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麦积区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麦政发〔2022〕5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7: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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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麦积区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

MJFD-2022Z-001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水市麦积区农村饮用水供水

管理办法的通知

麦政发〔2022〕59号

 

各镇人民政府、道北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天水市麦积区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1

 

天水市麦积区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是农村公益性设施,为规范农村饮用水管理的运行,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工程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甘肃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村饮用水的所有供水工程的管理、运行、水源保护、水质检测及供水用水等相关活动。本办法所称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包括跨镇(街道)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条  本区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承担各自的职能责任,保障农村饮用水管理良性、持久运行。

区水务局是农村饮用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管理的运行工作,配合生态环境分局做好水源地保护相关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落实。

区卫健局负责督促区疾控中心做好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区卫生监督分局按照职责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区发改局会同区水务局负责供水水价的测算、制定,报区政府核定,由市场监督局监督执行。

区审计局负责对水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麦积供电公司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电力保障。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确定管理单位,明确管理职责。

(一)以国家投资为主集中连片的供水主体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区城乡供水服务中心对工程行使管理权,受益镇、街道 组建镇、街道共享共管理事会,基层供水工程管理站与镇、街道共享共管理事会签订《供水设施管理协议》,明确管护责任,主体工程由基层供水工程管理站管理,村级管网的运行和维护由共享共管理事会(或村委会)负责管理,入户工程由农户所有,并负责管护。

产权归属划定为:水源工程、泵站工程、电力设备、高位水池、供水干支管(以供水干支管道与村级管网T接点为界) 的所有配水工程,产权隶属国家所有。村级管网(以村级供水管 道与入户工程T接点为界)产权归村级集体所有,入户工程(以巷道支管T接点到用水户的水龙头)产权归用水户所有。

(二)以国家和社会资金共同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受益镇(街道)组建镇(街道)共享共管理事会,共享共管理事会负责工程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水费收缴,区城乡供水服务中心进行业务指导,所在镇、街道负责监管。

(三)由国家投资建成的小型单村供水工程实行村级共享共管理事会(或村委会)管理,负责工程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水费收缴,区城乡供水服务中心进行业务指导,所在镇、街道负责监管。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五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管理权限签订目标责任书。跨镇(街道)集中供水工程和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主体部分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区水务局与区城乡供水服务中心签订。集中供水工程村级管网和入户部分 及单村集中供水工程村级管网和入户部分由供水单位与受益村、用水户签订供水设施管理协议,明确管理范围及责任。进村设施由受益村负责管理,入户设施由用水户自行管理。

第六条  区水务局为全区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负责全区农村饮用水管理的申报立项、建设和管理工作。运行实行区水务局区城乡供水服务中心基层供水站共享共管理事会相结合的层级管理体制。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企业化运作。

第七条  区城乡供水服务中心负责全区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协调各有关单位、各镇、街道、各基层供水工程管理站饮用水供水的相关事宜。

第八条  区城乡供水服务中心下设基层供水工程管理站。各基层供水工程管理站的主要职责为:负责供水区域内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村网以上骨干工程维修、养护、区域内水费收缴。

第九条  各有关镇、街道成立镇、街道办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领导小组,负责协助区城乡供水服务中心、基层供水工程管理站做好供水工程的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条  各行政村或自然村成立村民共享共管理事会,确定专人负责村级供水管网的运行及维护、组织人员开挖回填破损管道的基道土石方、水事突发事件的处置及上报、水费收缴等工作,并监督供水站、水管员的工作,反映上报群众对供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供水管网运行及维护经费不足的,资金由镇政府、街道和村委会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基层供水工程管理站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由区水务局统一选聘调配。工程运行维护人员,由区水务局及相关部门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择优确定,实行全员聘任制,并对全部人员落实目标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对每个岗位的责任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奖优罚劣。

第十二条  基层供水工程管理站管理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上岗前必须接受业务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区城乡供水服务中心实行季统计报表制度,区水务局对区城乡供水服务中心及各基层供水站实行年度考核。

 

第四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十四条  区水务局要加强供水水源统一管理,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的原则,在供水区域内全面推行各项节水措施。对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区内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经常巡查,及时处理、上报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

第十五条  基层供水站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运行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检修供水设施,做好泵站运行记录和物资管理。

第十六条  基层供水站应依据《甘肃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土 地划界标准》(DB62/T446-2019),明确工程管理权属,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十七条  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区水务局配合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水源地保护相关工作,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十八条  区城乡供水服务中心在工程建设期间,按年取水量大小向相对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第十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污染环境的相关活动。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供水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及时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二十条 基层供水工程管理站应建立水质日常检验制度, 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向水务、卫健、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检验结果。基层供水工程管理站不能自行检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确保供水水质安全。

第二十一条  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并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率,确保饮水安全;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水质处理措施防止疾病发生及流行,必要时,可提请防疫机构介入并启动相关工作预案予以处置。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存档。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安全保护控制范围。控制范围内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坑、挖沟、取土、堆渣、爆破、打桩等;

(三)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

(四)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五)其他危害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及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穿越跨行政区域和 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等设施及林草地的,由区水务局协调,镇村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等设施,对农村饮用水水源或者供水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予以补偿。

第二十四条  区水务局应会同区卫健局等相关部门制定农村饮用水水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供水站应根据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案,报区水务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章  供水和用水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供水用水行为。

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证供水设施正常运转。

供水单位因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时,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用水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报区水务局并及时通知用水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供水设施的抢修。

第二十七条  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安装用水计量设施;

(二)节约用水,按时交纳水费;

(三)不得擅自改变用水用途;

(四)不得擅自改建、拆除供水设施;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盗用公共饮用水;

(六)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按供水用途分为居民生活用 水价格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居民居家生活、学校(幼儿园)、 医疗机构、社会福利单位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其他用水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保本微利、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不超过基本水量的,按标准水价计收;超过基本水量部分,可以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市场调节机制计收。

第二十九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价格由区水务局会同发改局共同制定,除了核算供水成本,还要考虑地方实际,召开听证会,征求社会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核定。

第三十条  水费开支以基层供水工程管理站为单位独立核 算,使用范围为供水站的电费、维修费、运行维护费、水毁补偿费、办公费及工作人员工资,按比例计提维修费和折旧费及更新改造费用。基层供水工程管理站必须按照区水务局审批同意后的年度水费开支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年终提交该年度水费收支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  基层供水工程管理站或用水户认为计量设施不准的,可以随时进行校验,对不校验计量设施又不按规定交纳水费的,供水站有权停止供水。

第三十二条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 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按照政府核定水价确定。用水单位、用水户拒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启封、围压、堆占、 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用水户的结算水表不能正常使用或者达到使用年限的,用水户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维修或者更换,所需费用由用水户承担。村级管网由村集体负责,管护不当造成损失由村委会承担;入户供水工程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护不当造成损失由用水户承担。

第三十四条  共享共管理事会或基层供水工程管理站应当对用水户用水情况经常进行巡回检查,发现用水户有跑、冒、滴、漏等浪费水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对屡教不改者,停止供水。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用电量按有关规定纳入全省农业排灌电价控制基数,按地表水、地下水扬程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电价。

第三十六条  建立农村饮用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运行专项 补助制度,对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和供水工程用水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区财政适当予以补贴,每年年初区水务局将财政补贴额度报区政府审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2021年3月26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天水市麦积区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麦政发〔2021〕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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