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政办发〔2022〕67号
两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两当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站,各相关部门,省、市驻两有关单位:
《两当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两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7日
两当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两当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两当县所有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包括跨乡镇、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单户供水工程和水窖等。
第三条 各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正常运行和规范农村饮用水工程管理。
(一)县水务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监督和技术指导,协助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划分保护。
(二)县发改局负责规划的报批,项目的审批,投资计划审核及下达,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三)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筹集和监管。
(四)县卫健局、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
(五)市生态环境局两当分局负责提出饮用水源地污染源整治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的监控,对饮用水源地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
(六)县发改局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
(七)县农业农村局、县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对全县农村水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县供电公司提供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政策。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使用维护工作。
第四条 应当依靠乡级人民政府、村级组织并动员用水户积极参与工程管理和维护,以确保工程良性运行。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自觉遵守并依据本《办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对故意破坏、损害工程设施和浪费水的行为,人人有权制止,并向管理单位举报,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效益,更好地服务受益群众。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 县水利工程管理站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隶属县水务局。其职责为:
(一)管理全县已建水利工程,逐项建档立卡,全面掌握各项水利工程的基本状况、工程效益,鉴定各项工程的完好程度。
(二)重点抓好水利体制改革,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对运行正常的水利工程,采取租赁、承包、拍卖等方式,管护一次性到位,督促落实管护责任。
(三)做好报废工程的清理,效益的核检,设备的回收工作。对运行不正常,损坏较轻的工程,认真做好维修计划,申报争取维修资金,落实维修责任。
第七条 各乡镇要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工作人员由驻村干部和村干部组成。健全各乡镇水利工程管理站(以下简称乡镇水管站),具体开展本区域安全饮水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一)负责本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及附属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并为村组、用水户提供技术服务,保证本区域供水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二)做好饮水安全工程受益村组的各项协调工作及群众纠纷处理。
(三)负责组织村、组及用水户对工程进行维护管理,督促用水户水费收缴工作。
(四)配合各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五)发生管道破裂等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造成房屋、道路、农田等水毁损失以及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六)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对发生水致传染病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受益村要成立村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村管小组),组长由村干部担任,并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确定水管员(组员)。其职责为:
(一)负责各自辖区内水源工程、上水工程、机电设备、供水主管道、支管道等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维修,保证本村供水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二)督促水管员、用水户按期缴纳水费。
(三)筹措水管员报酬(水管员报酬由各村收缴水费解决,凡暂时达不到按成本收费水利工程可以采取向用水户收取、安排公益性岗位、争取财政补助等方式)。
(四)确定水管员工作职责,制定本辖区工程管理制度并对单村供水工程核定收费标准。
第九条 产权归属及责任划分:按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均移交所属乡、村,确定为受益乡、村集体所有,由各乡镇水管站、村管小组负责维护管理。入户工程、水窖产权属用水户所有,用水户自行管理,管理及维修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所有损失由用水户承担。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坚持专业化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县水管站、乡镇水管站、村管小组三级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 各级管理组织都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做好工程管理工作,乡镇水管站管理到村,村管小组管理到户,同时由管理单位和受益村、户分别签订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责、权、利,真正把乡用乡管、村用村管、户用户管的责任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 对工程设计范围内的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并按照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的的原则,在供水区域内全面推行各项节水措施,保证正常供水,保证用水户的切身利益。
第十三条 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可以耕作(除水源部分),但严禁铺设电缆、栽杆、炸石、打井、挖砂、挖窖、取土、葬坟、建房、修建鱼池、堆放废弃物等,严禁毁坏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界碑、界桩等标记,禁止在通讯、电力专用线路上非法架线和接线。
第十四条 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必须拆除。
第十五条 村管小组应当随时对村级管网、检查井及其附属物进行巡查、检修和维护,村管小组无法排除的故障和隐患,应及时和乡镇水管站联系,共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签订责任书。
第十七条 乡镇水管站应建立健全工程运行管理、水费收缴制度,做好运行管理日志,定期巡查,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调动员工积极性,规范管理行为,提高工程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五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十八条 各乡镇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对供水水源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对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经常巡查,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
第十九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安全保护控制范围内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坑、挖沟、取土、堆渣、爆破、打桩等;
(三)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
(四)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五)其他危害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及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条 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或隐患时,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或隐患,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防疫、环保和水务等部门,立即调查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二十一条 全县水质监测由县卫健局、疾控中心负责。县水质检测中心要严格按照省、市行业部门要求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源水、管网水、末梢水开展水质检测工作,实时动态监测我县农村供水工程饮用水情况。
第二十二条 县水务局会同卫健等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乡镇水管站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水务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三条 供水应严格执行《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提供和生产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生活用水。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因施工或者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二十四小时前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供水设施的抢修。
第二十五条 村管小组应全力配合乡镇水管站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受益区用水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对不安装计量设施的用水户,乡镇水管站按合同规定停止供水。计量设施不准的,要随时进行校验,对既不校验,又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可停止供水。
第二十六条 水管机构和用水户在冬季要采取保暖措施,保护供水设施,确保正常用水。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用水户新建、改建或拆迁用水设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乡镇水管站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赔偿。
第二十八条 凡新增的用水企业或用水户,需提交用水申请、村组证明,由村管小组审查后报乡镇水管站审核后,由乡镇水管站、水厂安装通水。对因修路、建房等其他原因需要改变原有供水线路及设施的,必须报乡镇水管站、村管小组批准,由乡镇水管站、村管小组负责实施。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启封、围压、堆占、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用水户的结算水表不能正常使用或者达到使用年限的,用水户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维修或者更换,所需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七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管理
第三十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集中供水工程水价由县水务部门按实际运行成本核算,报县级发改部门批准。单村供水工程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三十一条 用水单位和用水户要实行计划用水,按照节约用水的原则,逐步实行阶梯水价。
第三十二条 村管小组应建立水费专户,将收缴的水费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缴的水费主要用于支付水费、主体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不得乱支乱用。
第三十三条 乡镇水管站要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发改、农业农村和水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管护资金的筹集及管理
第三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由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县级财政资金、水费提留、群众自筹等方式筹集。
第三十五条 凡县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必须设立维修养护基金,维修养护基金原则上自筹自用。通过建立县、乡、村三级维修养护基金,坚持自筹为主、补助为辅的原则,实现“以水养水,略有结余”的良性循环。
县级维修养护基金通过争取上级部门划拨的维修资金和县财政部门预算安排保障落实,由县水务局设专户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非人为原因造成损毁的修复。对经审核确实无力承担的部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补贴。
各乡镇水管站筹集的维修养护基金建立专账,专项用于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日常管护和维修,乡镇政府应进行行政监督。
各村的维修养护基金通过水费提留、用水户筹集等方式,建立专账,专户储存,使用情况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的申报程序:以各乡镇为主体提出申请,经县水务局确认属于县级维修养护基金使用范围的工程的,由县水务局实地丈量、勘察、统计、汇总后,提出工程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预算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或第三方评审,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县水务局要严格按照维修工程的内容和标准,制定项目实施要求和验收依据,由水务部门或第三方评价机构联合验收后予以结算。
第三十七条 对应急突发抢修项目,各乡镇应及时向县水务局汇报后,由县水务局组织相关人员核实,并实施工程维修,竣工验收后,将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补办手续。
第九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 水质监测费由县财政给予补助。
第三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计用电量按有关规定纳入全省农业排灌电价控制基数,按地表水、地下水扬程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农业排灌优惠电价。
第四十条 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专项补助制度,对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和供水工程用水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经报县政府审批后,可适当予以补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考核,纳入县级相关责任考核。
第四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等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印发机关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两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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