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供热保障金 统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22〕13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7: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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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兰政办发〔2022〕131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供热保障金

统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兰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兰州市城市供热保障金统筹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6月28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6日

 

 

 

兰州市城市供热保障金统筹使用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城市供热保障金制度,有效规范供热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提高城市供热安全水平,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供热保障金统筹、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市住建局负责供热保障金的统筹使用和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安排市级供热保障金,市供热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供热保障金统筹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市、区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对供热保障金的统筹、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四条城市供热保障金实行市、区分级承担、年度预算管理、集中统一使用、结余结转。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城市供热保障金由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期申报,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其中:

(一)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

(二)主城四区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其中:城关区1000万元、七里河区400万元、西固区300万元、安宁区300万元。          

第六条  市、区两级安排供热保障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4000万元,区级供热保障金采取市区结算方式,由市级财政统一拨付使用。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城市供热保障金使用范围:

(一)城市居民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更新维修;

(二)城市供热突发事故的应急保障;

(三)项目建设及评审等相关费用的支出;

(四)市政府研究决定的其它供热事项。

第八条  通过城市供热保障金实施的供热维修、抢修项目所需资金从城市供热保障金中列支,政府承担80%,供热单位承担20%,项目资金不得超过城市供热保障金年度预算总额。

第九条  属下述情况之一者,不予资金扶持:

(一)因供热单位运行管理不善引发设备及管网事故的;

(二)供热管网未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

(三)属供热站内部设施设备维修改造的。

第十条  供热保障金使用应当按照逐级申报的原则,由供热单位向区供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区供热管理部门初审并报市供热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住建局审定。

第十一条  申报年度更新、维修项目计划应同时报送申请报告、资金预算、项目图纸、维修前照片(备注拍摄时间)等材料。申请使用供热保障金应当提供供热站供热管网全图,并标明已经更新和计划更新、维修管网的位置及长度等,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优秀供热企业申报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当年3月1日,逾期且无特殊理由的不再接受申报。

第十二条  更新、维修项目计划由市住建局下达主城四区住建局,同时抄送市财政局,由区供热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接受市供热服务中心的监督。

第十三条  供热期因突发爆管等需进行应急抢修工作时,由供热单位向相关辖区供热管理部门报修,并列出工程量清单及项目概算,附管网图并标明抢修位置及维修前照片,由辖区供热管理部门负责现场确认、核实后组织抢修。供热期突发爆管等应急抢修事件须立即抢修的,供热单位应在完成抢修后将前述材料提交辖区供热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抢修项目完成后,承担应急抢修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编制上报抢修工程资金决(结)算,并附抢修前、抢修中、抢修后现场彩色照片一套(标注现场位置及拍摄时间),同时附相关图纸资料(全图和抢修图)及抢修说明,经辖区供热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供热服务中心按程序申请拨付资金。报送项目资料及申请拨付资金报告的截止时间为当年8月1日,逾期且无特殊理由的不再受理。

第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区供热管理部门提供的市供热服务中心审批通过的资金分配计划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六条  优秀供热企业的评定,由市住建局制定考核办法,市供热服务中心组织开展考核,各区供热管理部门具体实施。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考核评分中,热用户评价打分占比不低于30%,考核结果通过媒体和网络平台进行公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供热保障金使用单位应加强和规范资金使用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各区供热管理部门监管为主,市供热服务中心抽查为辅的绩效监控和评价方式。同时,市、区审计部门对供热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更新、维修项目必须符合各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有关项目前期管理、资金申报及安排等相关规定,必须严格执行立项、评审、招投标、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相关制度,并于每年供暖期开始前15天完成;应急抢修项目必须限期完成。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将项目立项、资金评审、项目图纸、招投标资料、项目决算等相关资料报市、区供热管理部门存档备查;不报备上述要件资料的,依据相关协议不予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更新、维修和应急抢修项目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

第二十一条  参加项目前期检查、施工期间督查和竣工验收的相关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并对项目检查督查、竣工验收等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城市供热保障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供热单位是指在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辖区内从事供热服务的所有供热单位。

第二十四条  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可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兰州市城市供热保障金统筹使用管理办法》(兰政办发〔2019〕125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9日印发

LZ〔2022〕7-SZB2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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