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人民法庭职能助力乡村振兴实施意见》 的通知(陇中法(2022)4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7: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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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人民法庭职能助力乡村振兴实施意见》

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现将《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人民法庭职能助力乡村振兴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领会并做好贯彻落实。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4日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充分发挥人民法庭职能助力乡村振兴

实施意见

 

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派出机构,是联系服务人民群众、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新期待的一线阵地。为巩固全市脱贫攻坚成果,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陇南市委、市政府制定的《陇南市乡村振兴示范行动实施意见》《关于全面推进陇南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结合陇南市乡村振兴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庭要发挥“三个便于”“三个服务”工作原则和优势,结合陇南市乡村振兴战略,促进“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落地生根,为全市乡村振兴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二条 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审判职能,加大涉农权益类纠纷保护力度,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助力农村“三权分置”改革。

    (一)加大农村承包地经营权纠纷审理,确保承包地合法、有序流转,防止出现承包地闲置、摞荒,依法保护耕地红线,防止农用地非法转为建设用地,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加大农村宅基地纠纷审理,坚持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防止宅基地向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村民、居民买卖、转让;

(三)加大林地权益类纠纷审理,确保林地所有权人、经营权人合法利益,充分调动林木种植人积极性,乱砍乱伐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加大涉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加大涉农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创新;

    (五)加大涉农种子、化肥、农用生产工具等质量纠纷审理,确保农业生产秩序健康发展; 

(六)加大对农民工就业的劳动权益保护,促进农民工就业保险的缴纳,积极追偿拖欠农民工报酬,确保农民工血汗钱及时给付,推动农民增收。

    第三条 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审判职能,维护农村家庭稳定,树立农村婚姻家庭新风尚。

    (一)妥善审理农村家庭婚姻纠纷,采用多种调解方式,对可挽救婚姻加大调解力度,维护农村家庭和谐稳定;

    (二)妥善审理农村老人赡养、子女抚养纠纷,注重关心农村孤、寡、残等生活困难老人生活,切实关爱留守儿童身心健康;

    (三)妥善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打击收取高额彩礼的婚姻陋习,树立婚姻新风尚。严厉打击假借婚姻骗取财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以亲情为纽带,兼顾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义务,妥善审理家庭财产继承权纠纷。

    第四条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依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权益,推动农村“三变”改革。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设立、人财物的管理、人员招聘、合同签订、利润分配等行为提供前置性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 促进农村特色产业发展,要在土地流转、产业整合发展、销售等多个环节提供司法服务,助力特色产业上规模、上效益,推动农村产业升级。

    第六条 促进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发展,利用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引导、保护好地域性名优产品商标申请注册,通过龙头企业发展带动农民收入增加。

对该类企业的涉诉案件,要快速审理,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慎用冻结账户、查封厂房、生产设备等保全、执行措施。

    第七条 妥善审理农村集体产权案件,助力农村集体经济逐步壮大。

    第八条 加大电子商务类纠纷的审理力度,用好用活电子商务法律规定,促进电商、直播带货等各种新兴销售业态发展,以电子商务发展带动陇南农特产品走向全国,促进农民多源化增收。

    第九条 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依法妥善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健全执法司法协调联动机制。运用司法手段助推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助力建设美丽宜居乡村。

    第十条 健全法庭功能,统一建立“立、调、审、执”一体化法庭,服务乡村振兴。

    (一)有条件法庭建成一批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尚不完全具备条件的法庭可探索与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乡村综治中心等共同打造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为老百姓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

    (二)做好繁简分流工作。新的民诉法实施后,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要准确区分,在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的基础上做到精准判决,一审终局。对于其他案件,运用好简易程序,切实提高简易程序的使用率,缩短审理周期,做到简案快审,让老百姓利益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保护;

    (三)健全人民法庭的执行功能。对人民法庭调解的案件要加大督促履行的力度,促使当事人自愿履行;人民法庭要做好诉前、诉中保全措施的运用,确保生效判决的有力执行。

    第十一条 强化诉源治理、注重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人民法庭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建设平安幸福乡村。

    (一)注重“群众说事、民事直说、法官说法”诉源治理两当经验的推广应用,着力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做到矛盾早发现、早调处、早化解;

    (二)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乡村矛盾化解中的作用;

    (三)加强与镇、村两级组织、综治、公安、司法等行业管理部门沟通,联合各级调解组织,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组织调解、特邀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助力乡村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乡贤、代表委员作用,形成“法官+人民调解员、法官+乡贤、法官+代表委员”等调解模式,探索创新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途径;

    (五)加大工作力度在全市范围内推进“无诉讼村”创建活动,构建平安乡村大格局。

    第十二条 人民法庭要加大巡回审判力度,因地制宜地开展好巡回审判工作,实现以案普法、以案释法,通过老百姓身边的“小案件、讲大道理”,引领乡村文明新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要在全市范围开展人民法庭进村社活动,推动百场庭审进村入社,每个人民法庭每季度至少要开展一至二个巡回开庭;

(二)要确定好巡回审判案件范围,规范巡回审判工作流程,设置好巡回审判点,县区法院党组要对巡回审判给予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支持,合理配置审判资源;

(三)要继承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变“等案上门”为“办案到村”,推行人民法庭就地立案、就地调解、就地审理、就地执行的做法。

    第十三条 人民法庭要进一步加强便民、利民举措。

    (一)要在较边远村庄建设一批法官工作站、巡回审判点、便民服务站,聘请一批便民联络员,切实方便老百姓诉讼;

    (二)要充分利用智慧微法院、云法庭、网络调解室、道交一体化平台以及微信等公众平台,实现诉讼+智慧互联,让信息多跑路,老百姓少跑腿;

(三)加大对困难群众诉讼费用免、减,减轻老百姓诉讼负担。

    第十四条 坚持村民自治,人民法庭要积极帮助指导村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婚丧嫁娶约定等规定,倡导农村治理新风尚。

    第十五条 人民法庭要积极帮助指导村民委员会制定村内议事决策规则制度化,促进村民委员会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推动乡村治理上台阶。

    第十六条 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营造良好乡村建设法治环境。加大力度,深入宣传与农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的行为自觉。

    第十七条 本意见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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