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古浪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古政办发〔2021〕13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7:4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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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发〔2021138               

 

 

古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古浪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市属在古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省乡村振兴局、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省银保监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金〔2021]23号),制定了《古浪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十七届第1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古浪县精准扶贫专项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古政办发〔2019〕110号)到期作废。

 

 

县人民政府办公

2021年11月17日

 

 

 

 

 

 

 

 

 

 

 

 

 

 

 

 

 

 

古浪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及时化解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根据《甘肃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扶贫小额信贷包括2015-2020年期间,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承贷银行)为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已脱贫户、新识别户、边缘易致贫户等农户发放、续贷、展期的,符合“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政策要点的小额信贷。按照甘肃银保监局等5部门《关于转发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甘银保监发〔2019〕31号)要求,原精准扶贫专项贷款统一为“扶贫小额信贷”。

第三条  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由省、县财政和承贷银行按规定出资比例设立,用于补偿扶贫小额信贷发生损失的专项资金。县级风险补偿金不足规定规模的20%时,应及时补充风险补偿金。

第四条  县级风险补偿金在承贷银行专户专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产生的利息收入用于补充风险补偿金。

第五条  风险补偿金使用遵循“严格谨慎、公正公平、银政认定、补偿共担”的原则,应规范使用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  成立古浪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名单详见附件,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制定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和议事规则,审议批准风险补偿金申请,建立风险补偿金补充机制,协调落实部门、乡镇、承贷银行其他有关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金融办(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承贷银行申请报告,组织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县级风险补偿金,按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结果申报省级风险补偿金并拨付。

县政府金融办负责县级风险补偿金的日常管理,根据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结果和规定比例向承贷银行划拨风险补偿金。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对承贷银行申报风险补偿对象贷款时是否属建档立卡贫困户、边缘易致贫户等进行审核。

人行古浪县支行负责对承贷银行申报风险补偿及核销其承担损失部分情况进行监督。

承贷银行负责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申报,定期报告扶贫小额信贷质量情况,按照规定比例承担扶贫小额信贷损失部分。

第七条 乡镇政府配合承贷银行做好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申报工作,负责补偿申请资料收集整理和审核确认。

 

第三章 补偿范围和程序

 

第八条  风险补偿金补偿对象为承贷银行发放的农户扶贫小额信贷形成的贷款损失。

第九条  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是贷款农户确无偿还贷款能力、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和续贷或展期到期后未能还款的、追索90天以上仍未偿还的扶贫小额信贷。追索期内的应付利息,一并纳入风险补偿范围。每笔风险补偿金额由省级风险补偿金补偿30%、县级风险补偿金补偿50%、承贷银行承担20%。

第十条  风险补偿由承贷银行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申报,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农户借款合同、村级组织和乡镇政府审核证明材料、贷款催收通知书、财产追偿证明或清收报告、债务追索过程等资料证明以及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承贷银行申请报告后,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和承贷银行共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根据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结果,每笔贷款损失承贷银行承担的20%部分由其及时核销,县级承担的50%部分由县政府金融办从县级风险补偿金中划拨承贷银行,省级承担的30%部分由县财政局申请拨付县政府金融办落实。

第十三条  县政府金融办应建立风险补偿金台账,承贷银行对已补偿的贷款本息继续保留追偿的权利,清收的贷款本息由承贷银行在收到农户还款当日内,按比例返还省、县补偿部分。

第十四条  承贷银行应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等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定期向县政府金融办分析报告扶贫小额信贷质量。

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要会同承贷银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借款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对不能按期还款的借款人财产进行追偿,获得财产追偿证明或清收报告,以及债务追索过程等资料证明。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对各乡镇风险补偿对象、补偿范围、补偿金额、审核确认程序,以及风险补偿金的拨付、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承贷银行、乡镇政府要对申报的风险补偿对象准确性和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不定期对本银行、本乡镇风险补偿工作进展、补偿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对虚报套取风险补偿金的,一经查实,县政府金融办全额收回已支付风险补偿金,并提请相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为避免恶意逃废债务,所有涉及机构、部门、乡镇和个人必须对申报及补偿信息保密,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布。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办、县乡村振兴局和各乡镇、承贷银行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补偿对象审核、资金拨付、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政府金融办、县乡村振兴局、人行古浪县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古浪县精准扶贫专项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古政办发(2019)110号)同时废止。

 

附件:古浪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联席会议领导小组

名单

 

 

 

 

 

 

 

 

 

 

 

 

 

 

 

 

 

 

附件

 

古浪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

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名单

 

长:     县政府副县长候选人

员: 魏鸿明  县财政局局长

段明海  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赵海涛  县政府金融办主任

    人行古浪县支行行长

刘晓艺  兰州银行武威分行行长

朱克庆  古浪农商银行董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政府金融办,赵海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再另行发文。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古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1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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