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甘退役军人发〔2021〕9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7: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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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甘肃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

经济补助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退役军人发〔2021〕90号)

 

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兰州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保障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2021年第150次常务会议精神,制定《甘肃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甘肃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10日

 

甘肃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

补助金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是指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发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以下简称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对象,是指符合在甘肃省安置条件并以自主就业方式退出现役的士兵。

第四条  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使用按照分级负责、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强化监督原则实施管理。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发放:

(一)按退役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的100%发放。

(二)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按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标准发放。

(三)未被开除军籍或除名的,经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服役不满1年(含)按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50%发放;服役1年以上按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全额发放。

第六条 被开除军籍或除名的退役士兵,不予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第三章  资金安排

 

第七条 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省、市县分级负担,省级财政承担60%,市县财政承担40%。

第八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退役士兵人数、补助标准、财政负担比例,于每年10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下年度资金预算。

第九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商省财政厅提出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分配方案和区域绩效目标意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向市县下达计划,省财政厅下达补助经费,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市县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省级财政补助经费并按规定测算下达本级应安排的补助经费,确保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省级安排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用于地方政府对自主就业方式退出现役的士兵一次性的经济补助。市县财政部门根据退出现役的士兵人数和补助标准,将上级下达和本级安排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拨付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放,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甘肃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表》(见附件),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后,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到6个月内发放到位,并建立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台账。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对补助经费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设定、审核和下达。

第十三条  年度执行结束后,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补助经费绩效自评工作,将区域绩效自评结果逐级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完善政策、安排预算、改进管理的参考和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落实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监管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每年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准确无误;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核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经费分配审核、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第十七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暂至2025年12月31日。《甘肃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兵役优待补助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11〕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甘肃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表


附件

甘肃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表

  

 

身份证号码

 

入伍时间

 

征集入伍地

 

退役时间

 

退役证件号

 

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

 

自主

就业

退役

士兵

本人

申请

 

根据《甘肃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管理办法》规定,现申请领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申请人签名:                              

 

县级

退役

军人

事务

部门

审核

意见

 

该同志服现役年限为    个月,根据有关规定,应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元。

(小写:           元)

 

 

审核人签名:                              

 

备注

 

 

 

 

 

 

 

 

 

 

 

 

 

 

 

 

  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办公室            2021年1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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