第3点的项目外),审批部门不再组织技术评审。生产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级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对水土保持方案签署是否同意意见,技术专家对签署的意见负责),向具有水土保持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承诺管理材料,审批部门仅进行形式审查。
3.以下三类生产建设项目不适用承诺制和登记表备案制管理,应按规定单独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弃渣场、取土场设置在开发区外的;生产建设单位处于信用惩戒期的;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承诺制和登记表备案制管理的其他情形。
(二)统一水土保持监测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统一开展开发区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为水土保持日常监管和生产建设项目设施验收提供依据。水土保持监测可由开发区管理机构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开展,区域内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项目不再单独开展。
(三)简化验收备案手续
开发区内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或登记表备案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其投产使用前,应当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原承诺备案部门报备。报备时只需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并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否合格的结论,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省级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并签署意见。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区域内水土流失防治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统筹做好区域内整体的水土保持工作。严格落实开发区“五通一平”及公共设施建设中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及时缴纳区域评估报告中由开发区管理机构承担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加强入驻生产建设项目管理,督促在开工建设前完成承诺制或登记备案制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手续,并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对入驻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区域内各生产建设单位是单个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主体,开工前依法依规办理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手续,建设过程中按照备案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或登记表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接受监督检查,并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依法监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全覆盖检查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各入驻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法定程序履行及各项防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实行承诺制和登记表备案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对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的,将撤销备案回执,并追究责任,对发现的“未批先建”、“未批先变”、“未验先投”、“未缴纳补偿费”、“未实施防治措施”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严肃查处,并对相关单位实行信用惩戒。
(三)强化宣传指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多形式做好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入区企业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指导执行好本意见所涉及的各项“放管服”改革政策,协助开发区内各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合规完成建设全过程水土保持工作,及时解答和解决辖区内开发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难点问题。
本细则有效期五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甘肃省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编制技术要点
2.开发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登记表
甘肃省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编制技术要点
(试行)
为规范甘肃省各类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编制,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以下简称GB5043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以下简称GB/T50434)和《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水保监〔2020〕63号)的规定,制定《甘肃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编制技术要点》(以下简称《技术要点》)。本《技术要点》适用于省级及以下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
一、编制原则
(一)严格遵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GB50433、GB/T50434等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区域开发建设涉及的相关行业技术标准。
(三)开发区编制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分为开发区全域或分期(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以下统称为《报告》)。
(四)《报告》范围涉及的生产建设项目分为两类:
I类项目:在评估区域内由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实施的“五通一平”工程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II类项目:在评估区域内由生产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生产建设项目。
(五)《报告》编制时,已开工建设的且已报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不纳入评估范围,按独立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已开工但未报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应纳入评估范围。
二、技术要点
(一)综合说明
1.区域简况
概述开发区设立背景、设立时间、地理位置、管理机构、功能定位、规划范围、总体征占地情况,明确占地面积、占地类型;概述开发区总体规划年限、各功能区分期开发建设时序(特别是近期)、进度安排;概述开发区规划建设内容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已开工建设的开发区或分期(区)编制《报告》时,还需概述《报告》区域内“五通一平”工程实施情况(包括实施时间、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说明评估区域内已建成区块基本情况;说明区域内项目建设及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情况(项目名称、立项机关及文号、开工时间、计划完工时间、是否报批了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备案机关及文号,批复、备案了水土保持方案的需明确占地面积)。
概述区域内自然简况,涉及水土保持敏感区情况等。
2.编制依据
列出编制《报告》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其他技术资料。
3.设计水平年
区域评估时段应与开发区规划时段一致,但最长不超过评估报告编制时间后的5年。分期(区)规划建设的,按分期(区)编制。
4.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按县级行政区确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面积,对跨县级以上行政区的开发区,报告书后应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表,应提供完整的防治责任范围shapefile格式矢量数据。
5.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根据GB/T50434的规定,确定区域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明确区域总体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和各功能分区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
6.区域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结论
概述开发区选址、总体布局、区域占地、土石方平衡、区域内取土场和弃渣场设置、水土保持敏感因素分析评价结论,从水土保持角度提出要求或处理方案。
7.表土资源及土石方综合利用方案
概述I类项目表土资源分布情况和保护利用方案、挖填土石方总量以及区域内平衡和综合利用情况,II类项目表土资源及土石方综合利用要求。
8.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结果
概述I类项目可能造成的土壤流失总量、新增土壤流失量、产生水土流失的重点区域和水土流失的主要危害等;对II类项目提出相应要求。
9.水土保持措施体系
概述I类项目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和措施体系。明确I类项目区水土保持措施布设成果和主要措施数量,对II类项目区提出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以及各分区水土保持措施要求。
10.水土保持监测
概述I类项目区水土保持监测范围、内容、时段、方法和监测点位布设情况;明确水土保持监测责任主体。明确II类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要求。
11.水土保持投资及效益分析
提出I类项目区投资估算成果,明确各类水土保持措施费、独立费用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分析水土保持效益定性目标及6项定量指标值达到情况。
概述水土保持总投资及各项措施投资情况,对已开工项目,要区分已完成投资和需继续投入的资金;明确I类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列金额、缴纳主体和方式。已开工II类项目应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列金额、缴纳主体和方式,未开工II类项目应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缴纳主体和方式。
12.结论
明确区域开发建设从区域选址、建设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等方面是否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后是否能达到控制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按I、Ⅱ类项目分别简要说明水土保持组织管理、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监理、监测、设施验收等水土保持要求。
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特性表
开发区名称 |
| 批准设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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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流域 |
| 涉及市(州)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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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实施时间 |
| 建设分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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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总投资(万元) |
| 土建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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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评估时间 |
| 设计水平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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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 占地面积(hm2) |
| 永久占地 (hm2) |
| 临时占地 (h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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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量(万m3) | 挖方 | 填方 | 借方 | 余(弃)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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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防治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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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貌类型 |
| 水土保持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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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侵蚀类型 |
| 土壤侵蚀强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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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责任范围面积(hm2) |
| 容许土壤流失量[t/(km2.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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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流失预测总量(万t) |
| 新增土壤流失量(万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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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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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 指标 | 水土流失治理度(%) |
| 土壤流失控制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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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土防护率(%) |
| 表土保护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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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草植被恢复率(%) |
| 林草覆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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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 措施 及工 程量 | 分区 | 工程措施 | 植物措施 | 临时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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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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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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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总投资(万元) |
| 独立费用(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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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监理费(万元) |
| 水土保持监测费(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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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费(万元) |
| 水土保持补偿费(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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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管理机构 |
| 编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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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及电话 |
| 法定代表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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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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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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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 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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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子信箱 |
| 传真/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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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区域概况
1.自然概况
(1)简要介绍评估区域地理位置,明确涉及的县(区)及乡(镇);
(2)概述评估区域地形地貌、地质(地下水埋深、崩塌、滑坡及不良地质情况)、气象、水文、土壤(说明评估区域内表土厚度及类型)、植被等情况;
(3)评估区域对外交通及通讯情况;
(4)说明评估区域内土地利用现状及土地利用规划情况;
(5)说明评估区域内水系分布及水系规划情况,评估区域内涉及河道整治的,应对相关规划的相符性进行说明;
(6)说明评估区域所在地区涉及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分情况;
(7)介绍评估区域水土流失现状;
(8)水土保持敏感区说明:说明评估区域是否涉及生态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及重要湿地等,涉及的应说明与本区域的位置关系。
2.开发区概况
(1)说明开发区设立背景(设立与批准情况),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
(2)说明开发区总体规划、分期(区)规划及各功能区划分等情况,明确规划年限、开发时序、进度安排及投资计划等;
(3)说明总体用地情况,明确占地面积、占地类型等;
(4)拆迁(移民)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说明开发区拆迁(移民)安置规模、安置方式,专项设施改(迁)建设内容、规模及方案等;
(5)开发区内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循环利用规划和建设情况等;
(6)开发区其它专项规划情况;
(7)已开工开发区建设现状:概述开发区“五通一平”工程和公用工程等实施情况(列表说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实施时间、占地面积)以及区域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责任落实情况(列表说明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实施时间、占地面积、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情况)。
3.开发区控制性规划概况(近期开发区域)
(1)根据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说明评估区域内各块规划范围内的功能及定位,用地布局,建设规模,主要控制性指标;
(2)介绍评估区域竖向布置方案,明确各功能区块竖向布置形式、自然标高和规划标高、边坡处理方式;
(3)介绍防洪情况、雨水排水系统及与周边水系顺接情况、雨水集蓄利用情况以及建设用水及调配情况;
(4)介绍评估区域道路布设情况及与周边道路衔接情况;
(5)介绍评估区域总体土石方调配及综合利用情况;
(6)介绍表土资源分布、厚度、可剥离范围及总量、保护利用情况;
(7)介绍评估区域内取(弃)土(料)场、表土堆放场、土石方中转场等规划情况。
(三)区域水土保持评价
1.水土保持敏感因素分析评价
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水土保持规范性文件,对评估区域是否涉及水土保持限制和约束性规定逐条进行分析,对无法避让的、有制约因素的应提出调整方案及水保要求。重点说明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避让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2)是否避开了河流两岸、湖泊和水库周边的植物保护带;
(3)是否避开了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重点试验区,是否占用了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
(4)是否处于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可能严重影响水质的,应避让)以及水功能二级区的饮用水源区(对水质有影响的,应避让);
(5)是否避开了生态保护红线。涉及环境敏感区域的,应符合有关规定。
2.总体布局水土保持分析评价
(1)从分期建设、功能区设置等方面分析评价评估区域总体布局是否能够最大限度的避免或减少水土流失;
(2)在满足防洪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土石方平衡情况,分析评价竖向布置是否合理,对不合理的情形应提出优化建议;
(3)明确实现土石方动态平衡需在开发区内部设置的取土场、弃渣场、临时堆土场及余方综合利用方案;确需从评估区域外借、外弃土石方的,应说明借、弃土石方方案;
(4)从减少扰动和损坏地表植被面积、施工工艺、施工进度与时序、土(石、渣)开挖和清运、土地裸露面积和时长等方面,分析评估区域建设方案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因素及对环境的影响;
(5)评估区域总体布局应满足GB 50433-2018中第3.2.2条的相关规定。
3.占地分析评价
(1)根据评估区域土地利用现状,对占地类型、数量进行分析。是否符合节约用地,减少扰动的要求,临时占地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2)分析评价工程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是否最大限度地保护现有土地、减少占用农耕地,特别是水浇地、水田等生产力较高的土地(基本农田);
(3)分析评价工程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是否最大限度地保护现有地表植被;
(4)分析评价评估区域各分区、分期占地的合理性等。
4.土石方平衡分析评价
(1)土石方挖填数量应符合最优原则。分析评估区域各功能区(工程分区)土石方挖方、填方、利用方、借方、余方量是否合理;
(2)土石方调运应符合节点适宜、时序可行、运距合理原则,不能及时利用的,应明确临时堆存数量和堆存方案;
(3)应提出明确的土石方综合利用方案,原则上不产生弃方;
(4)应最大限度的保护区域内表土资源,提出表土资源保护及利用方案,表土剥离和回覆需单独平衡。
5.取、弃渣场分析评价
(1)取土场分析评价
取土场是否避开崩塌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
是否执行了GB 50433-2018的3.2.4的规定,说明评价结论。
(2)弃渣场分析评价
是否执行了GB 50433-2018的3.2.5和3.2.6的规定;
是否满足GB 51018-2014的12.2的规定;明确弃土场设置评价结论。
6.水土保持设施分析评价
(1)评价范围应为主体工程规划的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
(2)评价内容应包括现有的水土保持设施及规划建设的水土保持工程的位置、类型、数量及标准;
(3)应明确现有的水土保持设施及规划建设的水土保持工程是否满足GB 51018-2014的相关规定,不满足要求的,应提出补充完善意见;
(4)界定水土保持措施,明确工程量;
(5)提出开发区需要补充完善的水土保持措施。
7.循环利用评价
(1)评价范围应为区域内弃渣、垃圾等再生利用情况。
(2)评价范围应为评估区域内污水等水资源利用再生利用情况。
8.开发区水土保持措施界定
(1)I类项目已实施的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量和投资。
(2)II类项目不界定水土保持措施量和投资。
9.结论及建议
(1)评价结论应根据GB 50433-2018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2)根据分析评价,从有利于水土保持的角度对开发区建设提出总体要求及建议。
(四)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
1.水土流失现状
说明评估区域水土流失类型、侵蚀强度、土壤锓蚀模数和容许土壤流失量。已开工的开发区,应补充区域水土流失现状调查内容。评估区域水土流失现状数据采用甘肃省最新水土流失遥感调查成果。
2.水土流失影响因素分析
根据评估区域建设内容、施工方法及工艺等分析评估区域建设可能产生水土流失的主要环节、重点区域以及对周边环境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影响及危害,明确扰动地表面积、损毁植被面积、废弃土石方量等,说明水土流失防治的必要性。
3.土壤流失量预测
划分水土流失预测单元和预测时段、计算土壤侵蚀模数,提出土壤流失量预测结果。
4.水土流失危害分析和指导性意见
根据水土流失预测结果,对水土流失危害进行预测和分析。已开工区域编制《报告》的,应对已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进行现场调查,并提供影像资料。提出指导性意见,明确水土流失防治和监测的重点时段和重点区域。
(五)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措施体系
1.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一般为开发区或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应承担水土流失防治义务的区域,包括项目征地、占地、使用及管辖的土地等。分期(区)评估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近期规划实施的区域。不包括区域内已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已建、在建项目。
2.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说明评估区域水土流失总体控制目标,并按功能分区确定评估区域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及目标,包括水土流失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渣土防护率、表土保护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
3.防治分区划分
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应符合GB 50433-2018第4.4.2条的规定。按评估区域规划建设内容及实际情况,可按照以下要求划分一级分区,并根据需要调整或设置二级分区。
(1)公共基础设施区,包括评估区域内道路、管线、水体、电网、公园绿地等公用设施内容;
(2)评估区域规划功能区,根据评估区域规划的内容进行分区;
(3)施工临时设施区,包括施工生产生活区、土石方中转区、表土堆放场区等;
(4)取土场、弃渣场、施工便道等设置相应的防治分区。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1)措施总体布局
Ⅰ类项目对近期规划实施的区域,应结合分析评价结论,提出措施总体布局,包括表土资源的保护利用、雨水排导集蓄利用、土石方中转等,还应提出防止地表裸露、植被建设与恢复、限制地表硬化和施工期临时防护等措施。总体布局符合GB 50433-2018第4.6.2条、第4.6.3条、第4.6.16条的规定进行。
II类项目仅提出措施布局要求。
(2)分区措施布设
分区措施布设应结合各分区建设特点和措施适用条件,在各区内不同部位布设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措施布设应符合GB 50433-2018第4.6.5条—第4.6.14条的规定,并按照GB 50433-2018第5章节和GB 51018-2014的规定进行典型措施设计。典型措施设计的内容及深度应满足GB 50433-2018附录E的规定。
水土保持措施包括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措施。工程措施一般包括表土剥离工程、拦挡工程、截排水工程、边坡防护工程、土地整治工程以及降水蓄渗工程等;植物措施一般包括造林、种草、绿化、抚育管理等;临时措施一般包括临时拦挡、苫盖、排水沟、沉砂池等措施。
未开工的II类项目列出主要水土保持工程的设计标准、水土保持措施体系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要求。
(六)水土保持监测
1.监测范围和时段
Ⅰ类项目区域水土保持监测范围为评估区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包括“五通一平”工程、公共基础设施、土石料场、弃渣场及区域内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为水土保持监测的重点区域。监测时段与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时段相一致。
II类项目直接享用区域水土保持监测成果,不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2.监测内容和方法
开发区区域水土保持监测应按照区域开发时序合理确定监测内容和方法,并应符合水土保持监测的有关规定。监测内容主要包括开发区建设区块建设进度、扰动土地、取土弃渣等情况以及水土流失及其危害、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监测等。
监测方法采取地面观测、实地测量、调查和遥感等相结合的方法开展。
3.监测成果
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规定提交区域监测成果,明确“三色评价”结论。
(七)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1.编制原则和依据
(1)I类项目投资估算的价格水平年、人工单价、主要材料价格、施工机械台时费、估算定额、取费项目及费率与主体工程规划设计一致。
(2)主体工程估算定额中未明确的,采用水土保持或相关行业的定额、取费项目及费率。
(3)编制依据应包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投资定额和估算相关规定、主体工程投资定额估算和相关规定、相关行业投资定额和估算的相关规定。
2.编制说明和估算成果
(1)应列出投资估算总表、分区措施投资表、分年度投资估算表、独立费用计算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算表、工程单价汇总表、施工机械台时费汇总表、主要材料单价汇总表等。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应按I、II类项目分别计列。
(2)科研勘测设计费、水土保持监理费、水土保持监测费参考相关资料根据实际工作量计列。
(3)已开工区域编制《报告》的,对已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投资按实际完成计列。
(4)《报告》后应附工程单价分析表。
3.效益分析
主要进行生态效益分析,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后,水土流失控制、水土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恢复和改善情况。应计算说明水土流失治理面积、林草植被建设面积、减少水土流失量、渣土防护量、表土剥离及保护量等。应分析计算水土流失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渣土防护率、表土保护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等6项防治指标达到情况。
(八)水土保持管理
1.组织管理
明确评估区域管理机构中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部门及人员组成,提出水土保持管理制度要求等。
2.后续设计
分I、II类项目分别明确后续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要求。
3.水土保持监测
明确I类项目落实水土保持监测的要求。
4.水土保持监理
分I、II类项目分别明确落实水土保持监理的要求。
5.水土保持施工
分I、II类项目分别明确落实水土保持施工的要求。
6.水土保持补偿费
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缴纳责任单位和缴纳方式(按照行政区域、区域管理机构与生产建设单位分类列出)。I类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缴纳。II类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单位分别缴纳,也可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缴纳。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在《水土保持承诺书》中予以明确。
7.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分I、II类项目分别明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组织、公示、备案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后的水土保持管理要求。
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
根据有关规定,明确评估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实施水土保持登记表备案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进行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的具体要求。
其他
(一)附件
- 委托书
- 开发区批准设立文件
- 开发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文件
4.其他有关文件
(二)附表
有关表格
(三)附图
- 评估区域地理位置图
- 评估区域水系图
- 评估区域总平面布置(控制性详细规划布局)图
- 开发区土地利用现状图
- 评估区域土壤侵蚀强度分布图
- 评估区域表土资源分布图
- 评估区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图(矢量)
- 评估区域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图
- 水土保持措施典型设计图(包括评估区域共用表土堆放场防护设计图、评估区域共用土石方中转堆放场防护设计图、评估区域共用弃土(渣)场防护设计图等)
附件2
开发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登记表
开发区名称 | XX (开发区名称) | |||||||
项目名称 | XX (生产建设项目名称) | |||||||
项目立项机构及审批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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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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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 | XX县(区)XX乡(镇)XX村 | |||||||
项目总投资(万元) |
| 计划建设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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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hm2) |
| 永久占地面积(h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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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地面积(h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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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土石方量(万m3) |
| 挖方(万m3) |
| 填方(万m3) |
| |||
借方(万m3) |
| 余方(万m3) |
| |||||
取土取石量(m3) |
| 取土取石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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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渣量(m3) |
| 弃渣去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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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土剥离量(m3) |
| 表土利用量(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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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 指标 | 水土流失治理度(%) |
| 土壤流失控制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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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土防护率(%) |
| 表土保护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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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草植被恢复率(%) |
| 林草覆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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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的主要水土保持措施(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增减) | ||||||||
工程 措施 | (提示:工程措施应明确措施名称、结构形式、布设位置、实施时段,统计拦挡措施长度及体积、排水措施长度、边坡防护面积、土地整治面积、表土剥离数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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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 措施 | (提示:植物措施应明确植物类型、布设位置、实施时段,统计各类植物措施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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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 措施 | (提示:临时措施应明确措施名称、布设位置、实施时段,统计临时拦挡、排水数量及苫盖面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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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总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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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措施投资(万元) |
| 植物措施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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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措施投资(万元) |
| 独立费用(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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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 | 征收面积(hm2) | 征收标准 | 补偿费(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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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内容 | |||||
(生产单位模版) 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登记表,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4.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6.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生产建设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开发区管理机构模版) 1.该项目为我开发区内入驻的生产建设项目。 2.愿意督促该生产建设单位履行好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 3.开发区内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由我管委会统一开展,该项目可共享水土保持监测成果。
开发区管理机构(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备案部门 意见 |
水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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