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积石山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积县政办发〔2021〕1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州驻县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县级财政科技资
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临夏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强化科技引领的意见》(临州府发[2020]87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并印发《积石山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积石山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积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8日
附件:
积石山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县级财 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率,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根据《甘肃省科
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科技计划项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 重点支持科学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产 学研合作攻关、重大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决策研究等相关科技活动。
第三条 县级科技项目分为科研攻关类和成果转化类。科研
攻关类分为 A 类和B 类。
A 类为财政扶持项目,由县级财政安排一定比例的科研项目资 助经费,充分发挥激励引导作用,激发创新创造活力。项目核心 技术(产品)处于州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对解决我县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关键技术和形成新的产业有重要影响,必须在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领域之内,同时是地方政府当前高度关注的产业。
B 类为创新引导项目,指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可能产生新的社 会效益和经济增长点的项目,原则上不给予财政预算支持。项目 的验收结题程序和财政扶持类项目完全一致,项目完成后按照正常程序可进行县级科技成果登记。
成果转化类项目指开展对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后 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的项目。由县级财政给予立项支持。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
监督、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管理遵循开放创新、需求牵引、市场导向、统
筹协调、规范高效、集中资金、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项目立项包括项目申请、实质审查、审核审批、签
订任务书等基本程序。
第七条 县科技局按照全县科技发展规划部署,结合年度工 作重点,发布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的时间、
方式等相关要求。
第八条 凡具备科技计划项目承担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项
目采取自愿申报,主管部门、县(市)科技局推荐。
第九条 凡申报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应填写“积石山
县科技项目申报书(任务书)”,报县科技局相关业务股室受理。
第十条 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须经申报单位所在乡(镇)政
府加注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县科技局按照职责分工,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 查和实地考察,经专家组评审后形成评审意见,会同年度科技项
目及经费计划(草案),提交县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根据县政府批复的情况,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 审定下达科技项目及经费计划。发文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县科 技局与各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计划项目正式任务书 ( 一 式四份),签订任务书即为项目的正式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任务书的甲方为积石山县科技局;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丙方为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
(一)甲方的职责是:
1.按项目任务书规定商请县财政局拨付科技经费
2.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3.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对完成计划任务书指标的项目,组织验收或核准结题。
(二)乙方的职责是:
1.按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
2.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经费,并保证专款专用;
3.按甲方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按甲
方要求填报有关表格;
4.接受甲方、丙方对项目资金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
5.履行项目执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国有资产管理和科技保
密等职责。
(三)丙方的职责是:
1.督促、检查项目任务书执行情况、项目进展和财务执行情况;
2. 协助甲方处理项目任务书执行中的问题;
3. 协助组织项目论证、验收及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要按年度计 划尽快组织实施。县科技局相关业务股室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督促项目的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 若确需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报县科技局和 县财政局审核, 报县政府批准后,按变更后的内容组织实施和验收。
第十六条 县级科技项目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违反
规定的,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要合理安排支出, 年度结转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因故中止,结余经 费收回,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安排用于相
关科研活动,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甘肃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
金管理办法》(甘财科发[2018]105号)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加
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终止: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二)组织管理不力或其它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执行或预期
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挪用科技经费、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依据项目检查评估结果,按规定应予以终止的。
第四章 项目验收结题及成果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到期后,采取会议结题和书面总结结题 两种验收形式。采取会议验收形式的,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任务 书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后提出书面的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报县科技局相关业务股室验收。采取书面总结结题的,提交项目
验收申请和总结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验收材料
(三)相关附件。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验收要以项目任务书中约定的考核指标 及内容为基本依据。验收时应对项目取得的创新突破、产生的发 明创造、科技成果应用效果或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知识产权的形成、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评价。项目验收后6个月内,在县科技局科技市场和生产力促进服务中心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经县科技局相关业务股室审
核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验收;
(二)需要进行现场测试的项目,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
成项目现场测试专家组进行测试相关工作,形成现场测试报告;
(三)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项目验收专家组进行项目 验收。验收小组的全体成员应认真审阅项目全部资料,听取相关 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真实、科学地提出验
收意见;
(四)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县科技局出具
项目验收证书。
项目验收工作需在项目任务书执行到期后半年内完成;不能 如期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执行到期前30天提出延迟验收申请。
第二十三条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没有完成;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完备、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考核指标内容;
(四)超过项目任务书执行期限半年以上,且事先未作延期
申请。
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验收或结题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和项 目负责人在此后2年内不得承担实施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参加县 级项目评审验收等工作。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县科技局相关业务
股室负责进行绩效综合评价并备案,作为今后立项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的项目、经通知后仍不及 时验收或不配合验收、以及无法联系等不能实施正常验收的项目 单位,如超过规定期限仍不能正常验收的,均按“不合格”处理,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列入诚信记录,5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申报的所有科技项目。
第二十六条经科技部门验收通过,对技术路线合理、圆满完 成任务书规定的考核指标,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取得优异科研成
果的项目,优先推荐省科技进步奖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项目科技档案管理制度,县科技局相 关业务股室应将已验收、结题(或总结或终止)项目的相关文档
整理存档。
第二十八条 项目产生的成果,按照科技保密、科技成果评 价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省级科学技术奖励
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充分发挥专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咨询作用,提 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管理与决
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积极推行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组织过程中的 有关机构、主要承担单位和责任人以及咨询、评审专家等进行信
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并将其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
第三十一条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检
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 六 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项目经费按照县财政局《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
办法》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