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源县城区渣土清运管理办法的通知(渭政发[2022]3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7: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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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源县城区渣土清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渭政发[2022]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属、市属在渭有关单位

《渭源县城区渣土清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渭源县人民政府

                                          2022916

 

            渭源县城区渣土清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渣土清运,整治县城区市容市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渭源县城区范围内渣土清运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渣土,是指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为主的建筑废弃物。

第四条 渣土清运实行源头防控和全过程管理,保障县城区渣土清运处置及时、规范有序。

第五条 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共同配合做好县城区渣土清运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筑施工现场环境监测,查处渣土运输车辆抛洒滴漏污染环境违法行为,防治渣土扬尘污染环境。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车辆带泥上路、渣土运输车辆沿路遗撒,随意倾倒渣土违法行为。监督施工单位使用符合规定的渣土运输车辆,规范渣土运输车辆的装载和冲洗,确保驶出施工现场车辆密闭严实和车体干净。落实渣土运输企业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管建筑工地渣土日常处置、清运车辆通行、防治扬尘污染等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监督施工单位设置出入口车辆清洗设施、硬化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监管建筑工地围挡的设置。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渣土消纳场所的选址、规划。

公安部门负责渣土清运治安秩序管理,查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

交警部门负责渣土运输企业负责人和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规范渣土清运通行时间和路线,实时监控车辆行驶时间、路线、速度,查处渣土车辆无牌无证、遮挡号牌、超速超载、乱闯红灯、不按规定行驶等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渣土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查处渣土运输车辆超限行驶等违法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渣土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对渣土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纳入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

市政部门配合综合执法部门查处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车辆带泥上路、渣土车辆沿路遗撒、建筑垃圾、渣土砂石随意倾倒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 建立渣土运输管理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渣土运输违法行为及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举报。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七条 实行渣土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制度。渣土运输企业应当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渣土处置核准后方可在县城区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住建部门应当及时将核准信息向生态环境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市政部门推送。

第八条 企业申请渣土运输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

(二)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三)渣土密闭运输车辆排量符合标准,配备与渣土运输相适宜的洒水车辆,有固定的车辆停放场地;

(四)安全生产及培训、运营、保养和监测制度健全,能够有效执行;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渣土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有相关证照;

(二)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渣土分类运输设备和全密闭运输装置;

(三)喷印企业名称、标志、编号、反光标贴及放大号牌,车身颜色醒目且相对统一;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渣土运输车辆实行限速行驶。在城市道路、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等不同路段的行驶速度应当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 建立渣土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制度。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运输企业延续许可、参与相关招投标活动以及对驾驶人员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二条 建筑工地应当实行封闭施工,按要求设置围挡栏或围墙,高度和形式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做到牢固、安全、美观、整洁。

第十三条 建筑工地出入口地面应当硬化处理,设置车辆冲洗平台、冲洗设备、排水沟、沉淀池等设施。

冲洗设施要有专人负责,污染地面应当及时冲洗。

第十四条 建筑工地出入口应当配备专职保洁人员。运输车辆车轮、外车厢清洁,不带泥出门。及时清扫入口周边道路遗撒的建筑垃圾、渣土,保持出入口及周边道路清洁。

建筑工地渣土不能在二十四小时内清运的,应当采取全覆盖等措施控制扬尘。

第十五条 建筑工地出入口应当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识,外侧道路铺设减速带。规模运输期间,应当配备专人在出入口指挥交通,禁止运输车辆聚集出入口堵塞交通。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渣土运输处置公示牌,标明运输企业名称以及投诉电话。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与渣土运输企业签订渣土清运协议。

城市道路挖掘、市政设施抢修以及居民装饰装修作业施工现场无法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应当采取保洁措施,保证净车出场。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渣土运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建立车辆进出放行的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

(二)查验企业渣土处置核准等相关证照,无证车辆不得进场装载渣土;

(三)监督运输企业规范作业;

(四)督促车辆冲洗保洁,确保净车出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管理人员,配合施工单位履行职责,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垃圾收集等设施,平整场地。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条 实行渣土运输限时和禁区管理举办重大活动、实施应急处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调整禁行时间和区域的,由交警部门及时公布。

调整禁行时间和区域影响渣土运输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延长渣土运输期限。

第二十一条 渣土运输车辆应当按照交警部门指定的线路行驶,不得改变行驶线路。

第二十二条 渣土应当在指定的消纳场所处置;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洒水降尘,确保道路干净、整洁、无污染。

第二十三条 渣土运输企业是渣土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渣土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本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责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渣土运输管理人员、驾驶人员等岗位责任和考核要求,落实有效监督;

(二)制定渣土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有效实施;

(三)落实渣土运输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生产措施;

(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及时处置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对定位装置进行不定期检查,存在异常时应当停止运输。

 

第五章 倾倒消纳管理

第二十五条 住建、环保、综合执法等部门和属地乡(镇)应当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城区渣土倾倒、填埋、消纳的监管,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所。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合理规划渣土倾倒消纳场所的选址。自然资源部门会同住建、综合执法、环保等部门和属地乡(镇)界定具体位置。

第二十七条 渣土消纳场所可以由第三方机构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渣土消纳场所经营主体负责渣土推整、碾实、压平;负责渣土倾倒点通行道路的日常养护,不得影响当地居民的安全出行。

渣土消纳场所应当设置封闭围挡,出入口路面应当硬化处理,配备车辆清洗设施设备,采取防尘管控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 禁止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工业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混入渣土清运和倾倒消纳

第三十条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动态巡查,对国家和省市县重点工程、棚户区改造工程、居民密集、人流密集区域和校园周边、渣土运输车辆通行区域、事故易发和隐患突出区域实施重点监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2年。原《渭源县城区渣土清运管理办法(试行)》(渭政〔202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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