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肃州区区级储备粮轮换
管理办法》的通知
(肃政办发〔2021〕192号)
区属有关部门:
《肃州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十八届10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肃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1日
肃州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照《甘肃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酒泉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省、市及全区粮食宏观调控需要,实行计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第四条 区发改局负责拟定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肃州区支行联合下达;负责组织区级储备粮的竞价销售、轮入采购和轮换验收等工作;负责对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轮换费用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按照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制定区级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并会同区发改局加强资金绩效管理。
第六条 农发行肃州区支行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油贷款办法》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 承储企业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粮食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轮换具体规章制度;
(二)根据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农发行肃州区支行下达的轮换计划,按时完成区级储备粮轮换任务,对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责,并将年度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及时逐级报送至区发改局备案,并报区财政局备案,抄送农发行肃州区支行;
(三)建立区级储备粮轮换台账,按时报送区级储备粮轮换情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库贷一致;
(四)依法接受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农发行肃州区支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信贷监管,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区级储备粮实行年度均衡轮换,每年粮食按总量20-30%下达轮换计划,计划执行期为1年。区级储备粮轮换允许有一定的轮空期,轮空期原则上为4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九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确保区级储备粮常储常新。
(一)原则上小麦5年(以生产年限计算,下同)、玉米3年为一个轮换周期;
(二)对检测认定为“轻度不宜存”粮食,必须在当年进行轮换;对检测认定为“重度不宜存”的粮食,必须立即进行轮换;
(三)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迟轮换的,承储企业可提出申请,经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肃州区支行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十条 区级储备粮原则上实行同仓、同品种轮换。
(一)确需在同一承储库内调整仓号及分仓储存的,调整存粮的仓库必须符合区级储备粮存储条件,并及时报区发改局备案;
(二)承储企业变更区级储备粮储存点必须报经区发改局同意。
第十一条 区发改局根据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需要,统筹把握轮换时机和节奏,保障市场粮源充足,运行平稳。可适时组织承储企业提前采购轮入粮食,或组织承储企业提前销售轮出粮食,轮空期根据实际适当调整。
第三章 轮换管理
第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优储适需、节约费用、提高效率的原则,提高储备粮品质,加大优质原粮轮入比例,减少轮换价差亏损。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和粮源等情况,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销边购三种方式进行区级储备粮轮换,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承储企业要根据市场特点、竞买方的购买意愿和实力,合理、灵活设置仓单,提高成交率;要规范轮换流程,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轮入采取区内收购的,订单收购以订单价格为收购价、直接收购的以企业挂牌价格为收购价进行记账、订单价格和企业挂牌价格要有参考依据、形成过程等印证资料。
区级储备粮轮入采取酒泉市外采购的,可以由区发改局统一组织实施,也可以由承储企业自行进行。
第十五条 为满足农户购买原粮需求,承储企业可以在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内自主销售,比例不超过轮换计划的10%,其销售价格不得低于本企业同品种同等级的区级储备粮竞价交易成交价格,销售数量和价格报区发改局备案。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自主销售量时,需报区发改局批准。
第十六条 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肃州区支行每年11月底前下达下一年度分品种、分库点轮换计划,及时落实到承储企业。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要逐月报送轮换进度;轮换计划完成后,及时组织初验并书面报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肃州区支行等部门对轮换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取消其区级储备粮承储资格:
(一)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区级储备粮;
(二)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区级储备粮达不到质量品质标准;
(三)区级储备粮轮入以陈顶新、以次充好;
(四)区级储备粮轮换发生“转圈粮”行为;
(五)轮换的区级储备粮质量和数量经核查不符合规定要求;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拨相应的补贴费用,所发生的轮换费用自行承担:
(一)未经批准擅自延长轮换计划执行期;
(二)未经批准轮空期超过6个月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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