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粮发〔2021〕79号
关于印发《武威市市级储备肉和冬春蔬菜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级储备肉、储备菜承储企业:
为了加强我市市级储备肉和冬春蔬菜管理,确保市级储备肉、菜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应急调控作用,我们制定了《武威市级储备肉和冬春蔬菜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武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武威市财政局 武威市农业农村局
武威市商务局 武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9日
武威市市级储备肉和冬春蔬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市级储备肉和冬春蔬菜应急供应能力,加强市级储备肉(以下简称“储备肉”)和市级储备冬春蔬菜(以下简称“储备菜”)管理,有效发挥应急调控作用,确保储备肉、菜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根据《甘肃省省级储备肉管理办法》《甘肃省冬春蔬菜储备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肉,是指由市级财政专项补贴收储,专门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和市场调控而储备的肉类产品。本办法所称储备菜,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应对我市城市行政区域内冬春季节保障市场供应或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公共突发事件时应急供应的蔬菜。
第三条 储备肉、菜存储坚持市场化运作模式,依托若干骨干企业,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受托、市场运作”方式;以保供稳价和应急供应为重点,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监督管理,确保储备肉、菜“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或参与市级储备肉、菜管理及其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拟定市级储备肉、菜的总体规划和总量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按照市政府决定,下达收储、动用指令。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监测市场肉、菜价格,指导、协调开展应急投放工作,制定储备肉、菜应急投放时最高限价。配合做好储备肉、菜收储、投放验收工作。
第六条 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储备肉、菜的收储、轮换等行政工作,下达储备计划,与承储企业签订储备合同。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的动用指令,按照程序组织实施。对市级储备肉、菜的数量和存储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按照指令组织实施储备肉、菜应急投放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储备肉、菜费用补贴资金的预算和拨付,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监督检查费用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配合做好储备肉、菜收储、投放验收工作。
第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储备肉、菜市场价格监督检查、质量安全抽检,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储备肉、菜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市商务局配合协调储备肉、菜投放点。配合做好储备肉、菜应急投放工作。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负责市级储备肉、菜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动用实施,严格履行储备肉、菜储备管理合同,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对储备肉、菜计划执行期内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全责。在紧急动用时,按照要求无条件保质足量迅速投放。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十二条 储备肉、菜承储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储备肉承储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资质的肉类屠宰、加工和经营企业;具有全资或持有51%以上股份的储存冷库,冷库应符合《中央储备肉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SB/T10408—2013);承储企业必须在武威市境内,交通便利,有稳定的销售网络和有效的市场投放能力,能够承担储备肉的安全责任;具有较好的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没有不良信用记录,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二)储备菜承储企业:企业经营证(照)手续齐全;具有固定规模的储备保鲜库、储存设施、储存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固定的质量安全检(化)验设备、检测设施、检验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应规模的蔬菜采购、销售网络、产销衔接、快速投放和保障能力;企业诚信好,社会责任感强,协作配合积极。
第十三条 储备肉承储企业确定后,一定三年,并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储备菜按照储备规模和布局,市、县区粮食和储备部门与储备菜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将政府储备肉、菜对外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企业因生产经营、股权结构、质押担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提前书面报告。对不再具备政府储备肉、菜承储条件的企业,市粮食和储备局视情况调整或取消承储资格并解除承储合同。
第十五条 按照“操作便捷、成本节约、调运方便”的原则,由承储企业结合经营实际,采取动态周转并保持库存规模的动态库存储备模式。
第十六条 因承储企业原因导致储备肉、菜出现数量不真实、质量不合格、操作不规范、储备不安全和投放不及时等情形,市粮食和储备局责令整改、扣减相应的储备费用补贴,终止储备合同或取消承储资格,三年内不得从事政府储备肉、菜承储业务。
第四章 储备管理
第十七条 储备肉根据省、市下达的储备规模确定储备数量。储备原则按照城区人口每人每天消费0.5公斤、保证7天消费量的标准,结合我市蔬菜产能实际,确定市级蔬菜储备数量。
第十八条 储备肉以冻猪肉为主。储备菜以大白菜、萝卜、胡萝卜、土豆、洋葱、圆白菜等耐贮存、易周转的品种为主,也可根据居民消费习惯、市场需求和储藏能力适当调整储备品种。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按照储备计划下达的品种、数量、质量等要求,自行组织收购入库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储备任务。未经同意,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拖延执行储备计划。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入库检查验收制度,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第二十一条 收储本地的储备肉原则上应当在入库前30日内生产。储备肉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卫生安全标准,每批次储备肉入库前必须经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疫合格,才能作为市级储备肉储存。每批次储备菜入库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完成储备肉、菜收储任务后,书面申请市粮食和储备局进行验收,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承储企业入库的储备肉、菜品种、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单。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在库管理各项制度,加强储备肉、菜日常管理工作。储备肉、菜必须严格按照储备与经营分离的原则,实行专库(场垛)存储、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储备肉、菜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二十四条 储备肉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动态管理、应急动用管理制度。储备菜实行阶段性储备,储备期为4个月,即每年11月中旬至次年3月中旬。
第二十五条 储备肉实行轮换更新制度,确保质量完好。冻猪肉原则上每年轮换不少于3次,每轮储存不超过4个月;冻牛、羊肉原则上每年轮换不少于1次。轮空期不得超过30日。存储期内,承储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组织轮换,储备肉轮出后,承储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补库。轮换期间,储备肉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总承储量的75%。
储备菜实行“动静结合、静态为主、动态为辅”的储备方式。承储企业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合同约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储备菜品质分批次进行更新轮换。轮空期不得超过15日。每次轮换数量不得超过应储备库存量的30%,轮出后要及时补充储备菜库存。
储备肉、菜轮换结束后,由承储企业向市粮食和储备局及时上报轮出、轮入情况。
第二十六条 储备肉须建立月份统计报表制度,承储企业在每月5日前向市粮食和储备局报送上月《储备肉进销存月份统计报表》。
第二十七条 如发生不可抗拒自然灾害时,承储企业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储备肉、菜。所发生和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二十八条 储备肉、菜未经许可,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储备肉、菜,不得虚报储备数量,不得自行变更储备库。
第五章 动用、投放管理
第二十九条 储备肉、菜动用权属市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储备肉动用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动用指令,市粮食和储备局按照程序组织实施。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二)全市肉类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
(三)重大节假日保障民生消费需求;
(四)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储备菜:
出现下列情况(一)时,由市发展改革委下达动用指令。出现下列情况(二)、(三)时,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门下达动用指令。
(一)蔬菜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储备菜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市级储备肉、菜投放时要设置销售专区或专柜,悬挂统一标识,公示品名、价格、检验检疫证明及监督电话等。
第三十三条 储备肉、菜应投放于武威市消费市场,销售价格应低于市场同类同品质肉、菜价格,承储企业自负盈亏。
第三十四条 启动应急投放时,承储企业按照动用指令要求积极组织调运,无条件保质保量迅速投放,投放量、投 放方式和投放渠道按动用指令执行。
第三十五条 储备肉、菜动用、投放后,承储企业应及时组织货源,在规定时间内补足库存量。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投放计划。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储备肉、菜的费用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政府按照“保障储备、核定补贴、包干使用”的办法,给予补贴,包括冷藏保管费、贷款利息、库存损耗、轮换、投放价差,以及紧急调运时的价差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八条 储备补贴费用拨付由承储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核准投放情况后,按照合同约定拨付补贴资金。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市级储备肉、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必要时联合进行检查。
第四十条 市粮食和储备局应当建立市级储备肉、菜监督检查机制,对承储企业基本情况、储备肉动态管理等信息进行监控和管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承储企业储存的市级储备肉、菜进行检查,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
第四十一条 承储企业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四十三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相关部门责令期限整改;情节严重的,扣除财政补贴,取消承储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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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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